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关联单位 大连特钢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 据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我们 作为抚顺 特殊钢股 份有限公 司(以下 简 称“公 司”)的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为 关 联 单 位 东 北 特 钢 集 团 大 连 特 殊 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 简称“大 连特钢”)提供担保 事项进行 了 详细了 解,并 就 有 关 情 况 向 公 司 进 行 询 问,现 基 于 独 立 判 断 立 场,发 表 独 立 意见如下: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 召开 的第 六届董事
2、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 的 关 于 为 大 连 特 钢 银 行 授 信 提 供 担 保 的 议 案,我 们 认 为 上述担保事项 的决策程 序符合 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 及 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规范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证 监 发 2006 120 号)的 规 定 和要求,也 符合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9 亿元,约占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 的 56.62%,公司无逾 期对外担保。我们认为,为 大连 特钢 提供 担保是公 司生产经 营和业务 发 展的需要,履行了合 法程序,体现了诚 信、公 平、公正 的 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我们一 致同意上 述 担保事项。抚顺特殊钢 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一五 年九 月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