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林县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表一: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1.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认知能力和防控能力2.建立健全县宗教信息网络3.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调查摸底1认真贯彻上级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宗教工作要点,扎实开展我县宗教工作4.做好县政务大厅服务值班工作2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无3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无4西林县宗教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5 项)第一项 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核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以及筹
2、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二)按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三)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申请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5式,对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
3、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以及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取证或检查记录工作。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95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项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符合宗教事务条例、 社会团体登
4、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实施的管理措施合法、有效;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到6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处理;执法行为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95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项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含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监督检查7为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含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及与其相关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准备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通知下达、排查摸底、活动方案等。 (二)备案基本程
6、序。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不予备案、注销备案等程序的执行情况,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等。 (三)备案完成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完成时间、备案材料完整等。 (四)备案后活动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根据备案要求依法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每年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有无违反备案程序、宗教教职人员违法从事宗教活动等内容。一般每年一次,每次抽取一个县区。 四、监督检查程序 8(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问询的
7、方式进行。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95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项 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其他固定宗教处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固定宗教处所所在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和固定宗教处所是否按许可申请内容和要求组织大型宗教活动,主要包括:遵守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批准通知书载
8、明的要求依照宗教仪轨,9以及规定的地点(线路)、规模、时间等进行大型宗教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指导及监管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实地检查。对大型宗教活动各项安全、保卫等措施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监督。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印发通知,告知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检查大型宗教活动开展情况。 (三)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整改落实
9、,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95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第五项 对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维护我县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及与其相关联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的活动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
10、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境内外国人进行与宗教有关活动所在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实施的管理措施合法、有效;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处理;执法行为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11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下发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95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