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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五洲交通: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的法律意见书20151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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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广 合律师 事务所 关于广 西五洲 交通股 份有限 公司 转让广 西堂汉 锌铟股 份有限 公司 股 权所涉 矿业权 的 法律意见书 广西广合 律师事务 所 地址:广 西南宁市 民族大 道 143 号德瑞大厦 15 楼 电话:07715516950 传真:07713196911 广 西 广 合律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书 2/8 广西广合 律师事务 所 关于广西 五洲交通 股份有限 公司 转让广西 堂汉锌铟 股份有限 公司 股权 所涉矿业 权的 法律意见 书 致:广西 五洲交通 股份有限 公司 广西广合律师事 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 广西五洲 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2、五洲交通”)的 委托,就 五洲交通 转让其持 有的广西堂汉 锌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堂汉公 司”)6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股权转 让”)所涉 矿业权相 关事宜进 行核查,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 法 及上 海证券交 易所颁布 的 上市 公 司日常信息 披露工作 备忘录 等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 律意见书。第 一部 分 声 明 事项 为出 具本法 律 意见书,本所律师 声明如下:一、本所律师 系根据本 法律意见 书出

3、具日 之前已经 发生或存 在 的事实及我 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发表法律 意广 西 广 合律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书 3/8 见;二、本所律师 已严格履 行法定职 责,遵循 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 信 用原则,对 公司的行 为以及本 次股权转 让的合法 性、合规 性进行了 充 分核查并发 表法律意 见,保证 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 陈述及重大 遗漏;三、本所律师 仅就与本 次股权转 让 所涉及 矿业权 的 法律问题 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涉 及有关评 估等专业 事项 及其 他非矿业 权的相关 事项;四、公司已 保 证,其已 经向本所 律师提供 了

4、为出具 本法律意 见 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 整、有 效 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且 有 关书面材料及 书面证言 均是真实 有效的,无任何重 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 述,且所提供 的复印件 和原件之 内容及形 式完全相 符且一致;五、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 权转让所 必备的法 定 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 上报及/或 披露,并 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 任;本所律师 就公司本 次股权转 让所涉及 的有关问 题进行了 必要的审 慎调查,对 与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有关的事 项及文件 资料进行 了审查,并 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六、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 本次股权 转让之目 的而使用,不得用

5、 作 任何其他目 的。第 二部 分 正 文 一、本次 股权 转让 转、受让 方的 主体 资格(一)转让 方 本次 股权转让 的转让方 为五洲交 通。广西 五洲交通 股份有限 公司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 设立,注 册地址为:南 宁市 青秀 区民族大 道 115 1 号现代 国际 27 层,注册 资本为 83380.15 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梁君。经营范 围:经营 收费公路、桥梁;对 公路、桥 梁、站场、港口、码头等交 通基础设 施投资、经营;广 西 广 合律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书 4/8 对物流园 区、贸易 业、金融 业、矿业 的投资;房地产开 发(暂定 资 质,按资质证

6、 有效期开 展经营活 动);建 材、建 筑 设备、五 金交电、百货的购销。五 洲 交 通 现 持 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450000000010012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本 所 律 师 认 为,五 洲 交 通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司,已 依 法公开发 行股票并 在上交所 上市。至 本 法 律 意见书 出具之日,五 洲交通不 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 其他依照 现行有效 的 法律、行 政 法规及其 公司 章 程 规 定 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本次 股权转让转让 方的主体 资格。(二)受 让

7、方 因 本 次 转 让 标 的 股 权 以 公 开 挂 牌 方 式 进 行,目 前 尚 不 确 定 交 易 对方。公司 应将根据 在北部湾 产权交易 所挂牌进 展情况,及时披露 交 易对方及相 关后续进 展。二、本次 股权 转让 的标 的 本次股权 转让的标 的为 堂汉 公司 67%的股权。(一)堂 汉公司 的 基本情况 为:公司名称:广西堂 汉锌铟股 份有限公 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南 丹县车河 镇工业园 注册地点:广西南 丹县 法定代表 人:玉子 庆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7,878.7879 万元 成立日期:2000 年 11 月 10 日 营业执照 注册号:4512002

8、00002446 经营范围:锌焙砂,硫酸的 生产;锌 矿、锌锭、氧 化锌、硫酸 锌及锌条系 列产品、电铟及铟 系列产品、粗银、精银、铜、铋、亚 硫 酸铵、硫酸 钙的加工 及购销;有色金属 矿产品贸 易;对外 贸易经营。(凡涉及许可 证的项目 凭许可证 在有效期 限内经营)广 西 广 合律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书 5/8 堂汉公司 为五洲交 通的控股 子公司,五洲交通 持有堂汉 公司 67%的股权。(二)堂汉公司 股权限制 情况 根据五洲交通确 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 查,截至 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 日,五洲交通 已经将其 拥有的堂 汉 公司 253787879 股股权出 质给中国 工商银行股

9、 份有限公 司广西壮 族自治区 分行营业 部,存在 限制转让 的 情形,在 该 股权 转让 给受让方 之前需解 除该项股 权质 押情 况或征 得 工商银行广西 分行的书 面同意。综上 所述,本 所律师认 为,堂汉 公司 系依 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 的 企业法人,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 出具日,五洲交通 持有的 堂 汉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 重大争议。三、本 次股 权转 让所 涉采 矿权 的采 矿权 人 本次增资 所涉及采 矿权的采 矿权人为 南丹县 泰 星五一矿 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泰 星五一”)。泰星五 一为堂汉 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堂汉公司 持股比例 为 98.66%。五 洲 交通对堂

10、汉公司持 有 67%的股权,从而间接 控制泰星 五一。(一)泰 星五一的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丹县 泰星五一 矿业有限 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南 丹县车河 镇大湾村 注册地点:广西南 丹县 法定代表 人:朱龙 生 注册资本:人民 币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3 年 2 月 4 日 营业执照 注册号:451221000100096 经营范围:锡矿、锌矿开采,锡、铅、锌、铜 洗选及销 售,对有色金属行 业的投资 及有色金 属矿产品(除国家 专控专营 产品外)购销。(二)泰 星五一 股 权限制情 况 根据 五洲交通 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 核查,截 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 具日,广

11、 西 广 合律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书 6/8 堂汉公司 持有的泰 星五一 98.66%的股权权属清 晰,不存 在重大争 议。四、本 次股 权转 让所 涉 矿 业权(一)本次股 权转让所 涉采矿权 堂汉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泰 星五一持 有 广西壮 族自治区 国土资源 厅核发的 采矿许可 证,证 号为 C4500002011123220123090,开采矿种为 锡矿、锌 矿;有效 期自 2013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 5 月 6日;生产 规模:20 万吨/年;矿区面积:4.5276 平方公里。本所律师 认为,泰 星五一 已 持有 广西 壮族自治 区国土资 源厅 核发的采矿 许

12、可证,其持有 的矿业权 权属清晰。(二)本 次股权转 让所涉采 矿权的评 估 根据 广 西 金 土 矿 业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广 西 金 土 矿 权 评 字(2015)第0711 号南 丹 县 泰 星 五 一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大 福 楼 矿 区 采 矿权评估报 告书,以2015 年6 月30 日为评估基 准日,确 定 堂汉公 司 采矿 权 的 评 估 价 值 为25,864.28 万 元。评 估 结 论 使 用 的 有 效 期 限 为1年,自2015 年6 月30 日至2016 年6 月29 日。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广西金土矿业 评估咨询 有限公司 持

13、有 探 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 格证书,编号:矿权 评资2002033 号。(三)行 业准入条 件 本次 股权转让 为 堂汉公 司 67%股 权转让,不涉及矿 业权的转 让,其控股子 公司泰星 五一 仍继 续享有其 矿业权,进行独立 生产经营。本次股权转 让 不涉及 矿业权 受 让方的特 定矿种资 质及准入 问题。综上所述,本所律 师认为,泰星五一 原已持有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国土 资 源 厅 核 发 的 采 矿 许 可 证,且 根 据 五 洲 交 通 及 泰 星 五 一 确 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泰星五一 持有的矿 业权权属 清晰;该 等矿业权 业 经具有资质 的矿业权 评估机构 评估,且 相关

14、评估 报告仍处 于有效期 内;本次股权 转让不涉 及矿业权 的转让,堂汉公司 的控股子 公司泰星 五 一仍继续享 有其矿业 权,不涉 及受让方 的特定矿 种资质及 准入问题。五、本次 股权 转让 所涉 矿业 权 履 行的 批准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关于“公 司 是 企 业 法 人,广 西 广 合律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书 7/8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证号为 C4500002011123220123090 的采矿权属 于 堂汉公 司的控股 子 公司 泰 星 五 一 所 有。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标 的 是 五 洲

15、交 通 持 有 堂 汉 公 司 67%股权,而不是 矿业权本 身,本次 股权转让 后,矿业 权仍然属 于 堂汉公司的 控股子公 司泰星五 一,不发 生矿业权 转移。根 据我国矿 业 权管理的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股 权转让无 需取得国 土资源主 管 部门、项目 审批部门、环保审 批部门及 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 的批准。六、结论 意见 综上 所述,本 所律师认 为:1、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转 让 方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 出具日,不存在法 律、法规 与规范性 文件及相 应 的公司章 程 规定 需要 终止、解散或 清算的情 形,

16、具备 本次股权 转 让的主体资 格;2、堂汉公司 系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截 至 本 法 律 意见书出具 日,五洲 交通 持有 的 堂汉公 司 股权权 属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泰星 五一 系依 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 的企业法 人,截至 本法律意 见 书出具日,堂汉公司 持有的泰 星五一 的 股权权属 清晰,不 存在重大 争议;3、堂汉公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泰 星 五 一 已 持 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 土资 源 厅 核 发 的 采 矿 许 可 证;且 根 据 五洲交通 及 泰 星 五 一 确 认 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泰 兴五一持 有的矿业

17、权权属清 晰;该等 矿业权业 经 具有资质的 矿业权评 估机构评 估,且相 关评估报 告仍处于 有效期内;4、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不 涉 及 矿 业 权 权 属 主 体 的变化,堂 汉 公 司 的控股子公司 泰星五一 仍符合国 家相关的 采矿 行业 准入条件;同时本次股权转让无需 取得国 土资源主 管部门、项目审批 部门、环 保审批部 门 和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 的批准。(以下 无正文)广 西 广 合律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书 8/8(本页无 正文,为 广西广 合律师事 务所关于 广西五洲 交通股份 有 限公司转让 广西堂汉 锌铟股份 有限公司 股权所涉 矿业权的 法律意见 书 之签署页)广西广合 律师事务 所 经办律师:经办律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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