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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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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职权名称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核准 职权编码 230104-08-0-0097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存档;按规定时间将大中专毕业定职审批表及证审核认定,下发本人。 4.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 5.公开责任:在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2、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关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字【1994】8 号1-2.年度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文件2.认定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全国统招统分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及1 寸照片两张到区职称办申请,填写大中专毕业定职审批表3.同 1-1 4.同 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责任主体 道外区人力资源和社

3、会保障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道外区财政局 填表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的审核确认 职权编码 230000-08-0-0374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评审专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2.审核责任:对评审专家的注册信息、资质文件(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图片进行逐项审核。3.事后监管

4、责任: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库2003119 号)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2.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库2003119 号)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

5、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

6、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3.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库2003119 号)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第十四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

7、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责任主体 道外区财政局注:1“

8、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17 年 11 月 13日职权名称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职权编码 230104-08-0-0036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受理期限终止

9、之日起 30 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2.教师资格条例 (1995 年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

10、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2.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11、 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 年教育部令第 10 号)第

12、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4.教师资格条例 (1995 年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5.教师资格条例 (1995 年国务院令第188 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13、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责任主体 道外区教育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17 年 11 月 13日职权名称 区教育系统先进集 体、先进工作者 职权编码 230104-09-0-0038职权类型

14、 行政奖励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制定下发方案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部门关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下发并组织实施。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3.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4.决定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区政府的,要经区政府审定。依据决定内容制作文书。5.公开公示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6.组织表彰奖励责任: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

15、奖励。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通过)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责任主体 道外区教育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

16、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17 年 11 月 13日职权名称区中小学幼儿园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职权编码 230104-09-0-0039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责任:受理基层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审查责任:对基层推荐对象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方式了解情况,提出拟表

17、彰奖励名单。4.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和评议表决,确定结果。 上报局务会审定。 5. 公开公示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在道外区教育局网站予以公示。6.表彰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以区教育局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 年 4 月 28 日通过,2009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8 号令、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第 11 号)第二十六

18、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2002 年教育部令第 13 号)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5.同 46.同 4责任主体 道外区教育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19、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17 年 11 月 12 日职权名称对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职权编码 230104-09-0-1911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评奖责任: (1)请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参评单位或人员,并提交相关事迹资料至补充完整。 (2)本系统公开投票确定获奖单位或人员。 (3)因特殊情况需要即时奖励或事迹已获国家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需进行奖励的,直接提供事迹资料即可。2.审定责任: 将相关资料报领导审核,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奖励必要

20、的予以通过,处室及时下发相关批文,并报市政府或省文物局有关部门备案监督。3.表彰公示责任:年内择时颁发鼓励证书及奖金,并将结果予以公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7 号2013 年 12 月 4 日修订)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2.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 (1986 年 1 月 21 日省人大通过)第四条 各级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

21、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同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提供重要的文物线索,对发现保护文物有重要作用的;(六)在文物面临被破坏危险时,抢救、保护文物有功的;(七)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八)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其他贡献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

22、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责任主体 道外区文化体育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17 年 11 月 13日职权名称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确认职权编码 230104-08-0-1905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

23、原因。2.审查责任:在 1 个月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相关审查。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6 个月内作出确认决定,制作三级运动员证书 。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颁发三级运动员证书 。5.公开责任:在网站予以公告。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14 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8 号)第十条 各省

24、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 6 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第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

25、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14 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1 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 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14 年国家

26、体育总局令第 18 号)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5.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14 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8 号)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责任主体 道外区文化体

27、育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17 年 11 月 13日职权名称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授予的确认职权编码 230104-08-0-1906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审查责任:在 18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相关审查。3.决定责任:

28、符合条件的,收到申请材料 3 个月内作出确认决定,制发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颁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证书 。5.公开责任:在网站予以公告。 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对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2011 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6

29、号)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第十四条第一款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

30、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第十六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

31、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3.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 3 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4.第十八条第一款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5.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2011 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6 号)第五条第二款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责任主体 道外区文化体育局注

32、: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职权名称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职权编码 230104-09-0-0293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责任:所在单位推荐。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和评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候补人选,并进行公

33、示。4.审定表彰责任:将通过公示的候选人提交主管领导审定批准,以延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名义表彰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1-2.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2015 年 4 月 17 日修订)第七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2-1.同 1-1.2-2.同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2号)第六条 行政机关

34、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4.同 3.责任主体 道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职权名称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艾滋病、预防接种工作

35、的表彰奖励职权编码 230104-09-0-0290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表彰实施方案。2.受理责任: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候补人选,并进行公示。4.审定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进行表彰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 06 月 29 日修订)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1-

36、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3.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1-4.疫苗流通和预

37、防接种管理条例 (2016 年 4 月 23 日修订)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责任主体 道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职权名称 权

38、限内医师执业注册 职权编码 230104-01-0-0120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审核转报 否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对申请资料进

39、行审核。 (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1)县卫计局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签发作出书面决定。 (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 10 日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 (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延寿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开。4.送达责任:将医师执业证证书送达申

40、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县卫计局对所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 年卫生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

41、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 、口腔、公共卫生。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二十三条

42、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2-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 年卫生部令第 5 号)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

43、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1999 年卫生部令第 5 号)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

44、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道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1“责任主体”请按照“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梳理表”中的“行使主体”填写。2 其他项目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栏目下的“权利清单”中相应项目填写。附件 2人才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梳理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年

45、月 日职权名称 权限内母婴保健服务人员技术考核合格的确认 职权编码 230104-08-0-0284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审核转报 否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确认责任 :县卫计局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3.事后监管责任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备案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能力进行技术考核。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工作规范 (黑卫生妇幼发20077

46、78 号)第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发证工作程序及要求。 (二)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欲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技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农村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10 月 27 通过)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

47、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2.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工作规范 (黑卫生妇幼发2007778 号)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审批:(一)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技术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发证工作程序及要求(二)审批程序资格审核:申请在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经审查核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本标准和条件的,应参加相应的培训。岗前培训: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

48、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对符合法定标准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与考核。2-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工作规范 (黑卫生妇幼发2007778 号) (二)审批程序合格证签发:经考试与考核合格者,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持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08 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3-2.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工作规范 (黑卫生妇幼发2007778 号)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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