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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学院章程目 录序言2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3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4第四章 教职员工13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16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18第七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19第八章 附则20序言衢州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85年的浙江工学院浙西分校(1993年更名为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2003年2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整合衢州地方高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筹建本科院校。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衢州学院。学校秉承“立心力行”的校训,注重内涵建设,坚持特色发展,逐步形成了“校企融合、产学互动”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根据现有基础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立了“立足衢州,面向浙

2、江,服务地方,把学校建设成为以工为主、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发展定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衢州学院(英译为QuzhouUniversity)。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学校网址为。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衢州学院委员会(以下

3、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本章程所指的是学校是衢州学院,学院是指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积极性。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八条 学校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

4、规模。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需经学院教学分委员会评议,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决定。第十二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注重应用性,产教融合、校地校企合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5、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学校各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

6、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

7、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衢州学院党

8、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

9、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衢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则、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等工作;(三)组织拟订和

10、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四)负责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六)拟订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负责学校重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七)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八)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

11、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作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依据党委决定对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负责对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

12、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过推荐候选委员和选举委员两个环节产生。首先由各学科组织推荐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士、职能部门推荐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干部以及由校长提名的人员构成候选人,再按程序选举产生委员,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审议如下规划、方案等: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

13、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二)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三)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

14、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应当咨询学术委员会;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二)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三)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进行

15、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二)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三)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四)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五)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励;(七)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项目;(八)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

16、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学生

17、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三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学校可与外界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第二节学院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

18、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定位、总体要求以及具备的特色和基础,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订实施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计划与方案,组织开展本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三)拟定本学院的学生招生计划和人员招聘计划,负责本学院师生的管理,就师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四)筹措本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源,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考评和绩效分配;(

19、六)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七)加强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聘任干部;(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党委)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党委)副书记、党总支(党委)委员组成。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事规程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他事项由院长主持。第三十六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20、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七条学院党总支(党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策、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第三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条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教职员工队伍。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四十一条教职员工享有

21、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课堂政治纪律;(二)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三)尊重和爱

22、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四)秉公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六)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员

23、工工资福利待遇。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九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

24、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尊师重道,团结互助,诚实守信;(三)积极主动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四)按照规

25、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积极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思想,实施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育人模式,建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支持体系和评价机制。第五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五十

26、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与管理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第五十七条进修生、交换生等不具有学籍的学员,在学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五十八条校友包括以下人士:(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第五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27、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十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全校国有资产实行严格管理。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六十二条学校成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

28、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第六十三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十四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第六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七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浮雕造型,图形为“人”、“文”、“义”字样及交叉放射的线形,颜色为红、白色或蓝、白色。标示衢州学院中英文字体。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工佩戴的徽章为

29、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为红色或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校训为“立心力行”,旨在勉励师生及校友发奋求学、勤勉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第七十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28日为校庆日。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七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第七十三条 修订后的章程审定与核准程序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授权的章程委员会行使。本章程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附件衢州学院校标一、徽志 二、校旗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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