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岳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816048 上传时间:2018-08-26 格式:DOCX 页数:281 大小:1.86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岳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1页
岳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1页
岳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1页
岳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1页
岳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岳池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岳池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岳池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医疗、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牵头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

2、制指标,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协调县境内的环境污染纠纷;组

3、织协调县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六)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县内城市及乡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城市环境质量报告书(表),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要城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七)负责环境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的环境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八)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颁布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

4、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县政府委托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九)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管理县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

5、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十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对外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对外活动;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2外资项目。(十二)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理实施安全监督。(十三

6、)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县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十四)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与发布通报。县环保局负责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7、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质监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

8、验。(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县财政局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3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9、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三条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0、,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岳池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建设项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

11、826-52229534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12、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

13、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14、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5表 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任主体 污染控治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排污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15、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

16、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7、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6表 2-4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

18、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国务院令第 408 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

19、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的。”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

20、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65 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09年 12 月 10 日)。 第二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责任主体 污染控治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

21、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7(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22、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8表 2-5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拆除或者闲置防

23、治污染设施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责任主体 污染控治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4 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25、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9表 2-6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

26、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污染控治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27、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28、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10表 3-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实施依据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1)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保境保护部门

29、批准,擅自拆除、闲臵、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岳池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30、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1、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臵、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1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

32、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12表 3-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责任主体 岳池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

33、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

34、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机关管辖;(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35、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3)证据是否确凿;(4)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6)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七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36、权利。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13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

3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38、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8-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9、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14表 3-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责任主体 岳池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

40、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41、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15表 3-4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实施依

42、据 水污染防治法责任主体 岳池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

43、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

4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16表 3-5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责任主体 岳池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向水体排放油

45、类、酸液、碱液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

46、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3)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

47、或者容器的;(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8)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48、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522295318表 3-6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二 项责任主体 岳池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