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3 页 杭 州 士 兰 微 电 子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东分红三年(2021-2023)回 报规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有关要求,为不断完善 公司决策机构 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关于股利 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 对公司 的分配 行为进行 合理监督,公司董事会 特 制订 公司股东分红三年(2021-2023)回报规划(以下简
2、称 规划)。第一条 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 应以企业长期的、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为基本立足点,综合考虑 各方股东 的利益诉求、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社会资 金 成本,结合企业自身经营发展战略、目前及未来 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项目投融资安排和获取资金的综合成本,以期对投资者有 持续的合理回报。因而公司对利润分配做出 了制度性安排,以 期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董事会根据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 订本规划。公司 董事会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 未来 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情况,在充分考虑 各方股东利益的基础上 妥善处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短期利益 的关系,确定合
3、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 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 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第 2 页 共 3 页 件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适应当时情况 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并报相应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条 公司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4、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应当实施现金分红:(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新开 项目投资、以前年度延续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亿元人民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债务达到或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5、,且超过5亿元人民币。3、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4、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 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6、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第 3 页 共 3 页 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6、。如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2)股东大会应依法合规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配方案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于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