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客协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创客促进会第二条:*创客促进会的性质*创客促进会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创客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资讯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酒店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八家互联网创客企业联合发起。是*创客行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创客促进会的宗旨“*+创客促进会”本着“自愿、平等、交流、合作、共赢”的原则。以“凝聚创客力量、整合互联网资源、助力传统企业发展”的服务使命。倡导“资源共享、创意共享、方案共享”的创客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和管理创客促进
2、会,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创客企业的诚信建设。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创客促进会的住所*街道办*中心 26 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积极发挥引领职能和整合作用,为会员企业的技术升级、人才引进、资本对接、业务拓展、品牌宣传、服务提升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服务:(1) 、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贯彻国家有关创客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创客行业的发展;宣传优良企业文化,提升创客行业地位,推动
3、产业经济全面发展。(2) 、为创客企业交流与合作提供平台,引导创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组织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创客企业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为会员提供“创业孵化”及“创客优化”服务。积极探索有*特色的创客产业发展道路。(3) 、提供创客企业发展规范和专业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推动创客行业专业化、规范化进程。(4) 、通过网络技术,创新理念,专业服务为传统企业、个体销售、中小型企业、创客技术人才等整提供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5) 、组织企业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洽谈会、展销会,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之间搭建跨地域、跨行业的沟通桥梁。(6)
4、、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品牌推广、交流合作、重组转型等一系列服务,共同促进创客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创客健康可持续发展。与上市机构、国内外投资机构等合作,助推资本对接并快速成长。(7) 、针对创客企业发展过程中“人才匮乏、融资困难、市场不稳”的核心难题,进行企业现状评估与经营诊断、企业管理咨询与经营分析、企业信用评估与财务评价、人力资源优化与职业信用建设、产品销售推广与政府采购推荐、企业信用评价与诚信品牌评级服务。并提供专业的、专门的、个性化“职业信用管理、资本信用优化、市场信用建设”方案。为企业的转型优化、升级发展提供专业指导与全面服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
5、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进步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会员提供相关的行业资质;(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创客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创客促进会的活动;(三)获得*创客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创客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定期参加*创客促进会举办的对外交流会
6、;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为团体提供有创意的技术和想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奖励和惩罚机制;(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2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
8、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9、。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
10、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社会地位。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
11、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一)主持办
12、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一些对外事物;(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七)创客科技技术贡献资金;(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13、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
1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 5 月 23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