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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劳动合同.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01497 上传时间:2018-08-24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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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柘荣县劳动合同篇一:福建省最低工资 2014?福建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明细表 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14 元、(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12.4 元、11.1 元、10.1元四档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月工作时间=250/12=20.83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及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 ,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篇二:政府工作报告(柘荣)政

2、府 工 作 报 告2008 年 3 月 27 日在柘荣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柘荣县人民政府县长 冯新婷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柘荣县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开拓奋进 攻坚克难过去一年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2007 年,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县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大力实施工业立县、项目带动、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紧紧依靠全县人民,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圆满完成了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2007 年,全县地

3、区生产总值 16.2 亿元,增长 15.4%。财政总收入 7557 万元,增长 23.5%,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 4065万元,增长 15.9%,连续11 年实现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突出立县之本,工业经济持续增长。深入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工业经济总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以药业为主导,机电机械铸造、水电、剪刀、食品、纸制品、竹木加工等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进一步形成。2007 年全社会工业总产值 21.5 亿元,增长 27%,工业对 GDP 增长的贡献率达 63.2%,拉动经济增长9.7 个百分点,工业企业提供税收 4908 万元,占税收总量的 74.3%。规模以上企业达到 50 家,产值 17 亿元,增

4、长33.1%,产值亿元以上企业 5 家,纳税百万元以上企业 6 家。全年引进企业 24 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 5 家。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234 万美元,完成外贸出口 181 万美元。成功承办全国刀剪行业会议,审定通过柘荣剪刀企业标准,被国家日用五金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授予“中国刀剪之乡”称号。推进“闽东药城”建设,药业实现产值 4 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 23.6%。广生堂研发的新药阿德福韦酯取得国家药监局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成为我省 2002 年以来首个国家一类新药。完善“一区三园”工业发展平台,园区入驻企业 53 家,砚山洋工业园首期 230 亩用地开发顺利完成。夯实发展基础,三农工

5、作扎实推进。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抓手,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有效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2007 年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5.7 亿元,增长 5.6%,农民人均纯收入 4346元,增长 13.2%,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全县落实粮播面积 13.4 万亩,比上年增加 0.3 万亩。制定出台“柘荣太子参”品牌战略实施意见和扶持乌龙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药、茶、竹木、食用菌、反季节蔬菜、养殖等产业进一步壮大。2007年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 5 万亩,其中太子参面积 2.6 万亩;茶园面积 3.3 万亩,其中乌龙茶面积 3000

6、亩;发展反季节蔬菜 2.4 万亩、食用菌 900 万平方尺(袋) 、淡水养殖 6405亩,完成植树造林 1.56 万亩。培育形成 6 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 家食品加工企业通过 QS 认证。 “柘荣太子参”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双芽”和“彭山翠芽”茶叶商标荣获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 “彭山翠芽”牌绿茶被认定为福建省名牌产品。大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 “六千”水利工程顺利推进,全面完成冬春修水利建设及重点水毁设施修复任务,改善灌溉面积 1.6 万亩。2006 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黄柏沙确片中低产田改造和龙溪流域杨梅山小流域治理项目顺利通过省市验收。深入开展“家园清洁行动” ,完成 2

7、1 个建制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建成农村垃圾焖烧炉3 座,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 200 口。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成 9 个乡镇及 116 个建制村(社区)防台防洪预案编制。全面推进 11 个新农村试点示范村建设,扶持建立各类农业生产基地 2830 亩,实施基础设施项目 42 个,乡村规划、环境整治、乡风文明等取得明显成效。强化项目带动,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加大项目实施力度,推动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6 亿元,增长 16.6%,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4.6 亿元,增长 20.1%。实施重点项目 26 个,完成投资 2 亿元,增长30.7%。阿德福韦酯原料药及片剂开发、

8、太子参市场二期工程分别被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全面完成 104 国道柘荣段改造,实施农村公路硬化 63.7 公里,新建农村候车亭20 个。继续深化“小县大城关”建设,环城路项目前期工作稳步开展,上桥路西段拓改续建、前山河滨路建设工程完成主路面铺设。上岚小区开发和教师安居工程建设启动实施,岭边亭被列入全省村镇住宅试点小区。全县新增市政道路面积 6100 平方米、园林绿地面积 2000 平方米,建成区面积增加到 3.7 平方公里。扎实推进东狮山景区开发,完成景区山门配套工程,建设旅游公路 3 公里。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顺利通过验收,成为全市第一个、全省第三个省级园林县城,双城镇成为全市首个省级环

9、境优美乡镇。特别是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沈海高速公路复线途经柘荣的山区通道方案顺利通过审查,全县人民倍受鼓舞。推进各项改革,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机公司转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物资、商业、供销等系统企业改革有序进行。顺利完成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成立全国首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了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认真开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分置的权力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才资源市场配置步伐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扎实开展集体

10、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 116 个建制村(社区)明晰产权和林权发证主体改革任务。在全市率先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开展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能源、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进一步规范。落实惠民政策,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切实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新增城镇就业 623 人,转移农村劳动力 1523 人,412 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下降到 4.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医改前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得到解决,企业退休人员调薪到位。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为学生减免、补助费

11、用 300 多万元。深入开展城乡低保工作,6645 人纳入低保范围,发放保障金 490 多万元。医疗救助工作顺利推进。继续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民参合率 87.6%,报销补偿金额达 350 万元。全面落实农村住房统保工作,参保农户 2.28 万户,参保率 100%。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力度,农村贫困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完成“造福工程”和地质灾害点群众搬迁 150 户 600 人。加强市场监管,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2007 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 4.2 亿元,增长 16.5%。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12、活动, “平安柘荣”建设成果进一步巩篇三: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诉被告柘荣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诉被告柘荣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_(2010)柘行初字第 5 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法定代表人金成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榕芳,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荣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石水,男。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诉被告柘荣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于 2009 年 9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本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不服被告柘荣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进行合并审理,于 2009年 12 月 18 日作出(2009)柘行初

13、字第 8、9 号行政附带行政赔偿裁定,驳回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的起诉。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不服,提起上诉。2010 年 1 月 26 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2010)宁行终字第 18 号行政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经审查于 2010 年 4 月 6 日立案,于 2010 年 4 月 9 日向被告柘荣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金成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榕芳,被告柘荣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魏石水到庭参加诉讼。2010 年 7 月 2 日,经福建省高级人

14、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柘荣县公安局因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的福建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至,于 2008 年 2 月 6 日将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持有的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管理卡收回,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到期的信息进行采集并锁定。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扣锁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管理卡行为,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被告柘荣县公安局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福建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用于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之福建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有效

15、期自 2006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08 年 1 月 30日止的事实。同时,被告柘荣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供如下法律、法规依据: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 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暂行) ;3、 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定(试行) ;4、 福建省涉爆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定(试行) 。用于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诉称,由于被告柘荣县公安局2008 年 2 月 6 日扣锁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的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管理卡 ,原告改为挖掘机采石,每月减产 1307 立方米,原告企业净利

16、润每立方米 28 元,每月损失 36596 元,共 19 个月,合计损失 695324 元。请求撤销被告柘荣县公安局扣锁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管理卡行为的同时赔偿原告 2008 年 2 月起减产损失 695324 元。诉讼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变更,要求增加赔偿停产期间支付的经常性开支损失费用 992151元和财产损失 342009 元,变更后诉讼金额为 2031284 元。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之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主体资格;2、 开采设计方案 、

17、勘察地质报告 ,用于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设计碎石年产量为 5 万立方米,生产成本每立方米为 32 元的事实;3、宁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安监200765 号关于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 、 柘荣县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计划 ,用于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产量逐步接近设计规模的事实;4、扣卡前后各 4 个月的电费发票、鄂式破碎机说明书,用于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由中深孔爆破改为挖掘机开采,造成月减产 1307 立方米的事实;5、 雷管领用回收登记表 、 炸药领用回收登记表 ,用于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雷管和炸药的月平均用量以及月开采量为 3400 立方米碎石的事实;6、 采矿权

18、出让合同 、柘荣县人民政府200816 号专题会议纪要 、 福建省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票据5 张、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客户回单联,用于证明矿场出让金为 50000 元,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 2800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35100 元;7、 柘荣县益盛采石场出让协议书 、章白何出具的收条,用于证明矿山坛口转让费 7000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31509 元;8、 福建省地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收款收据 ,用于证明矿山开采方案设计费 1200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5400 元;9、 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收款收据2 张,分别用于证明环境恢复方案编制

19、费 10000 元、矿山普查报告编著费9000 元,停产 27 个月这两项费用分别支出 4509 元、4050元;10、 福建省宁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1 张、 收款收据3 张,用于证明培训费 185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837 元;11、 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单) 、 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专用发票 、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管理卡、人员信息卡,用于证明原告依法取得有关信息卡,手持机、单位卡、人员卡价格 6162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2781 元;12、 收据3 张,用于证明修建矿山道路费用 165000元及清理矿山山皮费用 11000 元,

20、停产 27 个月这两项费用共支出 79191 元;13、魏雨云出具的收条 ,用于证明堆石场临时用地租金每季度 30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2700 元;14、游定建、游树银出具的收条 ,用于证明支付祠堂宗族山租每年 300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6750元;15、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用于证明每年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00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1350 元;16、游振玉出具的收条 ,用于证明每年支付青苗补偿费 200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4509 元;17、 收款收据3 张,用于证明清理采石场使用机器所花柴油、机油费用

21、77706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34965 元;18、 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用于证明支付采石场所在村委办公经费每年 200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4509 元;19、 山田卖断契2 份,用于证明购买采石场周边田地费 5460 元,停产 27 个月该项费用支出 2457 元;2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用于证明铲车报废损失240000 元;21、 购销合同 ,用于证明小型液压挖掘机折旧费为168750 元;22、 收款凭证2 张、 领款凭证1 张、 收据2 张、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1 张,用于证明购买设备及建碎石平台折旧费 7056 元;23、 收款收据 ,用

22、于证明空压机折旧费用为 4127 元。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主张勘查地质安全评估费停产 27个月支出 22491 元,福建省矿业权实地核查费停产 27 个月支出 5643 元,投资款利息停产 27 个月支出 657000 元,矿山值班人员工资停产 27 个月支出 70200 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柘荣县公安局辩称,其对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管理卡进行管理,是合法行为,且对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要求国家赔偿没有依据和理由。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柘荣县公安局提供的上列证据,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对福建省爆

23、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有异议,认为有效期满可以顺延,原告有报延,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 被告柘荣县公安局提供的上列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之福建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自 2006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08 年 1 月 30 日止的事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确认。对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提供的证据,被告柘荣县公安局认为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的损失与被告行为没有因果关联,培训费是个人支出,不属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的支出,折旧费、宗族山租等许多费用不能作为损失。本院认为, 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提供的证据 1,能够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是依法设立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 2008年 1 月 30 日之前是适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事实。该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确认。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提供的其它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柘荣县益盛采石场减产直接损失的数额,且其证明的内容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关联性,应当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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