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600371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823.PDF

上传人:小小数字 文档编号:18043163 上传时间:2023-03-05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01.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600371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823.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600371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823.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600371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823.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证券代码:600371 证券简称:万向德 农 公告 编号:2022025 万 向 德 农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于修订 公 司章 程 及 股 东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公告 本 公 司 董事 会 及全 体 董事 保证 本 公 告内 容 不存 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 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 完 整性 承 担个 别 及连 带责 任。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 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订 公司章程 及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 订公

2、 司章 程的 相关 情况 根据公 司法、证 券 法、上市公 司章程 指 引(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本 次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已 于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修 订 股 东大 会议事 规则 的相 关情 况 根据公 司法、证 券 法、上市公 司章程 指 引(202

3、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已 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修订后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万 向德 农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2022 年 8 月 23 日 附: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公 司章 程修正 案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4、作 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具体内容如下: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 在下 列 情况下,可 以依 照法律、行 政法 规、部门 规章和 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 司的 股份:(一)减少 公司 注册 资本;(二)与持 有本 公司 股票 的 其他公 司合 并;(三)用于 员工 持股 计划 或者股 权激 励;(四)股东 因对 股东 大会 作 出的公 司合 并、分立决 议持 异议,要 求公 司 收购其 股份 的;(五)将股 份用 于转 换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转换为 股票 的公 司债 券;(六)上市 公司 为维 护

5、公 司价值 及股 东 权益所 必需。除上述 情形 外,公司 不进 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 的活 动。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不 得 收 购 本 公 司 的 股份,但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除外:(一)减少 公司 注册 资本;(二)与 持有 本公 司股 票的 其他公 司合 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 东因 对股 东大 会作 出的公 司合 并、分立决 议持 异议,要求 公司 收购其 股份 的;(五)将股 份用 于转 换公司 发行 的可 转 换为股 票的 公司 债券;(六)公司 为维 护公 司价 值及股 东权 益 所必需。2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收 购 本

6、公 司 股 份,可以选择 下列 方式 之一 进行:(一)证券 交易 所集 中竞 价交易 方式;(二)要约 方式;(三)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方 式。公司因 本章 程第 二十 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 形收 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 当通 过公 开的集 中交 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 司收 购本 公司股 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进行。公司因 本章 程第 二十 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 情形 收购本公司 股份 的,应 当通 过 公开的 集中 交易方式进 行。3

7、 第二十九条 公 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 司股 份 5%以上 的股 东,将其持 有的 本公 司股 票在 买入 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 出 后 6 个 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 归本 公司 所有,本公 司董 事会将收回 其所 得收 益。但是,证券 公司 因包销 购入 售后 剩余股 票而 持有 5%以 上股份的,卖 出该 股票 不 受 6 个 月时间 限制。公 司董 事会 不按 照前 款规定 执行 的,股东有 权要 求董 事会 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 上述 期限 内执 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 司的 利益 以自 己的 名义直 接向 人民法院提 起诉

8、讼。第二十 九 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 有本 公司 股 份 5%以上 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 公 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 买入 后 6 个 月 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 内又 买入,由此所 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 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除外。前款所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 司董 事会 不按 照第 一款的 规定 执行的,负

9、 有责 任的 董事 依法 承担连 带责 任。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 券。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 本条 第一 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4 第四十 二 条 公 司下 列 对外担 保行 为,须经董 事会 审议 通过 后提 交股东 大会 审议通过:(二)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计计算 原则,超 过公 司最 近一期 经审 计总资产 的 30%的担 保;(三)按 照担 保

10、金 额连 续十二 个月 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 过公 司最 近一期 经审 计净资产 的 50%,且 绝对 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第四十 二条 公司 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超 过 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5 第四十六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点为:召 开股 东 大会 的 会议 通 知 中指 定的地点。股东大 会将 设置 会场,以 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在 审议 本章 程第 四十四 条

11、规 定的事项时,公 司还 将提 供 网 络形式 的投 票平台等现 代信 息技 术手 段,为股东 参加 股东大会提 供便 利。股东通 过上 述方 式参 加股 东大会 的,视为出 席。第四十 六条 本公司 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 议 通 知 中 指 定 的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 股东 大会 的,视为出 席。6 第 五十一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集股东 大会 的,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大会决 议公 告时 第

12、五 十一 条 监事 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 会的,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 会决 议公 告时 7 第 五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但不限于以 下内 容:(五)投票 代理 委托 书的 送达 时间和 地点;(六)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号 码。第五十 七 条 股 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但不限 于 以 下内 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表 决 时 间 及 表 决 程序。8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 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数额 行使 表决权,第七十 九条 股东(包括

13、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公司董 事会、独 立董 事、持有百 分之 一以上有表 决权 股份 的股 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 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 决权 股份 的股 东 9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权:(七)拟 订公 司重 大收 购、因 公 司章 程第二十 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收购 本公 司股 票或 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 变更

14、公司 形式 的方 案;(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 收购 本公 司股 份的 事项;(九)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决定 公司的对外 投资、收 购出 售资 产、资 产抵 押、对外担 保事 项、委托 理财、关联 交易 等事项;(十)决定 公司 内部 管理 机构的 设置;(十一)聘 任或 者解 聘公 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 经理 的提 名,聘 任或 者解聘公司 副总 经理、财 务总 监等高 级管 理人员,并 决定 其报 酬事 项和 奖惩事 项;(十二)制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制 度;(十三)制 订公 司章 程的 修改方 案;(十四)管

15、 理公 司信 息披 露事项;(十五)向 股东 大会 提请 聘请或 更换 为公司审计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十六)听 取公 司总 经理 的工作 汇报 并检查总经 理的 工作;(十七)法 律、法规 或公 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 授予 的其 他职 权。以上第(六)、(七)、(八)、(九)、(十 三)事 项 必 须 经 全 体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权:(七)拟 订公 司重 大收 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16、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九)决定 公司 内部 管理 机构的 设置;(十)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 总经理 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制 度;(十二)制 订公 司章 程的 修改方 案;(十三)管 理公 司信 息披 露事项;(十 四)向股 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十 五)听取 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 工作;(十六)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17、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10 第一百二十八 条 公司董 事 会应 当就 注 第一百二 十八 条 公 司 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 师对 公司 财务 报告 出具的 非标 准审计意见 向股 东大 会 作 出说 明。上市公 司董 事、高级 管理 人员应

18、当对公司定 期报 告签 署书 面确 认意见。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 东大 会作 出说 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定期 报告 签署 书面 确认意 见。11 第一百三十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投资、收购 出售 资产、资 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 财、关联 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 查和 决策 程序;重大 投资 项目应当组 织有 关专 家、专业 人员进 行评 审,并报股 东大 会批 准。第一百三十 条 董事 会 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 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19、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 东大 会批 准。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 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 交易 的审批权限: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20、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等)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满足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3)交易的成 交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1、的;(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上 述 指 标 计 算 中 涉 及 的 数 据 如 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2、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 事 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22、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提供担 保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 保除 外)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 的 交 易,应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批准。4、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单 笔或累计 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的融资事项(以发 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公司债券等方式 融资 的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具体权 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的规 定。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 持不变。万向德 农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2022 年 8 月19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财经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