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新中 港热 电股份 有限 公司 内 幕信息 知情 人登记 管理 制度 二二 二 年 十 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进一步完善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和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2、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 制度 适 用于 公司 内 幕信息及 其 知情 人的 管 理事宜。本 制度 未规定 的,适用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第 三条 公 司内 幕 信息 知情 人 应知悉 公 司法、证券法 等 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 四 条 公司董 事 会 领 导并总 体 负 责内 幕 信 息 及其知 情 人 的管 理 事 务。公司 各部 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总经 理或执行董事、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 信息及其知情
3、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 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 公 司 合作 中 可能 产 生的 内 幕 信息 及 其知 情 人管 理 事 宜,由 对口 业 务部 门 负 责。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的 备 案、建 立 档 案 及 定 期 检 查。公 司 监 事 会对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 二章 内幕信息及 其 知情 人的范围 第五 条 本制度 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
4、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具体包括:(一)可能对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1、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 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 生重 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5、理无法履行职 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 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6、、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 生变化;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
7、讼、仲裁;10、公司涉嫌 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六 条 本制度 所 指 内 幕信息 知 情 人是 指 任 何 由于持 有 公 司的 股 份,或者公 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包括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8、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
9、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三 章 内幕信息的 管 理与备 案 第 七条 公 司向内 幕信 息知 情 人员提供 非 公开 信息 时,应严格 遵 循公 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一),内幕 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进行收购、重 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 项
10、,或者披露 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 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11、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 八 条 公 司应 加 强 对 内幕信 息 知 情人 员 的 教 育培训,确 保内 幕 信 息 知情 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 幕交易。第 九 条 公 司内 幕 信 息 产生于 各 部 门、分 公 司、控股 子 公 司及 本 公 司 能够 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 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上述主体应 当指 定专人负责登 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
12、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 会秘书书 面报告涉 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二)内幕信息的流转 要履行必 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 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 任人应 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三)专 门 责 任 人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报 送 涉 及 内 幕 信 息 事 项 工 作 进 度 及 流 转 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 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四)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 档 案管理
13、。第 十条 因 工作 原 因或 接收 未公开 信息 而 作为 内幕 信息知 情人 的,各 部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 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 理,要求 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2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 事会秘书备案。第 十一条 对外 报送、提供 涉 及内幕信 息 的资 料,包 括纸 质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 人应
14、及时做好 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第十 二条 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由证券事务部分 类整理备查。公司董 事会应 确保 登记 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 为公司内 幕信 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 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 幕 信息的日 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 事宜。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 转、登记、披露、归档 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 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 事 会秘书的 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 上事项应予以积 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
15、辞职、终止合作 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按 规定应 报监 管部门 备 案 的,在 变动发生 后2 个 工作日 内 向 相 关 监 管机构重新报 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第十三 条 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半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 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第 十四 条 因所 任 公 司 职务 或 提 供 中介 服 务 可 以获 取 公 司 有关 内 幕 信 息 的知 情人,因参 与 重 大 项 目而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16、知 情 人,自 其 接 触 内 幕 信 息 之 日 起 至相 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第 十五 条 对 于 外 部 单 位在 无 法 律 法规 依 据 情 况下,要 求 公司 报 送 年 度 报表 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 司 依据 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应 当报 送 的,需 要 将 报 送 的外 部 单 位 相 关人 员作为内 幕 知情 人 登 记 在 案备 查。特 别 是 公 司 依据 法 律 法 规向 特 定 外 部 信息 使 用 人报 送年 报 相关 信 息 的,提 供 时 间 不得 早 于 公 司 业绩 快 报 的披 露 时 间,业 绩 快 报 的披
17、露内 容 不得 少 于 向 外 部信 息 使 用人 提 供 的 信 息内 容。公 司 应 将 报 送的 相 关 信 息作 为内 幕 信息,并 书 面提 醒 报 送 的外 部 单 位 相 关人 员 履 行保 密 义 务。公 司 应 当 向接 触到 公 司内 幕 信 息 的 行政 管 理 部门 相 关 人 员 出示 防 控 内幕 交 易 的 书 面提 示,并 做 好登 记 备案 工作。外 部 单位 或 个 人 不 得泄 漏 依 据法 律 法 规 报 送的 本 公 司未 公 开 重 大 信息,不 得利 用 所获 取 的 未 公 开重 大 信 息买 卖 本 公 司 证券 或 建 议他 人 买 卖 本
18、公司 证 券,不 得在相 关文 件 中 使 用 公司 报 送 的未 公 开 重 大 信息,除 非与 公司同时披露 该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 信 息 被 泄 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 十六条 公司 向 持 有 公 司5%以 上 股份的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未 公 开 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向实际控制人或 持 有 公 司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定 期 报 送 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 格控 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
19、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第 十七条 公司 向外部 使用 人 提供未公 开 财务 信息 的,应提示 或 标明 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 部使 用人 须 依 法 使用。如 利 用所 获 取 的 未公 开 重 大信息 买 卖 公 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第 十八条 对持 有 公司5%以 上 股 份 的股东、实 际控 制 人 没 有合理 理 由 要 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 十九条 公 司相关事 项具 体 经办人每 次 均应 向内 幕信息 知情 人 出示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 尽到告知义务。内 幕 信 息知 情 人 均 应 与公 司
20、签 订一 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 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 二十条 公司进行 收 购、重 大 资 产 重 组、发 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 股 份 等 重 大 事 项,或 者 披 露 其 他 可 能 对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事 项 时,除 填 写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档 案 外,还 应 当 制 作 重 大 事 项 进 程 备 忘 录,记 录 筹 划 决 策 过 程 中 各 个 关 键 时 点 的 时 间、参 与 筹 划 决 策 人 员 名 单、筹 划 决 策 方式 等 内 容,并 督 促 筹 划 重 大
21、事 项 涉 及 的 相 关 人 员 在 备 忘 录 上 签 名 确 认。公司董事 会 秘 书 应 当 督 促 备 忘 录 涉 及 的 相 关 人 员 在 备 忘 录 上 签 名 确 认。公 司 股 东、实 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 大 事 项 进 程 备 忘 录 应 记 载 重 大 事 项 的 每 一 具 体 环 节 和 进 展 情 况,包 括 方案论 证、接 洽 谈 判、形 成 相 关 意 向、作 出 相 关 决 议、签 署 相 关 协 议、履 行 报 批 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第 二 十一 条 公司在收 购、重大资产重组、发 行
22、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将该 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相关监管机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 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 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 充提交内幕
23、信 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视情况要求 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四 章 内幕信息知 情 人 的 交易 限制 第二十三 条 公司禁止 证券 交 易 内 幕信息 的 知 情人 及 其 关 系人、非 法 获 取 内 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二十 四条 对于 可能 知悉公司 未 公开 财务信 息的内幕 信 息知 情人,在公司定期 报 告 公 告 前30 日 内(因 特 殊 原 因 推 迟 公 告 日 期 的,自 原 公 告 日 前30 日 起 至 最 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
24、 五条 对于 可能 知悉公司 非 公开 重大事 项的内幕 信 息知 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或 在 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 交易 日 内,不得买卖公 司股 票。若 公司股 票交 易出 现 中国 证监会或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异 动 情 况,且 在 此 期 间公司发生第五 条 所 述 内幕 信 息事项 的,应 对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情 况 及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登 记情 况 进 行 自 查。发 现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25、、泄 露 内 幕 信 息 或 者 建 议 他 人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交 易 的 或 公 司 相 关 责 任 人 未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定 的,公 司 应 当 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第二十 六条 内幕 信息 知情人在 买 卖本 公司股 票及其衍 生 品种 前,应 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 事 会秘 书应 当 核 查 公司 信 息 披露及 重 大 事 项等 进 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 能 存 在 不 当 情 形,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拟 进 行 买 卖 的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26、人,并提示相关风险。第 二十 七条 相 关人员 在作 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 期间,如买 卖公 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 他说明,如不 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 浙 江 新 中 港 热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变 动 管 理办法。第五 章 责 任处罚 第 二 十 九 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 露 内 幕 信
27、息的 内 幕 信息 知 情 人,公 司 董事 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三十 条 对于在 公司 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 予以下 处分:(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降职降薪;(五)留职察看;(六)开除。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 反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的,责任处罚适 用 浙江新中港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28、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 条 对于 持 有 公 司5%以 上 股 份的股 东、实际控 制 人及其 任 职 人 员 违反 本 制 度 的,公 司 董 事 会 发 函 进 行 违 规 风 险 提 示。触 犯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规 范性法 律 文件规定 的,公 司 将 交 由 公 司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 等 相 关监 管 部门 处 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第 三十 二 条 对 于 中介 服 务 机 构违 反本 制 度,公 司 将 视情 况 提 示 风险,并 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29、提请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向其进行追偿。第三十 三 条 各 部 门、单 位、项 目 组 的 内 幕 信 息 及 其 知 情 人 管 理 责 任 人 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 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可 向其进行追偿。第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 四 条 本 制 度 所 称“以 上”、“以下”、“内”均 包 括 本 数,“少 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第 三十 五条 本 制度未 尽事 宜,依 照法 律、法 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30、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为准。第 三十 六条 除 非有特 别说 明,本 制度所使用 的术 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 七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 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 信 息知 情 人登记 表(注1)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报备时间:年 月 日 内 幕 信 息 事 项(注2):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
31、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3 注4 注5 注6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公司盖章:注:1.本 表 所 列 项 目 仅 为 必 备 项 目,上 市 公 司 可 根 据 自 身 内 幕 信 息 管 理 的 需 要 增加 内 容;涉 及 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应 按 照 第 六 条 的 要 求 内 容 进 行 登 记。具 体 档 案格 式 由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需 要 确 定,并 注 意 保 持 稳 定 性。2.内 幕 信 息 事 项 应 采 取 一 事 一 记 的 方 式,即 每 份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档 案 仅 涉 及一 个 内 幕
32、信 息 事 项,不 同 内 幕 信 息 事 项 涉 及 的 知 情 人 档 案 应 分 别 记 录。3.填 报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方 式,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会 谈、电 话、传 真、书 面 报 告、电 子 邮 件 等。4.填 报 各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所 获 知 的 内 幕 信 息 的 内 容,可 根 据 需 要 添 加 附 页进 行 详 细 说 明。5.填 报 内 幕 信 息 所 处 阶 段,包 括 商 议 筹 划,论 证 咨 询,合 同 订 立,公 司 内 部的 报 告、传 递、编 制、决 议 等。6.如 为 上 市 公 司 登 记,填 写 上 市 公 司 登 记 人 名 字;如 为 上 市 公 司 汇 总,保 留所 汇 总 表 格 中 原 登 记 人 的 姓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