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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西昌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 上传人:涵涵文库
  • 文档编号:1816101
  • 上传时间: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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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昌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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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西昌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州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等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水电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批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州级水利水电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和跨县(市)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

    2、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州节约用水政策

    3、,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负责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编制、审查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初审转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七)负责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州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州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负责

    4、有关重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牧区水利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全州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九)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解、裁决跨县(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行政规费征收;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水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

    5、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发放采砂许可证。(十一)负责开展水利科技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技项目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十二)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十三)承担经省政府、州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

    6、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调理、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序号 8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7、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34 号)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

    9、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4、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58 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取水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10、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11、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12、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

    13、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1-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

    14、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

    15、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

    16、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17、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

    18、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19、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3222093序号 85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20、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168 项。3.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4.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第 15 号令)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

    21、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6.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

    22、行听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

    23、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4、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

    25、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 15 号令)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 23 号)第三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

    26、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序号 8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实施依据四

    27、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股事项。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

    28、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 23 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

    29、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3222093责任

    30、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31、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32、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

    33、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

    34、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

    35、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

    36、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3222093序号 87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实施依据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37、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3、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实行路堤(坝、闸)结合的,机动车辆的行驶,经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适当的补偿费,用于堤、坝、闸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 西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

    38、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

    39、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40、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水利部第 31 号令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

    41、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 水利部第 31 号令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42、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

    43、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

    44、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34-3222093序号 88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水工程建设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

    45、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31 号)第五条:“下列水工程

    46、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 、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 、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 、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47、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水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

    48、结。4.事后监管责任:对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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