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 庆 源伟 律 师事 务 所 关 于 重庆 涪 陵电 力 实业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一 七 年 第一 次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法 律 意见 书 致:重 庆 涪陵 电 力 实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规则(以 下 简 称 股 东 大 会 规 则)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网 络投 票 实 施 细 则(以 下 简 称 网 络
2、 投 票 实 施 细 则)等 法 律、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以及 重 庆 涪 陵 电 力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的 规 定,重庆 源 伟 律 师 事 务 所(以 下 简 称“本 所”)接 受 重 庆 涪 陵 电 力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下简 称“公 司”)的 委 托,指 派 程 源 伟、李海新律 师 出 席 公 司 于2017 年7 月11 日 上 午在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 号公司十一楼 会 议 室 召 开 的201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 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
3、 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本 所 律 师 对 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审 查,查 阅 了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所 必 须 的 文 件、资 料,并 对 有 关 事 实 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临时 股东 大会 召 集、召开的 程序 1、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召 集。2017 年
4、6 月23 日,公 司 在 中 国 证 券报、证 券 时 报、证 券 日 报、上 海 证 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刊登了 重庆涪陵电力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前 述 公 告 载 明 了 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采 取 现 场 投 票 与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相 结 合的方 式 召 开,并 规 定 了 现 场 会 议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现 场 会 议 的 地 点、审 议 内 容,说-2-明 了 股 东 有 权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5、 权 以 及 有 权 出席会 议 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 日、出 席 会 议 股 东 的 登 记 办 法、网 络 投 票 程 序 等 事 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现 场 会 议 于2017 年7 月11 日 上 午在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 号公司十一楼 会 议 室 召 开。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系 统、起 止 日 期 和 投 票 时 间:网 络投票系统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2017 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6、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 出席 本次临 时股 东大会 人员 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4,155
7、,6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0%。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经 本 所 律 师 查 验,出 席 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均 于 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股 权登记 日 收 市 后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股 东 代 理 人均持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文 件;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为 公 司 现 任人员。因此,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三、关 于 本次 临时
8、 股东大 会 的 表决方 式和 程序及 决议 的有效 性(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1、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 进 行 了 逐 项 审 议 并 采 取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了 投 票 表 决,在对 关 于 签 订 合 同 能源管 理 项 目 合 同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时,关 联 股 东 重 庆 川 东 电 力 集 团 有 限责-3-任公司 实 施 了 回 避;参 与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的 网
9、 络 投 票 时 间 内 通 过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提 供 的 网 络 投 票 平 台,对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议 案 以 网 络 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2、根据现场和网络投票统计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 决 结 果:同 意 票1,525,55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100%;反对票0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0.00%;弃 权 票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的0.00%。其中
10、,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1,525,5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00%。(2)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155,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0.00%;弃 权 票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的0.00%。其中,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
11、不含)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1,525,55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份 数 的100%;反对票0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份 数 的0.00%;弃 权 票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00%。(3)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155,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0.00%;弃 权 票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的0.00%。根 据 公
12、司 法、公 司 章 程、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本次临时 股 东 大 会 均 为 普 通 决 议 议 案。根 据 表 决 结 果,上 述 议 案 均 获 得 出 席 本 次 临 时 股东-4-大会 应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票 通过,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