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蓝光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 第二十 次 会议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公司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拟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
2、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 及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符合行权 条件的独立 意见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股票
3、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2、本次申请行权的2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满足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四川蓝光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 第二十 次 会议 满 15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行权有效期为 2019 年 5 月 9 日-2020 年 5 月 8 日,可行权数量占获受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为 40%,对应可行权数量为 5,636.64 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