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 东 华鲁 恒 升化 工 股份 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 事 关于 第七 届 董事 会2018 年第5 次 临 时会 议 相关 事 项的独 立 意见 我们 作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5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并
2、就向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2018年12 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和激励对
3、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的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2日,并同意 以8.64元/股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633万股限制性股票。(本页无正文,为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 年第5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签字:2018 年12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