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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32290 上传时间:2018-08-2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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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司法局 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领导,从源头上化解劳资纠纷矛盾,维护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劳资双方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 124 号)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的通知(成人社 办发2014259 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工业园区(开发区)要从讲政治高度,从维护社会

2、稳定的大局出发,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 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 2 外部环境。(二)组织原则:劳动人事争议调

3、解组织建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配合,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指导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基层调解组织,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同时,结合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 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街道、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名称、人员组成(一)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名称统一为:简阳市 XX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并成立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人数57 人组成,人数总数为单数,主任 1 名,由乡镇(街

4、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1-2 名,由综治办、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工会、司法所等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二)企业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为:XX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57 人,总人数为单数,企业代表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主任由三方代表推选产生,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设立在主管单位,由主管部门牵头 3 筹建,名称统一为:XX 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各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代表、工会

5、代表、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 57人,总人数为单数,主任由三方代表推选产生,办公室设在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四)村(社区)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为:XX 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代表、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和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人数为 57 人,总人数为单数,村(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的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由村(社区)支书或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村(社区),负责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五)工业园区(开发区)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

6、员由园区代表、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和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人数为 57 人,总人数为单数,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人员代表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的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或开发区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工业园区(开发区),负责工业园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三、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工作的受理范围(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 4 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

7、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工业园区(开发区)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四、工作要求(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部分行业暨规模以上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本部门、本企业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

8、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组建、挂牌及制度建设等工作应在 2017 年 7 月底前完成,并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前将本单位劳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表(附件 5)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 5 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各基层调解组织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各乡

9、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按照四川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开展调解,工业园区、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可参照执行;各企业调解委员会按照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开展调解,各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可参照执行。(三)各调解组织每季度汇总上报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情况,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月的 25 日前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统计表(附件 6)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和调解仲裁管理科。五、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经开区)、事业单位、村(社区)和行业暨规模以上企业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中心建立情况及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组织对调解

10、员的业务培训。附件:1.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须知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表6.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统计表 6 附件 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

11、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六)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7 附件 2劳动争议调解须知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重要程序和最佳途径。本委倡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共创“互利共赢、劳资两利” 的和 谐劳动关系。一、调解原则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二、当事人(一)当事人应积极主动,诚信诚意,沟通协调,互谅互

12、让;客观冷静,避免冲突,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保持平常心态,有所放弃,不向对方提出过高要求;换位思考,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二)当事人在接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到达调解地点,参加调解活动。(三)参加调解前,当事人应当认真准备自己的陈述或答辩,客观公正地提出自己的主张。调解中,要做到心平气和,以理服人,虚心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指正、批评,自觉承认自己的过错和承担有关责任。 (四)自觉接受调解员的劝说和引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积极配合调解员工作,不得无理纠缠,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如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不按规定予以必要配合的,调解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

13、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 8 得蓄意刁难调解员,不得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对方当事人。对于无理取闹、纠缠不休等影响调解工作秩序的,调解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委托代理人(一)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二)积极参与调解,耐心疏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解决分歧、化解矛盾、达成合意。(三)遵守职业道德,尽力减少分歧,避免激化矛盾。四、调解结案方式(一)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已经实际履行的,直接由调解委员会结案。(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送达之日

14、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三)如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9 附件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15、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附件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

16、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11 附件 5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情 况 表填报单位:XXX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姓名 职务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备注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姓名 职务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备注调解委员会成员姓名 职务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备注 12 填 报 单 位 : 其 中 : 十人 以 上 劳动 ( 人事 ) 争 议 其 中 : 十人 以 上 劳动 ( 人事 ) 争 议 劳 动报 酬 社 会保 险 工 作时 间及 休假 订 立劳 动合 同 解 除、 终止 劳动 合同 履 行聘 用合 同 解 除人 事关 系 其他

17、企 业 劳动 争 议调 解 委员 会 乡 镇 、 街道 劳 动 保障 所( 站 ) 争议 组 织 机 关 、事 业 单位 人 事争 议 调解 组 织 仲 裁机 构( 案外 调解 ) 其 他 达 成调 解协 议及 和解 其 他用 人 单 位 件 件 人 人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人 万 元 件 件甲 乙 123456789101121314151617181920212合 计 10000000000000000000000国 有 企 业 2集 体 企 业 3港 澳 台 及 外 资企 业 4私 营 企 业 5机 关 6事 业 单 位 7社 会 团 体 8军 队 文 职 人 员聘 用 单 位 9其 他 10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填 表 人 签 章 : 报 出 日 期 : 年 月 日2017年 计 量 单 位 : 件 、 人 、 万 元 涉 案金 额 按 处 理 结 果 分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统 计 表序 号 受 理 案 件 情 况 处 理 案 件 情 况季 度项 目 案 件总 数 当 期受 理案 件涉 及劳 动者 人数 按 争 议 类 型 分 按 调 解 组 织 分 调 解结 案数 调 解结 案涉 及劳 动者 人数附件 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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