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网站”系统销售协议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河北天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 260 号 乐橙商务广场 1 号楼 17 层 邮编: 050000 联系电话:0311-83617820鉴于:“微网站”系统由乙方推出的全新微信产品,是一个基于微信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可以实现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嫁接企业的官方微网站。甲方有意向在乙方“微网站”系统平台上开通微网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 1 条 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1、乙方在其运营的“微网站”系统平台下为甲方开通微信网站并提供网
2、站设计、制作服务和技术支持,此项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技术支持服务期限为 壹 年,自 2014 年 月 日至 2015 年 月 日止。2、上述服务期限到期后,如甲方需继续使用“微网站” ,则应另行向乙方按每年人民币元的标准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第 2 条 支付方式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约定的服务费用。2、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如甲方需继续使用微信网站,则应按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费用按年支付,甲方应在服务期限到期前 1 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下一年的技术服务费用。3、甲方
3、应将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公司名称:河北天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建设南大街支行 帐号:131080150018010008642 非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向上述指定账户以外账户进行的付款均不能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费用。第 3 条 服务流程1、甲方应在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的约定付款后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且款项实际到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甲方需提供资料清单”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甲方需提供资料清单”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述清单所列明的所有资料,并确认网站模板。网站模板确认后即不能更换
4、。3、乙方应在甲方完全提供上述清单所列明的所有资料,并确认网站模板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的设计、开通,并向甲方提供管理后台登陆地址、帐号、密码等信息及项目验收单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管理后台登陆地址、帐号、密码等信息及项目验收单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回传项目验收单 ,并在项目验收单中明确验收意见。如甲方认为乙方设计的网站不符合约定要求,应在项目验收单中提出修改意见,甲方逾期未回传项目验收单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设计内容、乙方已完成网站设计、制作工作。5、如甲方认为乙方设计的网站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修改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6、网站设计制作过程中,如网站内
5、容以产品展示为主或者电商类的微网站项目,产品免费添加 10 个,超出部分按 10 元/个收费;普通企业形象展示或信息介绍型的网站内容免费添加;第 4 条 技术支持1、网站完成后,由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网站管理后台自行更新、管理网站内容。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进行技术指导以协助甲方自主维护该网站。2、在乙方已完成网站设计、制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一次免费首页修改服务。3、乙方免费为甲方微信网站提供 1 个微信公众号的申请工作,超出按 200 元/个收费;4、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微信公众平台(仅限订阅号)的常规认证服务,认证时间约为 30 个工作日,甲方如需加快订阅号认证进度,可以
6、选择乙方快速通道服务,快速认证通道的认证时间约为 10 个工作日,快速认证服务具体收费价格请咨询销售人员。 5、乙方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微网站”系统进行升级。第 5 条 合法性保证及免责声明1、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甲方应保证合法使用网站,如甲方将网站用于非法用途或发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网站访问。第 6 条 通讯方式确认1、为便于甲乙双方信息沟通与确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电子邮件方式作为主要信息确认工具,甲方指定其电子邮箱为: ,乙方指定其
7、电子邮箱为: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自发送方通知或文件到达接收方指定的电子邮箱时,即视为接收方已知悉邮件内容。第 7 条 保密义务1、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协议对方的业务信息、技术资料等非公开信息均应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传播或转让。2、乙方有权将甲方网站作为成功案例或重点宣传对象;宣传过程中,涉及到敏感或者机密数据(如赢利、营销手段等)需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可对媒体公布。3、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对甲乙双方均持续有效 。第 8 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
8、除本协议。2、甲方未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支付下一年技术服务费用的,在服务期限到期后,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暂停网站访问并限制甲方登陆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甲方在服务期限到期后 15 日内仍未支付下一年技术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永久删除网站所有数据。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3 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管理后台登陆地址、帐号、密码等信息及项目验收单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约定服务费用 3的违约金并相应顺延服务期限;乙方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保密义务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
9、偿。第 9 条 不可抗力1、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2、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 10 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订立本协议
10、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 11 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3、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第 12 条 合同的生效及协议份数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