1、1关于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4 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保护与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保护各项制度,落
2、实好对各种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制止。黄垟矿区管委会根据关于印发青田县黄垟矿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 200645 号)文件落 实职责。(二)明晰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抓好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经信部门要强化矿产资源准入条件和用能审查与评估管理,推进矿山企业资产重组、规模化经营、合理用能,提高企业2的竞争能力。发改部门在各类项目审批时尽量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做
3、好涉矿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 验收制度,抓好各类涉矿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水利部门(砂办)要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 制度,加 强河道砂石料及重点项目的硐弃碴管理,抓好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矿产资源案件、涉矿水土流失案件及砂石料资源流通环节相关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等方案的编制,并做好项目“三同时” 验收,抓好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及各类涉矿违法安全生产案件的查处。林业部门要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做好涉矿林地的审批工作,抓好各类涉矿破坏林地案件的查处。公安部门要做好炸药等易爆物品的管理、审批
4、工作,抓好各类涉矿爆炸物品管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偷盗矿等刑事案件及涉矿治安案件的查处。电力部门要保障合法矿山企业的用电需求,及时切断非法矿山用电,抓好各类涉矿违法用电案件的查处。其他部门各司其职,正确处理矿产资源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案件。(三)完善社会共管责任。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负有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责任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当地乡镇(街道)及国土部门举报各类涉矿违法违规线索。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长效机制(一)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所有矿产资源均应有偿3使用,
5、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探矿权政策处理由竞得人自行处理,费用由竞得人承担。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 出让。 “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土地房屋征收与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 149 号)执行。 矿业权出让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程序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5 号) 执行。(二)实施生态治理备用金制度。全面贯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按不低于治理所需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核定矿山生态治理备用金。采矿权人、短期取石点业主在规定
6、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义务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后,退还治理备用金;不履行治理义务、引发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或取石点,由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生态治理工作,经费由生态治理备用金及采矿权出让金中解决。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 3 年以上的矿山,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建设绿色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并通过验收,根据县级、市级、省级绿色矿山的不同级别,分别退还已缴纳治理备用金总额的30%、40%、50%。(三)加强工程性取石管理。省级以上(含)重点工程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应设立工程性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业主方。省级以下重点工程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在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时一并将矿
7、产资源出让给项目业主方。以上重点工程所采石料只4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多余部分由县砂石料管理办公室经营管理。小水利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康庄工程、土地整治、移民(扶贫)小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及县级以上(含)重点工程等应急性、公益性项目,需在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外设立短期取石点的,根据从严把关原则,由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实施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短期采石点的石料只能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经营性机制砂加工。其它各类工程所需石料填方、块石砌坎的,原则上不设立短期取石点,通过市场供需自行解决。短期取石点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需编制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开采设计
8、等方案,并按规定交纳生态治理备用金,实行定点定时定量开采、供应制度。当地乡镇(街道)要做好取石用途及安全生产的监管,严禁外运流入市场。县砂石料管理办公室牵头环保、发改、国土、安监、林业、经信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产业布局、土地二次利用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县砂石料加工点布局规划。各砂石料加工点必须有合法、固定的砂石料资源来源,并经县工业产业准入委员会获准许可。对于不符合布局规划,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砂石料加工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料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 102 号)有关规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以上工程性取石项目均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四)规范涉矿用地管理。取
9、得探矿、采矿、选矿合法手续后,所需露天开采作业面、临时堆料、弃碴及进场道路等5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按关于印发青田县级以上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3 118 号)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表土剥离并在复垦时回填,用地单位必须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费用。许可范围内已缴纳治理备用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但低于土地复垦工程造价部分应予以补足。(五)严格矿产执法监察。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巡查、制止力度,并负责制止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对群发性非
10、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难度大的矿区,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环保、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执法监察、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等措施。 (六)开展矿山动态监管。各乡镇(街道)须定期开展矿山现场巡查,露天矿山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地下开采矿山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矿山现场巡查。对近期有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或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矿山,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和储量动态监测,对钼矿山每月监测一次,其它矿山两个月监测一次,并不定期开展抽查,为
11、查处越界开采等涉矿案件提供技术支持。三、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机制6(一)实行矿产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挂钩制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有序开采矿产资源,引导企业更高效、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施矿产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挂钩制度,实行“ 回采率系数大,少 缴补偿费,回采率系数小,多缴补偿费” 的用矿导向,开采回采率系数由实际回采率与核定回采率计算确定。(二)鼓励开展弃碴与尾砂的综合利用。鼓励非普通建筑石料矿山根据县砂石料管理办公室编制的矿山弃碴利用实施方案安全、有序、合理地综合利用矿山弃碴,消除矿山安全隐患。引导、鼓励选矿企业加大投入进行选矿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技术提升,提高矿产
12、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根据黄垟矿区管委会编制的清库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钼矿尾砂进行综合利用,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并按照关于扶持钼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3 126号)对清库保安全的选矿企业进行专项资金补助。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考评与奖惩(一)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考评。将矿产违法行为发现率与制止率、共管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等内容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对因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力或对违法矿产资源管理行为隐瞒不报,造成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对辖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按照相
13、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二)建立矿产资源保护激励制度。在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列入县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工作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及相关人员。矿业权出让所得县级分成部分的10%(单宗最高限额 80 万元)、涉矿案件查处罚没款的 50%及“ 净 采矿权 ”出让政策 处理工作等经费补 助给所在地乡镇(街道),可用于本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治理、日常巡查、涉矿纠纷解决等涉矿事项。叶腊石、石文化产业、钼产业等相关企业的激励政策以关于做大做强青田石雕文化产业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2 121 号)、 关于扶持钼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3 126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