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优化玉林城区建设用地建筑高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结合我市已经出台的有关鼓励超高层建筑、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本实施意见中玉林城区指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行政辖区。二、玉林城区规划建筑限高原则上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拔时载明的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用地规划建筑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依法申请调整:(一) 因上位规划修改,对建筑限高提出新的要求的;(二) 因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项
2、目建设需要,必须改变原建筑限高的;(三) 出于提升城镇整体空间品质需要,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要求对原建筑限高进行调整的;(四) 项目地块周边不涉及机场、气象观测站、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滨水临山重要景观区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区2域,通过提高建筑限高可以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公共空间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三、根据第二条第(四)种情形申请提高建设用地规划建筑限高的,应遵循较原规划要求相应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率的原则,并按下列要求执行:(一)建筑密度:按规划建筑限高提高幅度的 10%-15%降低建筑密度。但二类居住用地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宜小于 20%,其他用地的规划建筑密度不
3、宜小于 25%。(二)绿地率:按规划建筑限高提高幅度的 8%-10%增加绿地率,但调整后的绿地率应不大于 40%。(三)规划建筑限高提高幅度按建筑限高不大于 100 米计。超过 100 米部分经批准可不计建筑限高提高幅度。四、属第二条第(一)、(二)、(三)、(五)种情形调整建筑限高的,其用地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调整幅度根据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五、凡需调整规划建筑限高的,建设单位应持用地规划平面图及规划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材料,向玉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玉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报玉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由玉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并抄送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3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