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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6苏博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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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中 国 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江 苏苏 博特 新材 料 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度 持续 督导 年度 报告 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20 日签发的 关于核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71830 号),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76,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发行价格为9.0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5,520,000.00 元,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629,042,375.28 元。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

2、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 荐机构”)作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 特”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苏博特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一、持续督 导工作 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督导 工作 制定 相应 的工作 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 制度,并制 定 了相应 的工作计 划 2 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

3、,与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 构已 与苏 博特 签订 保 荐协议,该 协议 明确 了双 方 在持续 督导期间 的权 利和 义务,并 报上海 证券交易 所备 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持续 督导 工作 保荐机 构通 过日 常沟 通、定期或 不定期回 访、现 场检 查等 方 式,了解苏博特 业务 情况,对苏 博 特开展 了持续督 导工 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 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审核后

4、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018 年 度 苏 博 特 在 持 续 督 导 期 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 声明 的违 法违 规情 况 2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5 持续督 导期 间,上 市公 司或 相关当 事人 出现 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 人采 取的 督导措 施等 2018 年 度 苏 博 特 或 相 关 当 事 人 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诺等 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

5、 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在持续 督导 期间,保荐 机 构督导 苏博特及 其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 门 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 文件,切实 履 行其所 做出的各 项承 诺 7 督导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 级管 理人 员的行 为规 范等 保荐机构督促苏博特依照相关规定健全 完善 公司 治理 制度,并 严格执行公 司治 理制 度 8 督导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6、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 管理 制度、会计 核算制 度和 内部 审计 制度,以及募 集资 金使 用、关 联 交易、对 外担 保、对 外投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保荐机构对苏博特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和有 效性 进行 了核查,苏博特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得到 了有 效执 行,能够保 证公司的 规范 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保荐机构督促苏博特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 信 息

7、 披 露文件 及其他相 关文 件 10 对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 向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报 告 保荐机构对苏博特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审 阅,不 存在 应 及时向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报 告的 情况 11 关注上

8、市公司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2018 年 度持 续督 导期 间,苏博特 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 员未 发 生此类 事项 12 持续关注上市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 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 事项 的,及时 向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报 告 2018 年 度持 续督 导期 间,苏博特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 控制 人 不存在 未履行承 诺的 情况

9、13 关注公共传媒 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及时督2018 年 度持 续督 导期 间,经保荐 机构核查,不存 在应 及时 向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报告 的情 况 3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 时向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报告 14 发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

10、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等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或 其 他 不 当 情形;(三)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 的情 形;(四)公司不 配合 持续 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8 年 度持 续督 导期 间,苏博特 未发生前 述情 况 15 制定对上市公 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确保 现场 检查 工作质 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 确了 现 场检查 工作要求 16 上市公司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

11、市 公司 进行 专项 现场检 查:(一)控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 联 方 非 经 营 性 占 用 上 市 公 司 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 行 证券投 资、套期 保值 业务 等;(五)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要求 的 其 他情形 2018 年 度持 续督 导期 间,苏博特 未发生前 述情 况 二、对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审阅的情 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12、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苏博特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金公司认为,苏博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 三、上市公 司是否 存在 证券发行 上市保 荐业 务管理办法 及上 海证 券交易所相 关 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 和上 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的事 项 苏博特不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5(本页 无 正 文,为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江 苏 苏 博 特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 页)保荐代表人:黄钦 徐石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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