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京市海润律师 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 技园区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致:北 京空港 科技 园区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市海 润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 所”)接受北京 空港科 技园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穆曼怡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2、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9 月 22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 年10 月10 日14 点在北京天竺空港工 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 号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云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0日15: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的 资格、召集 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147,946,9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156%。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 人,代表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147,946,9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4、.3156%。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审议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四、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5、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3 表决结 果:同意 147,946,907 股,占出 席会 议的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结 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