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9-062 号 债券代 码:136700(16 蓝光 01)债 券代 码:136764(16 蓝光 02)债券代 码:150215(18 蓝光 02)债 券代 码:150216(18 蓝光 03)债券代 码:150312(18 蓝光 06)债 券代 码:150409(18 蓝光 07)债券代 码:150413(18 蓝光 09)债 券代 码:150495(18 蓝光 12)债券代 码:155163(19 蓝光 01)四 川 蓝光 发 展股 份 有限 公司 2018 年 年度 权益分 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保证本公告
2、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 要内 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 2019/5/7 2019/5/8 2019/5/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 过分 配方案 的股 东大会 届次 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 年4 月8 日 的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分 配方 案 1.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分派对象:截 至 股 权 登 记 日 下 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
3、,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84,108,03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75,868,089.10 元。三、相 关日 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 2019/5/7 2019/5/8 2019/5/8 四、分 配实 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 本 公 司 自 行 发 放 对 象 外,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的 红 利 委 托 中 国 结 算 上
4、 海 分公司 通 过 其 资 金 清 算 系 统 向 股 权 登 记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并 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各 会 员 办 理 了 指 定 交 易 的 股 东 派 发。已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可 于 红 利发 放 日 在 其 指 定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领 取 现 金 红 利,未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的 股 东 红 利 暂 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自行发放对象 经 与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确 认,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蓝光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5、司、实际控制人杨铿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本公司 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财 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6 元。上 述 个 人 股 东 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股 权 登 记 日 后 转 让 股 票 时,中 国 结
6、算 上 海分公 司 根 据 其 持 股 期 限 计 算 实 际 应 纳 税 额,由 证 券 公 司 等 股 份 托 管 机 构 从 个 人 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 付 至 公 司,公 司 在 收 到 税 款 当 月 的 法 定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7、,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 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股 息 红 利 将 由 本 公 司 通 过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按 股 票 名 义 持
8、 有 人(香 港中 央 结 算 有 限 公 司)账 户 以 人 民 币 派 发,根 据 关 于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4 元。如该类 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股东可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 请退税。(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其 股 息、红 利 所 得 税 由 纳 税 人 按 税 法 规 定 自 行 申 报 缴 纳,实 际 派 发 现 金 红利为每股0.26 元。五、有 关咨 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7826466 特此公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