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勘查表鄉(鎮、市) 村(里)一、災害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調查日期: 年 月 日二、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三、受災地址: 聯絡電話:四、住屋所有權:自有 承租(借)五、住屋結構:鋼骨 鋼筋水泥 磚 木 竹 其他 六、受災情形:全戶共 間;受災房屋種類為:客廳 飯廳 臥室 連棟之廚房 浴室 其他 七、勘查結果:不符住屋毀損,不堪居住規定原因,概述: 符合救助規定(住屋毀損,不堪居住):1.地震造成:1.受災全戶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2.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3.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4.住屋牆壁毀損、傾斜、遭砂石掩埋、基礎掏空或下陷情形。2.非地震造成:1.受災戶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2.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3.住屋淹水五十公分以上者。 八、人口傷亡情形:死亡 人 失蹤 人 重傷 人九、查報單位簽章:村里幹事: 村 里 長: 承 辦 人: 課 長: 鄉(鎮、市)長:十、住屋毀損簡圖及受災相片:(附表 1)填表說明:(一) 本表應由村里辦公處查報,並由鄉(鎮、市)公所審核。(二)本表應填妥一式三份,分送雲林縣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份,一份自行留存備查。(三)表內資料如有修改應蓋章以示負責,未填寫或無須填寫之空格,應以填入。(四) 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五)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六) 淹水救助原則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且於災害發生時已居住現址者,但建物分別獨立或分戶分炊且未共同生活者,依實際事實認定之。(七)勘查人員於勘查災害時,應詳實依法填表並簽章,以明責任。2(附表 1)住屋毀損簡圖及受災相片住屋毀損簡圖受災相片 張黏貼處(每張相片需註記受災處所)21041209 版10501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