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5 大 理 药业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关 于 签订 募 集资 金 专户 存 储三 方 监管 协 议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募 集资金 基本 情况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证 监 许 可20171600 号),大理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
2、行价为 12.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450 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200.0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6,249.9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9月 18 日全部到账,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 了 XYZH/2017KMA20214 号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
3、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 订的 募集资 金专户存 储三方 监管协 议内容 与上海 证券交 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银 行 银行账 号 专户用 途 截至 2017 年 9月 18 日专 户存储金额(元)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大 理 白 族自治州 分行
4、53050171603800000126 中 药 注 射 剂 现代化发 展项 目 161,713,200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大 理 白 族自治州 分行 53050171603800000127 补 充 流 动 资 金及 支 付 发 行 费用 34,543,905 3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大 理分 行 8111901011900246888 药 品 研 发 技 术中心建 设项 目 46,996,000 4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昆 明分 行 8111901011000246969 营 销 网 络 建 设项目 28,790,000 合计-2
5、72,043,105 注:上述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相关费用。三、三方监 管协 议的 主要 内容(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 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 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本小节 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本小节简称“丙方”)1、甲方已在乙方 所辖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南诏支行 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050171603800000126。截止2017 年9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161,713,200.00 元,该
6、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中药注射剂现代化发展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7、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 检 查 专 户 存 储 情 况。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 人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7、甲方1 次或
8、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 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
9、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二)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理 白 族 自 治 州 分 行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 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本小节 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1、甲方已在乙方所辖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南诏支行开设 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10、“专户”),账号为 53050171603800000127。截止2017 年9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34,543,905.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
11、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 时 检 查 专 户 存 储 情 况。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 人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12、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
13、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三)与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大理 分行 三方 监管 协议 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 简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1、甲方已在乙方经营机
14、构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营业部开设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8111901011900246888。截止2017 年 9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 46,996,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药品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
15、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 检 查 专 户 存 储 情 况。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 人 的 合
16、 法 身 份 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17、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 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四)与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昆明 分行 三方 监管 协议 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 简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丙
18、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1、甲方已在乙方管辖网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开设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8111901011000246969。截止2017 年 9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 28,79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截至 本协议 签署之 日,甲方 未以存 单的方 式存储募 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1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4、丙方 作为甲 方的保 荐机构,应当依 据有关 规定指定 保荐代 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 检 查 专 户 存 储 情 况。5、甲方 授权丙 方指定 的保荐代 表人杨 佳佳、王明希可 以随时 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
20、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 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21、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乙方 连续三 次未及 时向甲方 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 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特此公告。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0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