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万 向 德农 股 份有 限 公司 章 程 2022 年 4 月 15 日 经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 第十四 会议 修订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目 录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 围 第 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 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 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 一般规 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 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 提案与 通 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 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 表决和 决 议 第 五章 董事 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 事 第 三节 董事会 第 六章 总 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万向德农股份有
2、限公司章程 3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 八章 财务 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 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 所的聘 任 第 九章 通知 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 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 和 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 十一章 修 改章程 第 十二章 附则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和 债权人的 合法权 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以下简 称 证
3、券法)和其 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 司法 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成立 并 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 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 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经 中国监会 批准,首 次 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 币 普通股 4000 万 股,于 2002 年 9 月 16 日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万向德 农 股份有限 公司。英文名称:WanXiang Donee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南岗 区玉山路 18 号 邮政编码:150090 第六条 公司注册 资本为 人 民币 292,578
4、,000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 有 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 表 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 为等额 股 份,股东以 其认购 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 任,公司以 其全部 资 产对公司 的债务 承 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 自生效 之 日起,即 成为规 范公 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 权 利义务关 系的具 有 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 员具 有法律约 束力的 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 东可 以起诉股 东,股东 可以起诉 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 高级管理 人员,股 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
5、东、董 事、监 事、经理和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第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董 事 会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秘书、财 务总监、总经济师 及副总 经 理等。第二章 经 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 条 公司 的经营宗 旨:以 科 教兴国为 己任,以 产业化农业为主业,联 合大 专院校和 科研院 所,加大 科技成 果转 化为生产 力的力度;以 新产品 开 发为主导,以市 场 为目标,以经营 为 手段,以 效益为中心,以服 务为 宗旨,全方位 启动,深层 次开拓,专 业化发展,逐步发展成 为产业 化 农业领域 的巨人;创 造良好的 经济效
6、 益 和社会效 益,为全体股 东和员 工 谋取最大 化的合 法 权益,给 予投资 者 长期稳定 的回报。第十三 条 经依 法 登记,公司 的经营 范围:农 业科学 研 究与试验发展,农 业 技术 推 广服务;农、林、牧产品销 售;化 肥 销售;农 业机械,汽车 及配件 销 售;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务;企业管 理 服务、社 会经济咨询,实业投 资;货物及 技术进 出 口。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 份发行 第十四 条 公司 的股份采 取股票 的 形式。第十五 条 公司股 份 的 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 原 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 份 应当具有 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票,每 股的
7、发行条件 和价格 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 认 购的股份,每股 应 当支付相 同价额。第 十 六条 公司发行 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 值。第 十 七条 公司发行 的股份,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集中托 管。第十八 条 公司 成立时,经批准 发 行的普通 股总数 为 6000 万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元人民币,全部 向 发起人发 行。2002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公司向向 公众发 行新股4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公 司注册资 本增至 10,000 万元人民币。2003 年 5 月 12 日,经公司 2002 年度
8、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公司实施向全 体股东 每 10 股送 1 股、转 增 4.5 股的分配 及 转增方案,公司注册资 本增至 15,500 万 元人民 币。2010 年 4 月 14 日,经公司 2009 年度 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公司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送 1 股 的分配 方案,公司注册 资本增 至 170,500,000元人民币。2013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公司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送 2 股 的分配 方案,公司注册 资本增 至 204,600,000元人民币。2015 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 审议
9、通 过,公司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送 1 股 的分配 方案,公司注册 资本增 至 225,060,000元人民币。2020 年5 月21 日,经公司2019 年度股 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送 2.5 股,同时以 资 本公积金 向全体 股 东每 10 股转增0.5 股,公 司 注册资本 增至 292,578,000 元人 民币。第十九 条 公司 股份总数 为 292,578,000 股,全 部为 普通股。公司股票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实 现全流 通。第 二十 条 公 司 或 公 司 的 子 公 司(包 括 公 司 的 附 属 企 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
10、补偿或贷 款等形 式,对购买 或者拟 购 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 助。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二节 股 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 一条 公司根据 经营和 发 展的需要,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经股 东大会 分 别作出决 议,可 以 采用下列 方式增 加 资本:(一)公开 发行股 份;(二)非公 开发行 股份;(三)向现 有股东 派送 红股;(四)以公 积金转 增股 本;(五)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以及 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其他方 式。第二十 二条 公司可以减 少注册 资 本。公 司减少 注册 资本,应 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和本章程 规定的 程 序办理。第二十
11、 三条 公 司在 下 列情 况 下,可 以 依 照法 律、行政 法 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 程 的规定,收购本 公 司的股份:(一)减 少公司 注 册资本;(二)与 持有本 公 司股票的 其他公 司 合并;(三)用 于员工 持 股计划或 者股权 激 励;(四)股 东因对 股 东大会作 出的公 司 合并、分 立决议 持 异议,要 求公司收 购其股 份 的;(五)将股 份用于 转 换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转换为 股票的 公 司债券;(六)上 市公司 为 维护公司 价值及 股 东权益所 必需。除上述情 形外,公 司不进行 买卖本 公 司股份的 活动。第二十 四条 公 司收购本 公司股 份,可以选 择下
12、列 方 式之一 进行:(一)证 券交易 所 集中竞价 交易方 式;(二)要 约方式;(三)中 国证监 会 认可的其 他方式。公司因本 章程第 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规定的情 形收购 本 公司股份 的,应当 通过公开 的集中 交 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 五条 公 司因本 章程 第 二十三 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 公 司股份的,应当 经 股东大会 决议。因本章程 第二十 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原因收购 本公司 股 份的,应当 经三分 之 二以上董 事出席 的 董事会审 议同意。公司依照 第二十 三 条规定收
13、 购本公 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 的,应当 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 者 注销。属于本章 程第二 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 合计持 有 的本公司 股份数 不 得超过本 公司已 发 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 当在三年 内转让 或 者注销。第三节 股 份转让 第二十 六条 公司的股份 可以依 法 转让。第二十 七条 公司不接受 本公司 的 股票作为 质押权 的 标的。第二十 八条 发起人持有 的本公 司 股份,自公司 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 司公开发 行股份 前 已
14、发行的 股份,自 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 转让。公司董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应当向公 司申报 所 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 情 况,在任职 期间每 年 转让的股 份不得 超 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 司股 份自公司 股票上 市 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 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 职后半 年 内,不得转 让其所 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 二 十九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 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 司 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 入,由此 所得收益
15、归本公 司 所有,本公司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董事会将 收回其 所 得收益。但是,证 券 公司因包 销购入 售 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 的,卖出 该股票 不 受 6 个月 时间限 制。公 司 董 事 会不按 照 前款 规定 执行的,股东 有权 要求董 事 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 事会未在 上述期 限 内执行的,股 东有 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 义 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第一 款的规 定 执行的,负 有责任 的 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 任。第四章 股 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 条 公司 股东为依 法持有 公 司股份的 人。公司依
16、据 证券登 记 机构提供 的凭证 建 立股东名 册,股东 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 股 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 股 份的种类 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 有 同等权利,承担 同 种义务。第三十 一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 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 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 或股东大 会召集 人 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 权登记 日 收市后登 记在册 的 股东为享 有相关 权 益的股东。第三十 二条 公司股东享 有下列 权利:(一)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 份额获 得 股利和其 他形式 的 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
17、东 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 应 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 营进行监 督,提 出 建议或者 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五)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 章程;缴付合理费 用后 有权查阅和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复印: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 存根、股 东大会 会议 记录、董 事会会 议决 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章 或 本
18、章程规 定的其 他 权利。第 三 十 三 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前 条 所 述 有 关 信 息 或 者 索 取 资 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 供 证明其持 有公司 股 份的种类 以及持 股 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 司经核 实 股东身份 后按照 股 东的要求 予以提 供。公司设立 的董事 会 秘书和证 券部是 与 股东沟通 的有效 渠 道,负责与股东的 联系、接 受来访、信息披 露 和回答咨 询,以 保 证股东对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 及 本 章 程 规定 的 公司重 大 事 项享 有 知情权 和 参 与权。第三十 四条 公司股东大 会、董 事会决议 内容违 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 请
19、求人民 法院认 定 无效。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 议召集 程 序、表 决方 式违 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 者决议内 容违反 本 章程的,股东 有权 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 撤销。第 三 十 五 条 董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执行公 司职务 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 章 程的规定,给 公司 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 东 有权书面 请求监 事 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 会执行公 司职务 时 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 成损失的,股 东可 以书面请 求董事 会 向人民法 院提
20、起诉讼。监 事 会、董事会 收到 前款 规定 的股 东书 面请 求后 拒绝 提起 诉讼,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或者自收 到请求 之 日起 30 日 内未提 起 诉讼,或 者情况 紧 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 公 司利益受 到难以 弥 补的损害 的,前款 规 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 益 以自己的 名义直 接 向人民法 院提起 诉 讼。他人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 公司 造成损失 的,本条 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 两 款的规定 向人民 法 院提起诉 讼。第三十 六条 董事、高 级管理 人 员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 定,损 害 股东利益 的,股 东 可以向人
21、 民法院 提 起诉讼。第三十 七条 公司股东承 担下列 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 程;(二)依其所认购 的股份和 入股方 式 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 位 和股东有 限责任 损 害公司债 权人的 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 给公司 或 者其他股 东造成 损 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 独立地 位 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 人 利益的,应当对 公 司债务承 担连带 责 任。(五)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 章程规 定 应当承
22、担 的其他 义 务。第三十 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 有表决权 股份的 股 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 押 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 书面报告。任何股东 通过持 有 或者通过 协议、其 它 安排与他 人共同 持 有本公司 已发 行的 股份达到 百分 之五 时,应当 在该 事实 发生之日 起三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证 券交易所 作出书 面 报告,同时书面 通 知本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 限内,不 得再行 买 卖本公司 的股票。任何股东 通过持 有 或者通过 协议、其 它 安排与他 人共同 持 有本公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 司已发行 的股份 达 到百分之 五后,其
23、 所 持本公司 已发行 的 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 减少百 分 之五,应当依 照前 款规定进 行报告 和 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 作出报 告、公告后 二日内,不得再行 买卖本 公 司的股票。任何持有 或者通 过 协议、其他 安排与 他 人共同持 有本公 司 股份达到本公司 已发行 股 份 10%的股东,应在 达到 10%后 3 日内 向公司披 露其持有本 公司股 份 计划,并向董 事会 请求召开 临时股 东 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 是否同 意 其增持公 司股份 计 划,相 关信息 披露 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 实,或 未 经股东大 会审议 批 准的,不具有提 名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权利。第 三
24、十九 条 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 得 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 益。违反 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的控 股股东 在 处理与公 司关系 时 的行为规 范:一、在行 使其表 决 权时,不 得做出 有 损于公司 和其他 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 面:(一)免除董 事、监 事应当真 诚地以 公 司最大利 益为出 发 点行事;(二)批 准董事、监事(为 自己或 者 他人利益)以任 何 形式侵占 或接受公 司财产,包括(但 不限于)本应属于 公司的 有 利的机会;(二)批准董 事、监 事为自己 或者他 人 利益剥夺 其他股 东 的个人 利
25、益,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分 配权、表决 权,但不包 括根据公 司章程提交股 东大会 通 过的公司 改组。二、公司 的控股 股东 应支持公 司深化 劳 动、人事、分配 制度 改革,转换经营 管理机 制,建立 管理人员 竞 聘上岗、能上能 下,职工 择优录用、能进 能出,收 入分配能 增能减、有效激励 的各项 制 度。三、公 司的控 股股 东对公司 及其他 股 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 应严格依 法行使 出 资人的权 利,不得 利 用资产重 组等方 式 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 权 益,不得 利用其 特 殊地位谋 取额外 的 利益。四、公 司的控 股股 东对公
26、司 董事、监 事候选人 的提名,应严格遵循 法律、法 规和公司 章程 规定 的条件和 程序。控 股股东提 名的 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 具 备相关专 业知识 和 决策、监督能 力。控 股股东不 得对 股东 大会 人事选举 决议 和董 事会人事 聘任 决议 履行任何 批准 手续;不得越过 股东大 会、董事会 任免公 司 的高级管 理人员。五、公 司的重 大决 策应由股 东大会 和 董事会依 法 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 或间接 干 预公司的 决策及 依 法开展的 生产经 营 活动,损害 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 权 益。六、公 司的控 股股东 与公司应 实行人 员、资产、财务分 开,机 构、业务独立,各
27、自 独 立核算、独立承 担 责任和风 险。第四十条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和 公 司 社 会 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 信 义务。控股股 东应 严格依法 行使出 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 利 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 资、资金 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 司 和社会公 众股股 东 的合法权 益,不得 利 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 会 公众股股 东的利 益。公司建立“占用 即 冻结”机 制,即:发 现控股股 东侵占 公 司资产行为时,董事 会有 权立即申 请司法 冻 结股东股 权。凡不 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 权 偿还侵占 资产。第二节
28、股 东大会的一般 规定 第 四十 一条 股东大会是 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 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 经营方针 和投资 计 划;(二)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 代表担 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监事的报 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 事会的报 告;(四)审议批准监 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 司的年度 财务预 算 方案、决 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 司的利润 分配方 案 和弥补亏 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 注册资 本 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 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 公司形 式 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29、;(十一)对公司聘 用、解聘 会计师 事 务所作出 决议;(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 二 条规定 的 担保事项;(十三)审议 公 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 产超过 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事项;(十四)审 议代表 公 司发行在 外有表 决 权股份总 数的百 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十 五)审议批准 变更募集 资金用 途 事项;(十 六)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十 七)批 准公司 股东 大会 议事 规则。该 规则 规定 股东 大会 的 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 议的形成、会议 记 录及其签 署、公 告 等内
30、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 会 的授权原 则,授权 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作为 本公司 章 程的附件,由董 事 会拟定,股东大 会 批准。(十八)批准 公司 董事会议 事规则。该规则规 定董事 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董 事 会授权董 事长在 董 事会闭会 期间行 使 董事会部 分职权的,应规 定明 确的授权 原则和 授 权内容。董事 会议 事规则作 为 本公司 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 东大会批 准。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十九)批准 公 司 监事会议 事规则。该规则规 定监事 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 会 议 事 规 则作 为 本公司 章 程 的附 件,由监
31、 事 会 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二十)审 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 章或本章 程规定 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 事 项。第四十 二条 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 行 为,须经董 事会审 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 议 通过:(一)公司及公 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 总额,超过公 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 担保;(二)按照担保 金额连 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 计算原则,超 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 产 的 30%的担保;(三)按照 担保金 额连 续十 二个 月内 累计 计算 原则,超 过公 司 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 产的 50%,且 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
32、元 以上;(四)为资 产负债 率超 过 70%的担保 对象 提供的担 保;(五)单笔担保 额超过公 司最近 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 关 联方提供 的担保。对于董事 会权限 范 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 体董事 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 出席董事 会的三 分 之二以上 董事同 意。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 会分为 年度股 东大 会和临 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 召 开 1 次,应 当于上 一 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第四十 四条 有下 列情形之 一的,公 司在事实 发生之 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 股 东大会:(一)董事
33、人数不 足 公司法 规定人 数或者本 章程所 定 人数的 2/3时;(二)公司未弥补 的亏损达 实收股 本 总额 1/3 时;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三)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 股东请 求 时;(四)董事会认为 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 召开时;(六)独立 董事提 议召 开时(七)法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章 或 本章程规 定的其 他 情形。(八)前述 第三项 持股 股数按股 东提出 书 面要求日 计算。第四十五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只 对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事 项 做 出决议。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 点
34、为:召 开 股 东 大 会的 会议通 知中指 定 的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 会 场,以 现场会 议形 式召开;在审 议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事 项 时,公司还 将提供 网 络形式的 投票平 台 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 参加股东 大会提 供 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 式 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 七 条 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 会 时将聘请 律师对 以 下问题 出具法律 意见并 公 告:(一)会议 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 否符合 法 律、行政 法规、本 章程 的 规 定;(二)出席 会议人 员的 资格、召 集人资 格 是否合法 有效;(三)会议 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 合 法
35、有效;(四)应本 公司要 求对 其他有关 问题出 具 的法律意 见。第三节 股 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 八 条 独立 董 事 有权 向 董事会 提 议 召开 临 时股东 大 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提议,董事会 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的 规定,在 收到提 议 后 10 日内 提出同 意 或不同意 召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 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 决 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 开股东 大 会 的通知;董 事会 不同意召 开临时 股 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 并公告。第四十 九 条 监事会
36、有权 向董事 会 提议召开 临时股 东 大会,并 应当以书 面形式 向 董事会提 出。董事 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 章程的规 定,在 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 不同意 召 开临时股 东 大会的书 面反馈 意 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将 在 作出董事 会决议 后 的 5 日 内发出召 开股东 大 会的通知,通 知中 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 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或 者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 反馈 的,视 为 董事会不 能履行 或 者不履行 召集股 东 大会会议 职 责,监事 会可以 自 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
37、条 单独 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 东 有 权向董事 会请求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 式 向董事会 提 出。董事 会应当 根 据法律、行政法 规 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 10 日 内提出 同意或 不同意召 开临时 股 东大会的 书面反 馈 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应 当在作出 董事会 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 东 大会的通 知,通知 中对原请 求的变 更,应当 征得相 关股东的 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或 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 有权向
38、监 事 会提议召 开临时 股 东大会,并应当 以 书面形式 向监事 会 提出请求。监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应 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 出召开 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 提案的 变 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 东的同意。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8 监事会未 在规定 期 限内发出 股东大 会 通知的,视 为监事 会 不召集 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 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 可以自 行 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 一 条 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 自 行召集股 东大会 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 会,同时 向 公司所在 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 机 构和 证 券
39、交易所 备 案。在股东大 会决议 公 告前,召 集股东 持 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召集股东 应在发 出 股东大会 通知及 股 东大会决 议公告 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黑龙江 省 证监局 和 证券交 易 所提交有 关 证明材料。第五十 二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 自 行召集的 股东大 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 秘书将 予 配合。董 事会应 当 提供股权 登记日 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 三条 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 召 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 所必需 的费用由 本公司 承 担。第四节 股 东大会的提案 与通知 第五十 四条 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 于 股东大会 职权范 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
40、 体决议 事 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 程 的有关规 定。第五十 五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 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 提 案。单独或者 合计持 有 公司 3%以 上股份 的 股东,可 以在股 东 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 提案并书 面提交 召 集人。召 集人应 当 在收到提 案 后 2 日内 发出股 东 大会补充 通知,公 告临时提 案的内 容。除前款规 定的情 形 外,召 集人在 发出 股东大会 通知公 告 后,不 得 修改股东 大会通 知 中已列明 的提案 或 增加新的 提案。股东大会 通知 中未列 明 或
41、不符 合 本章程 第 五 十 七 条 规定的 提 案,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 股东大会 不得进 行 表决并作 出决议。第五十 六条 召集人将在 年度股 东 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 式通知各 股东,临 时股东大 会将于 会 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 告方式通 知 各股东。第五十 七 条 股东大会的 通知包 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 容:(一)会议 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 期限;(二)提交 会议审 议的 事项和提 案;(三)以明 显的文 字说 明:全 体股东 均有权 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 以书 面委托代 理人出 席 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 必 是公司的 股 东;(四)有权 出
42、席股 东大 会股东的 股权登 记 日;(五)投票 代理委 托书 的送达时 间和地 点;(六)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名,电 话号码。第五十 八 条 股东大会拟 讨论董 事、监事 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 将充分 披 露董事、监事 候选 人的详细 资料,至 少包括以 下内 容:(一)教育 背景、工作 经历、兼 职等个 人 情况;(二)与本 公司或 本公 司的控股 股东及 实 际控制人 是否存 在 关联 关系;(三)披露 持有本 公司 股份数量;(四)是否 受过中 国证 监会及其 他有关 部 门的处罚 和证券 交 易所 惩戒。除采取累 积投票 制 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 当
43、以单项 提案提 出。第五十 九 条 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 大会不 应延期或 取消,股 东大会通 知中列 明 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 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 原定召 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 日公告并 说 明原因。第五节 股 东大会的召 开 第六十 条 本公 司董事会 和其他 召 集人将采 取必要 措 施,保 证股东大 会的正 常 秩序。对于干 扰股 东大会、寻衅 滋事 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 采取措施 加以制 止 并及时报 告有关 部 门查处。第 六 十一 条 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 册的所有 股东或 其 代理人,
44、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 会。并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及 本章程 行 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 理人代 为 出席和表 决。股东应当 以书面 形 式委托代 理人,由 委托人签 署或者 由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 人 签署;委托人 为法 人的,应当加 盖法 人印章或 由其正式委托 的代理 人 签署。第六十 二条 个人股东亲 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 份的有效 证件或 证 明、股票账户 卡;委 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 示 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和 持股凭证。法 人 股 东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定
45、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出 席 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 证、能证 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 效 证明;委托代 理人 出席会议 的,代理 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 单位的法 定代表 人 依法出具 的书面 授 权委托书。第六十三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 内 容:(一)代理人的姓 名;(二)是否具有表 决权;(三)分别对列入 股东大会 议程的 每 一审议事 项投赞 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 示;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1(四)对可 能纳入 股东大会 议程的 临 时提案是 否有表 决 权,如果 有表决权 应有
46、行 使 何种表决 权的具 体 指示;(五)委托书 签 发日期和 有效期 限;(六)委托人 签 名(或 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委托 书应当 注 明如果股 东不作 具 体指示,股 东代理 人 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第六十 四 条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至 少 应 当 在 有 关 会 议 召 开 前 二十 四小 时备 置于公司 住所,或 者召集会 议的 通知 中指定的 其他 地方。委托人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 或 者董事会、其 他决 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 出 席公司的 股东会 议。第 六十 五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47、,授权签署 的授权 书 或者其他 授权文 件 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 书 均需备置 于公司 住 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 定 的其他地 方。委托人为法人 的,由其法定 代表 人或者董 事会、其 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 代 表出席公 司的股 东 大会。第六十 六条 出席会议人 员的会 议登记册 由公司 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 加 会议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身份证 号 码、住所 地址、持有 或者代 表 有表决权 的股份 数 额、被代 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 六 十 七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48、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 名 册共同对 股东资 格 的合法性 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 称)及 其所 持有表决 权的股 份 数。在会 议主持 人 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 代 理人人数 及所持 有 表决权的 股份总 数 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 止。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2 第 六 十八 条 股东大会召 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 会 议,总经 理和其 他 高级管理 人员应 当 列席会议。第 六 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 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 副董事长 主持,副 董事长不 能履行 职 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 上
49、董事共 同推举 的 一名董事 主持。监事会自行召 集的股东 大会,由 监事 长主 持。监事 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 时,由半数 以上监 事 共同推举 的一名 监 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 会,由 召 集人推举 代表主 持。召开股东 大会时,会 议主持人 违反议 事 规则使股 东大会 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 席股东大 会有表 决 权过半数 的股东 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 会 议主持人,继续 开 会。第 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 股 东大会作 出 报告。每 名独立董 事也应 作 出述职报 告。第 七 十一 条 董事、监事、高
50、级 管理人员 在股东 大 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 出 解释和说 明。第 七 十 二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 数 及所持有 表决权 的 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 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 所 持有表决 权的股 份 总数以会 议登记 为 准。第七十 三条 股东大会应 有会议 记录,由董 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 内 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 集 人姓名或 名称;(二)会议主持人 以及出 席 或列席 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姓 名;(三)出 席 股 东 大会 的 流 通股 股 东(包括 股 东 代理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