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1 号太 平 金融 大厦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NO.6001 YITIAN ROAD,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 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 九年第一 次临时 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9 第 165 号 致:博 敏电子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2、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博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博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 沈琦雨律师、盛子倩 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二一九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博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 东大会
3、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 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并得到贵公司 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信达同意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鉴此,信达 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与召 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 事会于2019年6月18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载了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 股东大会通知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等相关事项。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5、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根据 股东大会通 知,贵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
6、019年7月3日14:00在广东省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B 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7、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的 资格、召集 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7,691,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515%。本次股东大会计算的股东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均已剔除 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8、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92,703,12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1.1682%。(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88,18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4%。(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55,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9%。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年6月26日
9、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 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及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 证券账户号 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二)出席 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信达律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10、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 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和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7,686,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票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11、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250,1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427%;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5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7,686,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票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250,1
1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427%;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5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
13、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 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正本二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 九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 第 165 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律师:张 炯 沈琦雨 盛子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