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朝 阳区东 大桥路 9 号 侨福芳草 地 D 座 7 层(100020)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8 北 京大 成律 师事 务所 关 于北
2、京首 都开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 1 年第 七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法 律意 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 要求,北京大成 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3、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 办律师 依据 证券法、律 师事务 所 从事证券 法律业 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 证券法 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 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4、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3/8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的程 序(一)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集程 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 六十 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5、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议案的内容,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2021 年 11 月16 日,公司在前述网站、报纸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二)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开程 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 14:00 时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 际金融中心 D 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李岩 先生 主持。本次 股东 大会 网络投 票 时间为:2021年12 月2 日。通过
6、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当日交易时间段,即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北京首 都开发 股份有限 公司股 东大会 议事规则法律意见
7、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4/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出席 会议 人员及 会议 出席情 况(一)出席会 议人 员资格 根据 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所律师。(二)会议出 席情 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8、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25 人,代 表 股 份 合 计 1,727,139,55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2,579,565,242 股的 66.9546%。具体情况如下:1.现 场出 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358,298,338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56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2.网 络出 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368,84
9、1,212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2985%。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5/8 3.中 小股 东出席 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368,841,212 股,约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2985%。中小股东 23 人通过网络投票。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三、本 次 股东 大会 的 会议 提案、表决 程序 及表决 结果(一)本次股 东大 会审议 的提 案
10、 根据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1.审议关 于公 司为北 京 首开寸草 养老 服务有 限 公司申请 贷款 提供担 保 的议案;2.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两年期财务资助的议案。上述 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上述议案 均需对 中小投 资者单独 计票。上述议 案2涉及 关联股 东回避 表决。上述议案2应回 避表决 的关联股 东名称 为北京 首都开发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 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11、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二)本次股 东大 会的表 决程 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 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6/8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三)本次股 东大 会的表 决结 果 本次 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两 项,表决结果
12、如下:序号 议案 名称 同 意(股)反对(股)弃权(股)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为北京首开寸 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726,410,522 729,028 0 2 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 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两年期财务资助 的议案 368,721,112 120,10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序号 议案 名称 同 意(股)反 对(股)弃 权(股)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为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68,112,184 729,028 0 2 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两年期财务
13、资助的议案 368,721,112 120,100 0 根 据表 决情况,上述 两项 议案 已获得 股东 大会审 议通 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 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件 及公 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7/8 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8/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彭雪峰 张 静 经办律师:梅艳婷 二二一年十二 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