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关 于 与 长 城 资 产 公 司 签 订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的 议 案,我 们 作 为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如下: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增 资完成后 能够显著改善实 林特钢、欣兴特钢、百通汇 商贸的财 务状况,增强三家 全 资子公司的 业务拓展 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本次增 资能够帮 助实林特 钢、欣兴特钢、百通汇 商贸在特 殊钢和合 金材料的 研发和制 造领域为 公 司提供有力 的支持,更好的服 务于公司 发展战略。二、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公司 设立投资 公司是基 于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的需 要,能够 拓展公司 经营领域,促进公 司的产业 经 营与资本经 营积极互 动,提升 公司的核 心竞争 力 和盈利能 力。三、公司本次关于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和 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符合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 2 次募集资 金拟用于 置换公司 其他融资,以及补 充公司营 运资金,有 利于优化公 司债务结 构,降 低 财务风险,有利 于 保证营运 资金稳定,符合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的 整 体 利 益,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股 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四、公 司 与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签 订 债 权 转 让 等 相 关 协 议,能够有效 缓解资金 紧张状况,上述协 议的签署 不构成关 联交易,有 利于公司盘 活资金和 公司生产 经营。鉴于此,我们同意 上述议案,并提交 公司 2015 年第六 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 议。抚顺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万军 武春 友 刘彦 文 伊成 贵 张 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