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 规章草案。 负责 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 执法责任制。(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 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 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 控重大
2、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 合协调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重大问题。(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 负责全市全口径外 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 工作,提出多渠道融 资的政策建议, 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和
3、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 组织实施国家、省提出的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管理国家、省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七)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 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 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 总量
4、平衡和结构优 化的目标和政策,指 导和 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 负责重点项目、项目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 询业发展。(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 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 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发 展战略、 规划- 2 -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 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 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市
5、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贯彻 落实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十)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 制重要农产品、工 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 划和年度计划,参与 拟订 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民政等 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 就业、 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
6、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 态建设、 环境保护规划, 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 施国家、省 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 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十三)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核准或转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 模内能源
7、投资项目;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十四)研究提出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长期发展战略;审核和转报全市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运建设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十六)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市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十七)协同做好全市铁路建设规划及
8、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 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负责与中、省、市铁路建 设办公室的工作衔接。(十八)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 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 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十九)承担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市国民经济与装备- 3 -动员办公室、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市重点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洁汽车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引
9、 进外资项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二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市发改局负责审查、审批和报批由经信局、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初审后的国家、省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务、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 市住建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项目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其中由国家、省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市发改局为主,市住建局参加。市发
10、改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对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职责边界2.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改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配合市发改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对粮食、棉花等进行分配并协调相- 4 -关政策市发改局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3.外商投资管理市商务局 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市发改局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4.境外投资管理市商务局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国
11、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市发改局按照职责,配合国家、省发改委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5.并购安全审查市商务局按照职责,配合国家、省商务部门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市发改局承担全市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 能源发展总量平衡6.煤炭、电力管理职责市经信局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局 负责“上大压 小” 的统筹协调 及项目申报和管理7.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 市经信局 负责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
12、各方共同参与- 5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 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公布)附件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 17 号)第 3 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3
13、.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政府第 61 次常务会议审议,2014 年 10月 25 日发布)第 2 条:“ 实 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 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14、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6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 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第 12 条:“ 根据 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 资项 目按照项
15、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 改外 2014869 号)第 3 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和备案”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
16、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 务,提高行政效率。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17、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 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主席令第 77 号,2007年 10 月 28 日发布)第 15 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18、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1 82号,2011 年 6 月 11 日发布)第 9 条(四):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负责。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 书面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登记备案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发展改革部
19、门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8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
20、人民政府令第 221 号)第二十七条:“经营 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 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责任事项1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向被监审的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2受理责任: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 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 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
21、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责任: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4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合理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9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5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 篡改
22、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2007 年 10 月 26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1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 定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 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 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依法决定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24、。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0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6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2007 年 10 月 26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1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
25、2 月 9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中 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依法决定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
26、证。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1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7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
27、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2007 年 10 月 26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1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 2007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 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 以 500 元以下的罚 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依法决定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8、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9、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2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8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实施依据(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8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关于
30、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股责任事项1.受理:凡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均应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初 查(按照 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效政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3.立案批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提出立案理由,并填报立案审批表呈
31、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4. 取证调查(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派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下处罚决定书(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价格违法行为下处罚决定书。 )6. 结案(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到位的案件及时结案、装订归档。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3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32、序 号 9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 积压 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
33、视的。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股责任事项1.受理:凡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均应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初 查(按照 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效政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3.立案批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提出立案理由,并填报立案审批表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4. 取证调查(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派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下处罚决定书(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价格违法行为下处罚决定书。 )6. 结案(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到位的案件及时结案
34、、装订归档。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4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10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2 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
35、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8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 动商品价格过高上 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36、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股责任事项1.受理:凡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均应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 当告知理由)。2. 初 查(按照 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效政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3.立案批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提出立案理由,并填报立案审 批表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4. 取证调查(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派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下处罚决定书(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价格违法行为下处罚决定书。 )6. 结案(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到位的案
37、件及时结案、装 订归档。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5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 1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 1998 年 5
38、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 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8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 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
39、督检查股责任事项1.受理:凡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均应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 当告知理由)。2. 初查( 按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政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3.立案批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提出立案理由,并填报立案审 批表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4. 取证调查(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派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下处罚决定书(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价格违法行为下处罚决定书。 )6. 结案(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到位的案件及时结案、装 订归档。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
40、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6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 1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 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
41、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
42、规定处罚;情 节严重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股责任事项1.受理:凡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均应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初查 (按照 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效政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3.立案批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提出立案理由,并填报立案审批表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4. 取证调查(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派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下处罚决定书(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价格违法行为下处罚决定书。
43、)6. 结案(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到位的案件及时结案、装订归档。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1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 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
44、 压低价格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股责任事项1.受理:凡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均应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 当告知理由)。2. 初查( 按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政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3.立案批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提出立案理由,并填报立案审 批表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4. 取证调查(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派
45、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下处罚决定书(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价格违法行为下处罚决定书。 )6. 结案(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到位的案件及时结案、装 订归档。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8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1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执 行法定的价格干 预措施、紧急措施行 为的处
46、罚实施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股责任事项1.受理:凡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均应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初 查(按照 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效政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3.立案批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提出立案理由,并填报立案审批表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作出立案与否的决
47、定。 )。4. 取证调查(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派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下处罚决定书(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价格违法行为下处罚决定书。 )6. 结案(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到位的案件及时结案、装订归档。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19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 号 15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48、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8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 年 12 月 4 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鹪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
49、督检查股责任事项1.受理:凡是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均应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 当告知理由)。2. 初查(按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政策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3.立案批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提出立案理由,并填报立案审 批表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4. 取证调查(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派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下处罚决定书(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价格违法行为下处罚决定书。 )6. 结案(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到位的案件及时结案、装 订归档。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