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怒江供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试行)1. 范围本实施办法规定了怒江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怒江供电有限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5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
2、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8号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0号)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221132010云南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QG/YW-YX-02-2010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 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编写规定 QB/YW205-05-20073 .术语和定义3.1 供用电合同管理: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3.2 供用电
3、合同签订:指供用电合同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和盖章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4. 职责4.1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4.1.1 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制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制订和发布公司供用电合同范本;参与重大供用电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对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4.1.2 各分公司对供电所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4.2 公司企管部是供用电合同的指导部门,负责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参与重大合同的会签;协助解决因供用电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4.3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4、供用电合同的具体审批和会签以及一般合同与重大合同的分级范围。重大合同必须经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稽查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的审核会签。4.4 各分公司、供电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4.4.1 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组织填写供用电合同文本,经业务部门领导审核,重大合同须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将合同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审查签字。4.4.2 起草非范本式的供用电合同。4.4.3 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修改、重签工作。4.4.4 负责供用电合同档案的统计、归档管理工作。4.4.5 将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各类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有关
5、部门。4.4.6 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5 调度部门负责签订客户相关调度协议。4.6 公司审计稽查部负责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执行情况。5.内容和要求5.1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5.1.1 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5.1.1.1 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 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5.1.1.2 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220/380 V 低压供电客户。5.1.1.3 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供电客户。5.1.1.4 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
6、380V 的执行单一居民生活电价的居民客户。5.1.1.5 趸售电合同: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5.1.1.6 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方)向第三方(被转供方)供电的情况。5.1.2 供用电合同的参考文本(见附录)由公司市场营销部制定。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在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供用电合同统一范本(趸售电合同可参照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的格式制定)。5.1.3 供用电双方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自备电源协议、补充协议等应约定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1.4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
7、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的有关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5.1.5 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5.2 供用电合同的审批与签订5.2.1 各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5.2.2 签订合同前,各分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5.2.3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掉或填写“无”。5.2.4 各分公司应实行合同审核和
8、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签约人员负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需组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稽查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会审。审查要点:5.2.4.1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5.2.4.2 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5.2.4.3 供电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5.2.4.4 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准确并可实现;5.2.4.5 合同中是否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5.2.5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按分层分级的原则由公司或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5.2.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业扩流程进行管理,业
9、扩流程应在适当环节启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对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进行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与客户的签订确认工作。具体时限由公司规定。5.2.7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公司、供电所应与客户补签供用电合同。5.2.8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范:5.2.8.1 合同的生效(1)客户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分公司或供电所“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和客户合同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2)客户属个人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分公司或供电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10、签字,加盖分公司或供电所“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客户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才能生效。5.2.8.2 供用电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5.2.8.3 供用电合同中客户名称必须与客户报装登记名称、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名称相一致。5.2.8.4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签约人必须是:(1)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2)属个人的,由该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在签订供用电
11、合同时提交分公司或供电所。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5.2.8.5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不能涂改。5.2.8.6 供用电合同中有关于免除或者限制客户责任条款的,供电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提请客户注意,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5.3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5.3.1 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电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督促客户严格履行合同。5.3.2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时,供电单位应及时收集
12、相关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用信函或电报通告的,应留存根或复印件。5.3.3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其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5.3.4 供用电合同有效履行期限一般定为:5.3.4.1 高压供用电合同 3 年;5.3.4.2 低压供用电合同 5 年;5.3.4.3 趸购电合同 1 年;5.3.4.4 临时供用电合同 6 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3 年。5.3.5 供用电合同到期,且客户继续用电的,供电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与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5.3.5.1 合同
13、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5.3.5.2 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5.3.5.3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5.3.6 年用电量在5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110kV 直供用户、县以上趸售用户对执行供用电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分公司应及时报公司市场营销部。5.3.7 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协商方式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时,可依供用电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纠纷。5.3.8 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业务人员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5.3.8.1 合同文本,包
14、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5.3.8.2 有关的票据、票证;5.3.8.3 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5.3.8.4 证人证言;5.3.8.5 其他有关材料。5.3.9 因合同纠纷提起仲裁、起诉或应诉的,各分公司应根据案情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上报手续,同时由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案件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公司营销部门和法律主管部门。5.4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5.4.1 供用电合同采用统一编号。具体编号见附录C供用电合同编号规则5.4.2 供用电合同管理纳入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系统,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
15、理。5.4.3 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等文书资料,应作为客户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5.4.4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5.4.5 各级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4.6 公司、分公司的营销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单位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6.检查与考核6.1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负责检查与考核各分公司。6.2 各分公司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负责对本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6
16、.3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6.3.1 不按本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在供用电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正式供电的;6.3.2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6.3.3 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6.3.4 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6.3.5 未依据法律和本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6.3.6 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6.3.7 提供虚假资料的;6.3.8 未按办法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6.3.9 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6.3.10 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
17、任而擅自放弃的;6.3.11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客户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接受贿赂的;6.3.12 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6.3.13 使用非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6.3.14 未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客户主体不合法的。7 附录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一般供用电合同会签表 附录 B(规范性附录)重大供用电合同会签表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供用电合同编号规则 附录 D(规范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范本 附录 E(规范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范本 附录 F(规范性附录)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范本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背书合同)参考范本 附录 H(规范性
18、附录)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范本附录A 一般供用电合同会签表合同编号:客户简要情况客户名称用电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业务经办人员意见收到日期年 月 日传出日期年 月 日供电所负责人意见收到日期年 月 日传出日期年 月 日分公司领导意见收到日期年 月 日传出日期年 月 日附录B 重大供用电合同会签表合同编号:客户简要情况客户名称用电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分公司意见业务经办人员意见:年 月 日合同管理人员意见:年 月 日分公司领导意见:年 月 日公司市场营销部意见收到日期传出日期年 月 日公司生产技术部意见收到日期传出日期年 月 日公司系统运行部意见收到日期传出日期月 月 日法
19、律顾问意见收到日期传出日期年 月 日公司领导意见收到日期传出日期年 月 日附录C 供用电合同编号规则合同编号由16位数字组成。123456789101112131415161. 第 14 的四位数代表签订合同年月,采用“yymm”的编号方式;2. 第 56 两位数代表各供电单位编号:昆明供电局 01 曲靖供电局 02 红河供电局 03 玉溪供电局 04楚雄电业局 05 大理供电局 06 临沧供电局 07 思茅供电局 08西双版纳供电局 09 昭通供电局 10保山供电局 11 文山供电局 12 德宏供电局 13 丽江供电局 14怒江供电局 15 迪庆供电局 16 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7德宏供
20、电有限公司 18 丽江供电有限公司 19怒江供电有限公司 20 迪庆供电有限公司 21 3. 第 78 两位数字代表各分公司编号,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确定。兰坪分公司 01 泸水分公司 02 福贡分公司 03 贡山分公司 044. 第 910 两位数字代表用户所在县供电所的编号,由各分公司根据云电同方客服服务技术支持系统中的核算单元序号进行确定。5. 第 11 位数字代表合同类别编号高压供用电合同 1 低压供用电合同 2 临时供用电合同 3 趸购电合同 4 转供电合同 5 居民供用电合同 6 6. 第 12 位数字代表主要用电类别编号大工业用电 1 非、普工业用电 2 农业生产用电 3 商业用电
21、4 居民生活用电 5 非居民照明用电 6 趸售用电 7 农业排灌用电 8 7. 第 1316 位数字代表合同顺序编号共 4 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附录D 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范本合同编号: 供用电合同(高压)供电方:用电方:供电方用电方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电 话:电 话: 电 传:电 传:邮 编:邮 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
22、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经供电方和用电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 用电容量1.3.1 变压器容量为 。1.3.2 与供电电源直接接用(含通过隔离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1.3.3 用电方自备电源容量为: 。1.3.4 用电方根据自身用电负荷性质,须采取自备保安电源或非电的保安措施,以保证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在电力系统事故下的安全。用电保安电源为: 供电方提供;用电方
23、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 。1.3.5 用电方应编制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经供电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3.6 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乏。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2.1 供电方式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 50 赫兹,额定电压为 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2.1.2 供电线路如下(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主供线路 ; 备供线路 ; 保安线路 。2.1.3 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2.2 用电
24、方电力设施产生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 GB12326-2000、GBT15543-1995 和 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2.2.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3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产权分界示意图见附件1。3.2
25、供、用电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供电方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3.3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各自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维护、 监管、 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按照国家标准或规定做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监管、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开展用电检查、抄表等工作。3.4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
26、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设备和保护装置不安全所造成的损失。 3.5 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整定值由供电方规定。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4 用电计量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4.2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
27、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 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若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对应,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经双方约定线路损耗电量按照计量抄见总用电量的 计算。由用电方承担的线路与变压器损耗每月应按供电方核定的比例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分别计算电费。4.3 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无法分别计量时,经供电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用电方用电结构发生变化时,用电方应及时向供电企业申请重新核定。 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28、 。该比例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核定。按定量计算时,具体为: 。4.4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计量点名称计算倍率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千伏)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有功电表无功电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5 电价及电费结算5.1 计价依据与方式5.1.1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 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5.1.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单一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供电方在用电方计量点处装设有防倒装置的反向
29、无功电度表,按用电方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千伏安。最大需量计算,最大需量合同值为 千瓦。用电方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超过最大需量合同值 5以内(含 5)的部分,不另收取基本电费,超过 5部份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电方可根椐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用电方选择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在 1 年之内应保持不变。5.2 电量确认方式5.2.1 供电方在每次抄表后要与用电方确认所用电量, 可采用客户签字确认的形式
30、留档保存。5.2.2 用电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与供电方确认所用电量,若有异议需及时提出,超过 工作日视为用电方已确认所用电量。5.3 电费结算方式5.3.1 供电方每月分 次抄表,抄表例日为每月的 、 、 。抄表周期和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5.3.2 用电方应在 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缴付电费的方式为: 。5.3.3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电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用电方对供电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5.3.4 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
31、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5.3.5 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 ,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
32、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校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6.5 用电方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6.6 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6
33、.7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6.9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6.10 用电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6.11 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
34、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电方的用电设备如需由供电方调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电力调度管理协议。6.12 停电通知的送达方式: 传真(号码: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件(地址: ) 递交联系人: ( ) 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地址: ) 短信息(手机: ) 公告( ) 其他( )供电方可选以上用电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用电方送达停电通知书,用电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电方自行承担。本合同中用电方与供电方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方式送达。6.13 用电方的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
35、患,用电设施不治理或消除的,供电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电方中止供电。6.14 如因用电方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节能减排规定,属于关停、停止营业或整顿、整改、清理等范围,政府机关以行政命令或相关文件要求供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依据行政命令并根据相关规定通知用电方后,可以中止供电。6.15 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供电方协商约定,并应当有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配置自备电源的,用电方应当配置。7 违约责任7.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 6.1 条规定的手续办理停电,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
36、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7.1.1 因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7.1.2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用电方必须配备的自备电源未配备或非电保安措施不能满足用电方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的;7.1.3 多电源供电停其中部分电源,而其他电源仍未间断供电的;7.1.4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引起对用电方停电的;7.1.5 供电方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先已经通知(公告) ,停电引起用电方损失的;7.1.6 用电方已列入供电方事先公告的事故停限电名单, 电力运行事故停电造成用电方损失的。7.2 因用电方责任
37、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7.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 2.2.1 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7.4 供电方因催缴电费、重大安全隐患、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需要中止供电时,中止供电通知书以书面方式通知用电方,用电方不得拒绝签收。供电方因催缴电费、重大安全隐患、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实施中止供电,未依照法律规定事先通知用电方,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用电方进行赔偿。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7.4.1 供电方因催缴电费、重大安
38、全隐患、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实施中止供电,事先已经通知用电方,并按通知时间和程序停电引起用电方损失的;7.4.2 供电方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用电方拒绝签收停电通知的;7.4.3 用电方变更停电联系人、联系电话,未通知供电方,供电方采取其他方式仍然不能通知用电方,停电引起用电方损失的。7.5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7.6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
39、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7.7 因用电方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或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引起事故, 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 用电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损失。7.8 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以每年 12 月 31日 24 时为时点)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定程序对用电方中止供电。7.
40、9 用电方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情形时,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7.10 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7.11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害,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7.12 用电方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方可以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电方发出制止违章用电通知书。7.13 未按要求配置自备电源、未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造成人身、
41、财产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法律责任。7.14 供电方对用电方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节能减排规定,属于关停、停止营业或整顿、整改、清理等范围,政府机关以行政命令或相关文件要求供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依据行政命令并根据相关规定通知用电方实施中止供电的,供电方对用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8争议解决办法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监管机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其他9.1 本合同自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9.2 本合同期满后,若用电方继续用电且双方没有对本合同条款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