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 抚 顺 特殊 钢 股份 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 事 关 于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的 独 立意 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 理 办 法、上 市 公司治 理 准 则、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股票上 市 规 则(2014 年修订)、关于 在 上市 公司 建 立独 立董 事 制度 的指 导 意见、抚 顺特 殊钢 股 份有 限公 司 章 程(以 下 简 称“公 司 章 程”)及 抚 顺 特 殊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 调整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 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
2、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 调整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根 据公司 收 到 的辽宁 省 国 资委作 出 的 关于 抚 顺 特钢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有关 问 题 的批复 中 第二条 相 关 内容:“本 次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发 行 价格不 低 于 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有关内容,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和对应的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2 本次 关于 调 整第六 届 董 事会第 二 次 会议关 于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预案 中 相关事项 的议案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 公 司审议 本 次 关于 调 整 第六届 董 事 会第二 次 会 议关于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预案中相关事项 的议案相关事项的董事会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4 本 次非公 开 发 行的相 关 事 项 尚需 抚 顺 特殊钢 股 份 有限公 司 股 东大会 审 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通过后方可实施。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悦 20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