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 浩 律师(上海)事务 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hai)中国 上海 北京西 路 968 号嘉地 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968 Beijing West 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关于 上 海至 正道 化高 分子 材料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0 年 年度 股 东大会 的法 律意 见书 致:上 海至正 道化 高分子 材料 股 份有 限公司 国浩律师(
2、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 股 东 大 会”)。本 所 律 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 公司 股东 大 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 会 规 则”)等 法 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 文件 以 及上海 至正道 化高分 子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 东大会的 召集与 召 开程 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3、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召开 的程 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 会议决 定提议召 开,公 司董事 会负责召 集。公 司董事 会于 2021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以 公 告 形式刊 登 了 上 海 至 正道 化高 分 子 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股 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00
5、 在上 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 268 号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施君先生 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6、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二、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 现场会 议人 员和召 集人 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 表股份总数为 26,835,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0040%。公司的 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
7、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 上海 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三、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 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35,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8、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35,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35,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9、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35,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 五: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35,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10、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 果:同意 26,835,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议案五、
11、议案 六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审 议 通 过 的 表 决 票 数 符 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 票的程序均符合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 现场会议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 一年五月十八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 王恺律师、周宇斌律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李 强 王 恺 周宇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