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8-027 号 唐山三友 化工股 份有限公 司 关于诉讼 结果 的 公告 重 要内 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 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次 涉诉金额:6,37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2018 年 7 月 4 日,唐山 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 于 2017 年 7月 24 日 起诉的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
2、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 的基 本情 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公司持有 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 49%股权)未按股权质押合同 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分别 于 2016 年1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2018 年 5 月 7 日 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累计 涉诉金额 35,028.77 万元。具体
3、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2016 年 7 月 27 日、2016 年12 月 31 日、2017 年 5 月 20 日、2017 年 7 月 5 日、2018 年 3 月 10 日、2018 年3 月 29 日、2018 年 5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的相关公告。二、本次 诉讼 的判决 情况 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 2017 年 7 月24 日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6,370 万元为限,对被告青海
4、五彩矿业有限公司持有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 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案件受理费 360,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65,300 元,由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 发布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5 号)。被告五彩矿业 对 唐山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不服,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2018 年 7 月 4 日,
5、公 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2018)冀民终 5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60,300 元,由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 负担。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三、本次 诉讼 对公 司的影 响 1、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提起的诉讼河北省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在唐山中院进行了执行立案,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提起的诉讼河北省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在唐山中院进行了执行立案,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提起的诉讼河北省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将尽快向唐山中院申请执行立案。公司于 2018
6、年 5 月 7 日提起的诉讼唐山中院 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五彩矿业任何形式的补偿款。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依法处理本次纠纷。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为青海五彩碱业代偿银团贷款 66,453 万元。目前,青海五彩碱业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盈利能力持续向好。截止 2018 年3 月 31 日,总资产 282,770 万元、净资产 104,087 万元;2018 年 1-3 月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48,192 万元,净利润 4,297 万元。公司将继续督促青海五彩碱业不断提升经营效率、积极寻求和把握市场机会,继续提高盈利能力,随着青海 五彩碱业 现金流 的逐渐好转,其将偿还公司代偿资金。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 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 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备 查文件 河北省高院(2018)冀民终 595 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