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 1 苏州兴 业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 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苏 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加强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了 解 和 认 同,促 进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良 性 互 动关 系,以 利 于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提 高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和投 资 价 值,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2013 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 与 投资 者关 系 工作 指引、上海 证 券交 易所股 票 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 以 及 苏州 兴业 材料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信 息 披 露 与 交 流,加 强 与 投 资 者 及潜 在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沟 通,增 进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了 解 和 认 同,提 升公 司 治 理 水 平,以 实 现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最 大 化 和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的重要工作。
3、第 二章 投资 者关系 管理 的原 则和目 的 第 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保 证 信 息 披 露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在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工 作 时 应 注 意 尚 未公 布 信 息 及 其 他 内 部 信 息 的 保 密,一 旦 出 现 泄 密 的 情 形,公 司 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 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
4、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 实 守 信 原 则。公 司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工 作 应 客 观、真 实 和 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 2(五)高效低耗原则。选 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 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 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 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
5、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 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 三章 投资 者关系 管理 的内 容、范 围和 方式 第 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 分析师;(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 体等传播媒介;(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 员。第 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 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 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6、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 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 重 组、收 购 兼 并、对 外 合 作、对 外 担 保、重 大 合 同、关 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 息。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 3 第 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 等 方 面 充 分 考 虑 便 于 股 东
7、 参 加。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可 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3、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三)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和路演: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3、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 以 公 开 方 式 就 会 议 举 办 时 间,登 陆 网 址 以 及 登 陆 方 式 等 向 投资者发出通知。4、公司可事先
8、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 有 关 问 题,并 在 分 析 师 会 议、业 绩 说 明 会 及 路 演 活 动 上 通 过 网络予以答复。5、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7、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 公 司 网 站 上,供 投 资 者 随 时 点 播。在 条 件 尚 不 具 备 的 情 况 下,公 司 可 将 有 关 分 析 师 会 议 或 业 绩 说 明
9、会 的 文 字 资 料 放 置 于 公 司 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四)一对一沟通: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 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 事 项 与 投 资 者、基 金 经 理、分 析 师 等 进 行 一 对 一 的 沟 通,介 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 4 一 沟 通 的 相 关 音 像 和 文 字 记 录 资 料 在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布,还 可 邀 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
10、通 活动并作出报道。(五)电话咨询: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 畅 通。如 遇 重 大 事 件 或 其 他 必 要 时 候,公 司 应 开 通 多 部 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六)现场参观:1、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 行现场参观。2、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 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 营 情 况,同 时 应 注
11、意 避 免 在 参 观 过 程 中 使 参 观 者 有 机 会 得 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七)邮寄资料;(八)广告、宣传单和其 他宣传材料;(九)媒体采访和报道;(十)董事会办公室采取 的其他沟通方式。第 八条 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时 报 和 证 券 日 报 为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报 纸,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为 公 司 指 定 的 信息 披 露 网 站。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应 披 露的 信 息 必
12、须 在 第 一 时 间 在 上 述 报 纸 和 网 站 上 公 布。公 司 在 其 他 公共 传 媒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得 先 于 指 定 报 纸 和 指 定 网 站,不 得 以 新 闻 发布 或 答 记 者 问 等 其 他 形 式 代 替 公 司 公 告。公 司 应 明 确 区 分 宣 传 广告 与 媒 体 的 报 道,不 应 以 宣 传 广 告 材 料 以 及 有 偿 手 段 影 响 媒 体 的客 观 独 立 报 道。公 司 应 及 时 关 注 媒 体 的 宣 传 报 道,必 要 时 可 适 当回应。第 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
13、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 5 第 四章 投资 者关系 管理 组织 机构及 职能 第 十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事 务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为 公 司 董 事 长,董 事 会 秘 书 为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管 负 责 人。公 司 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第 十一 条 公司证券部 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1、收集公司经营、财 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
14、 事会,准备会议材料;3、负责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4、负责起草临时报告;5、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6、不定期或在出现重 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7、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 的 实 际 情 况,并 负 责 安 排 对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重 要 人 员的采访、报道;9、与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登记公司、行 业协 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10、拟 定、修 改 有
15、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规 定,报 公 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11、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12、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第 十二 条 在 不 影 响 经 营 和 泄 露 商 业 机 密 的 前 提 下,公 司 的 各 部 门、分 支 机构 及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有 义 务 协 助 公 司 证 券 部 实 施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作。除 非 得 到 明 确 授 权,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不 得 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苏州兴业材
16、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 6 第 十三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良 好 的 内 部 协 调 机 制 和 信 息 采 集 制 度。证券部应及时归 集 各 部 门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经 营、财 务、诉 讼 等 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第 十四 条 公司证券部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组 织 对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特 别 是 董 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部 门 负 责 人、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进 行 投 资 者 关系 管 理 相 关 知 识 的 培 训;在 开 展 重 大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促 进 活 动 时,还应当
17、举行专门的培训。第 十五 条 公司证券部 是 公 司 面 对 投 资 者 的 窗 口,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从 业 人 员代 表 着 公 司 在 投 资 者 中 的 形 象,从 事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员 工 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4、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第 十六 条 公 司 可 聘 请 专 业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18、理 机 构 协 助 实 施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第 五章 投资 者关系 突发 事件 管理 第 十七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包 括:媒 体 重 大 负 面 报 道、重 大 不 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第 十八 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二)跟踪媒体,并对有 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三)通 过 适 当 渠 道 与 发 布 报 道 的 媒 体 和 作 者 进 行 沟 通,了 解 事 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
19、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 7 事 长 批 准,应 及 时 发 布 澄 清 公 告,必 要 时 可 以 向 交 易 所 申 请 临 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第 十九 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经董事长批准,及 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 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三)通 过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发 布 致 投 资 者 的 公 开 信、召 开 分
20、 析 师 会 议、拜 访 重 要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等 途 径 降 低 不 利 影 响,并 以 诚 恳 态 度 与 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第 二十 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证券部 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受到调查时,及时 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 公告;(三)证券部 应 结 合 公 司 实 际,与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一 起 认 真 分 析 监 管部 门 的 处 罚 原 因,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汇 报。如 果 公 司 认为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不 当,由 证券部 牵 头 与 受 处
21、罚 内 容 相 关 的 业 务 部门 配 合,根 据 相 关 程 序 寻 求 解 决 方 案;若 公 司 接 受 处 罚,应 当 及时 研 究 改 善 措 施,经 董 事 会 研 究 后,根 据 处 罚 的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是否公告。第 二十 一条 出 现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时,证券部 应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汇 报,经 公 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第 六章 附则 第 二十 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则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本 制 度 生效 后 颁 布、修 改 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 章、规 范 性 文 件、上 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 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 政 法 规、规 章、规 范 性 文 件、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则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 8 第 二十 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 二十 四条 本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 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