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 株洲时 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本次 交易符 合公司 战略发展 规划,有利于 优化公司 的产能 布局,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2、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3、我们同意该议案。黄珺、韩自力、林逸、祁和生、李中浩 2017 年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