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康德 莱企业 发展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会 关 于本次 重组符 合上市 公司 重大资 产重组 管理办法 第十 一条规 定的说 明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不再将上海康德莱医疗器械股 份有 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并 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重组是否符 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现说明如下:1、本次重组符 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反垄 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3、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定价,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亦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5、本次重组有 利于上市公 司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不存 在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6、本次重组有 利于上市公 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 员、机构等 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