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一、 各商港管理機關為確保港區安全、維護碼頭及船舶作業秩序,依據商港法第 23 條之1 第 2 項、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7 條規定訂定本須知。二、 因公、商務或探親等需求,需進出各商港港區之人員、車輛除第三點外,應依本須知規定分別申請核發港區通行證,於規定使用時間(期)及其許可通行之港區,憑證經港警查驗放行。本項所稱探親之人員係指泊港船舶在職船員之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及其親屬(須檢附相關證明) 。三、 適用之通行港區為基隆港全區、臺中港全區及防風林區、高雄港全區、花蓮港全區,及上開各港之輔助港,港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
2、中、高雄及花蓮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港警局)辦理,人員、車輛進出港區時應主動出示通行證,並接受港警局查驗始可通行。各公司機關行號及民眾得於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申辦或就近向港警局申請通行證。四、 通行證區分為:(一)長期通行證:分人員長期通行證、車輛長期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為 5 年。(二)定期通行證:分人員定期通行證、車輛定期通行證兩種,依申請人實際需要進入港區作業訂有期限者為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 年。(三)臨時通行證:分人員臨時通行證、車輛臨時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依各港務局因需要而自訂之。非屬前一至三項通行證管制者,以各港特殊規定申辦並執行相關之業務與控管。五、 申請通行證,需備齊各
3、商港管理機關要求審查之相關證件、照片並上傳證件影本及照片電子檔,請上網至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http:/www.mtnet.gov.tw)點選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申辦,或以紙本方式送達,申請表格如【附錄一】 ;證件影本及照片於通知期限內未予補齊或與規定不符者申辦機關得予退件,各港之申辦應備資料如【附錄二】 。經港警局通知領證時,屬第一次領證者,需攜帶規定證件之正本,以供核發單位查核,查核通過始得領證。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長(定)期通行證:(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者。(二)經相關單位限制或禁止出境,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三)有走
4、私、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出境前科,尚未執行或其刑已執行完畢未滿半年者。(四)違反第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處分有案未滿 3 個月者。領證人員經查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由港警局註銷其所領通行證並予查扣。七、 經法院判刑在緩刑期間或假釋中者,除所犯為走私、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出境等罪外,得申請通行證,申請人如於交付保護管束期間,應檢附執行保護管束單位同意證明書。八、 領用通行證人員離職、轉業、死亡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者,或領用通行證之車輛因報廢、過戶、牌照號碼變更、所屬公司行號改組變更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時,領證人員所屬單位應負責於十日內將原證繳回原核發機關,領證人拒絕繳還時,領用單位應報請原申辦港警局查扣
5、。九、 領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港警局依情節輕重,吊扣其所領通行證或停發臨時通行證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處分:(一)逃避驗證進出港區者。(二)逾越通行之許可區域或規定時間者。(三)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致遭人冒用者。(四)在非公告之垂釣區域釣魚經查獲者。(五)冒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者,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外,並停止申辦長(定)期通行證 1 年。(六)冒用或使用逾期之通行證,或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者,持用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轉借人吊扣長(定)期通行證 3 個月。(七)持用申報遺失或損毀之通行證者,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外,並停止申辦長(定)期通行證
6、1 年。(八)進出港區時規避查驗者,吊扣長(定)期通行證 3 個月。(九)公司行號,廠商以不實證明申請者,停止增發長(定)期通行證 3 個月。十、 領證人因案被吊扣之通行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送證明文件查明屬實者,得予以發還。(一)犯刑事案件,經法院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者。(二)因載運或攜帶未稅物品,經主管機關處分原物發還者。(三)違規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十一、 人員、車輛長(定)期通行證之換發每 5 年辦理一次,其換證時間得視換發需要決定提前或延後之,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協商後統一公告之。十二、 依規定核發之長(定)期通行證應徵收工本費,相關收費標準如【附錄三】 。十三、各港特殊規定(一
7、)基隆港務局 特殊規定,如附錄四。(二)台中港務局 特殊規定,如附錄五。(三)高雄港務局 特殊規定,如附錄六。(四)花蓮港務局 特殊規定,如附錄七。十四、本須知自民國 99 年 4 月 1 日實施。附錄一商港區人員通行證申請書請領通行證 換發通行證 補發通行證 遺失報備 註銷通行證申請種類(擇一勾選) 長期 定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請送件人員聯絡資料身分證字號 姓名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申請公司/團體/單位資料公司/團體/單位名稱(請蓋章)負責人(請蓋章)公司/團體/單位地址-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附註申請公司/團體/單位 檢附資料共 頁申請人員資料表共: 頁個人應附證明文件表共:
8、 頁第一頁申請通行港區(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欄)基隆港轄區 全區 基隆港區 台北港區 蘇澳港區進港事由臺中港轄區 全區 防風林區進港事由高雄港轄區 全區 高雄港區 安平港區進港事由花蓮港轄區 全區進港事由此致 港務警察局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經辦人審核 主管審核系統案件編號 第二頁申請人員資料表 新通行證號: 中文姓名身分證字號英文姓名護照號碼 (外國籍人士填寫)個人照片(請黏貼國民身分證格式照片)(申請請領/換證/補發)原通行證號 (申請換證/補發/遺失報備/註銷時填寫)申請原因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國籍 本國 外籍 (請填寫外國名)聯絡電話 公司 行動電話 家用 戶籍
9、地址-工作職稱 駕照種類 (如需駕駛車輛進出港區請填寫本欄)個人應附證明文件(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個人應附證明文件 身分證字號 (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申請公司/團體/單位應附證明文件(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商港區車輛通行證申請書請領通行證 換發通行證 補發通行證 遺失報備 註銷通行證申請種類(擇一勾選) 長期 定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請送件人員聯絡資料身分證字號 姓名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申請公司/團體/單位資料公司/團體/單位名稱(請蓋章)負責人(請蓋章)公司/團體/單位地址-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附註申請公司/團體/單位 檢附資料共 頁申請車輛資料表
10、共 頁車輛應附證明文件表共 頁車輛駕駛登記表共 頁第一頁申請通行港區(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欄)基隆港轄區 全區 基隆港區 台北港區 蘇澳港區進港事由臺中港轄區 全區 防風林區進港事由高雄港轄區 全區 高雄港區 安平港區進港事由花蓮港轄區 全區進港事由此致 港務警察局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經辦人審核 主管審核系統案件編號 第二頁申請車輛資料表 新通行證號: 車牌號碼 行照號碼引擎號碼 車身號碼車主 車種 自用營業用原通行證號 (申請換證/補發/遺失報備/註銷時填寫)申請原因車型 小客車大客車小貨車大貨車曳引車地址-車輛應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黏貼處)第 頁,共 頁車輛應附證明文件 車
11、牌號碼 (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申請公司/團體/單位應附證明文件(證件影本浮貼處)第 頁,共 頁車輛駕駛登記表(申請請領及換發通行證請填寫本表)車牌號碼 駕駛人員通行證號 車牌號碼 駕駛人員通行證號第 頁,共 頁附錄二港區通行證請領人員、車輛通行證應備證件一覽表區分 應備證件 備考人員長期通行證一、申請書及資料表。二、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三、相片。四、港區從業人員需再檢附服務證。五、營業執照或營業許可證。人員定期通行證一、申請書及資料表。二、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三、相片。四、合約書。自用車輛長(定期)通行證二一、申請書、資料表及登記表。二、駕照、行照、人員通行證影本。三、合約書。營業車輛長
12、(定期)通行證二一、營業車輛由公會或公司申辦。二、申請書、資料表及登記表。三、駕照、行照、人員通行證影本。四、牌照登記書影本。第 頁,共 頁附錄三港區通行證費用收費標準表證照名稱收費標準(新台幣)計算方式(每張)人員長(定)期通行證60印刷費 30 元(紙張約 3 元、印刷製版費約 27 元)護貝膠膜 15 元吊夾 5 元機具折舊維護費 10 元車輛長(定)期通行證60印刷費 32 元(紙張約 3 元、印刷製版費約 29 元)護貝膠膜 18 元機具折舊維護費 10 元備註依據商港法第 15 條第 3 項收取本費用。印刷費依彩色雷射印表機所需使用之彩色碳粉及紙張費用。機具折舊維護費包含電腦、印表
13、機、護貝機。附錄四基隆港務局特殊規定壹、基隆港特殊規定(含蘇澳港)一、基隆港務局轄屬港區人員、長期通用通行證請依基隆港務局轄屬港區人員數量標準表(如基附件一)及車輛長期通用通行證核發數量標準(如基附件二)核發,如因業務需要增加核發數量時,得以專案申請。二、臨時通行證為臨時通行本局轄屬基隆、臺北、蘇澳各港之證明與其他通行證,均不可同時申請其他港區通行許可,申請人應分別向基隆港務警察局行政課(基隆港) 、基隆港務警察局臺北港分駐所(臺北港) 、基隆港務警察局蘇澳港分駐所(蘇澳港)申請核發。三、本局同仁(含台北港、蘇澳港)如需進出港區,依本局核發之員工識別證進出港區,車輛部分則依本規定請領通行證。四
14、、臨時通行證部分,分人員臨時通行證、車輛臨時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以 1 個月為限。五、其他尚未納入MTNet 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之其他申請規定:(一)因公、商務、訪客等需要,須臨時至港區相關機關,單位之人員車輛,得由崗警以電話確認,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洽公(商)通行證 (由轄管港警局派出所、分駐所製作)進入港區,惟以當天為限。(二)船公司開放郵輪參觀者,應提送申請函、參觀時間及動線,洽本局相關單位及港警局辦理,參觀人員進入港區者,船方得製作來賓證、車輛停車證樣張,送港警局核備後並同身分證明文件,經港警查驗進入港區登輪。(三)本局現場單位及租賃經營港埠設施業者,在其範圍內劃有停車位者,得依停車
15、位數量之 2 倍製作碼頭區員工車輛停車證 ,送港警局核備後,憑以進入港區。(四)領有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之車輛,得依基隆港暨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進出港區。(五)為利與本局有隸屬或監督關係之機關、個人及相關公務機關督導與洽辦業務,本局港務組及各分局得製作公務車輛通行證 ,送港警局備查後,憑以進入港區。六、各種營業客貨車及工作、工程車輛進出港區,除依本規定請領通行證外,並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經崗港警驗放行:(一)載運進出口貨物櫃之貨車憑棧埠作業單位開立之運送單、通行單或進出倉證明單及過磅單等證明文件。(二)載運非進出口貨物之貨車可憑海關准單、提貨單或通行(送貨)單等證明文件
16、。(三)裝卸貨物自備機具車輛應憑本局各棧埠作業單位之證明文件。(四)工作、工程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貳、臺北港特殊規定一、因公務、商務,須至港區各相關事業機構拜訪,事先已預約之團體來賓,由港區事業機構先行造具名冊,逕送管制崗哨,來賓抵達管制崗哨時,以每部車輛其中 1 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車輛免辦通行證) ,出港區時至原管制崗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二、如屬港區事業機構關係企業臨時來訪之來賓,請先向港警出示關係企業之識別證,再以每部車輛其中 1 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車輛免辦通行證) ,出港區時由受訪公司之接待單位填報來訪時間、來賓姓
17、名、身分證號碼及離去時間,並蓋單位戳章證明後(受訪證明單如基附件三) ,交予來賓持往原崗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三、如屬港區事業機構臨時個人來賓或團體,以每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車輛免辦通行證) ,出港區時,由受訪公司之接待單位填報來訪時間、來賓姓名、身分證號碼及離去時間,並蓋單位戳章證明後(受訪證明單格式同前) ,交予來賓持往原崗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四、船員、港區事業員工或來賓搭乘計程車進入管制區時,計程車司機則以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進入管制區,港警應告知計程車司機至遲應於 30 分鐘內經由原崗 哨換回個
18、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在港區內不得有攬客情形。五、船員、港區事業員工或來賓出管制區,招空乘計程車搭乘時,空計程車應為八里地區之專用計程車車隊,計程車司機則以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進入管制區,至遲應於 30 分鐘內載送船員、港區事業員工或來賓,經由原崗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六、港區事業機構員工不得以計程車做為自用之交通工具進出管制區。七、港區各事業機構,其所屬承包商及協力廠商之載運施工材料、機具車輛進出港區者,應檢附臺北港施工用料、機具放行申請單 (如基附件四) ,交由港警查驗放行。八、適用基隆港特殊規定。基附件一、 基隆港務局轄屬港區人
19、員長期通用通行證核發數量標準表證別 長期人員通用通行證業別 報關 理貨 倉儲運輸 汽車貨運工、公會記者 船務 公證 裝卸承攬業 供應一 基本證數 2 金額 50,000 元以上 200,000元以上 200,000 元以上 150,000元以上500,000 元 以上1,000,000 元 以上二證數 金額 225,000 元以上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上3,000,000元以上1,000,000 元 以上2,000,000 元 以上資本(獨資)三證數 8 一 基本證數 金額 500,000 元以上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上3,000,000元以上5,0
20、00,000 元 以上1,000,000元 以上3,000,000 元 以上二證數 金額 1,000,000元以上 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 以上2,000,000元 以上6,000,000 元 以上初次申請核發標準表 資本(股東)三證數 備考 如因營業量增加請專案申請最多 2 枚從業人員憑基隆港務局核發理貨人原服務證核發通行證 如因營業量增加請專案申請最多 4 枚營業貨運車輛司機由各車隊公司報冊申請核發通行證以各報社或傳播媒體函請基隆市新聞記者學術研究社、基隆市記者公會或基隆港航記者聯誼會專案提出申請為準, 。如因營業量增
21、加請專案申請最多 15枚從業人員由各裝卸承攬公司依實際工作人員數量核發通行證從業人員憑基隆港務局核發服務證核發通行證基附件二 車輛長期通用通行證核發數量標準一、自小客貨車核發數量如下:一船務業:4 枚。二日用品供應業:2 枚。三與港埠業務相關之工公會:1 枚。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僅承攬一般散什貨物或貨櫃單一業務之業者,可申領 4 枚,若承攬一般散什貨物及貨櫃二項業務之業者,可申領 6 枚。五媒體記者:每家媒體業者 1 枚,由基隆市新聞記者學術研究社、基隆市記者公會或基隆港航記者聯誼會專案提出申請為準,每家報社以 1 枚為限,並得申請代班記者 1 年期車輛定期通行證 1 枚。以上業者除基本核發
22、數量外,如確因業務需要,得專案向本局申請加發。二、營業貨櫃車輛由各汽車貨運公司依其營業用貨櫃車輛數量核發。基附件三進出臺北港區受訪證明單姓名 身分證字號車號 管制站名稱 號管制站進入港區事由進入港區日期進入港區時間: 離開港區時間:管制站員警簽章: 港區事業簽章:基附件四臺 北 港 工 程 用 料、機 具 放 行 申 請 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車 號駕 駛 姓名身 份 證 字 號品 名 數 量 用 途 備 註敬請查驗 准予放行為荷此 致基隆港務警察局臺北分駐所機關公司行號: (蓋章)負 責 人: (蓋章)附錄五臺中港務局特殊規定一、下列人員得憑有關規定證件入出港區:(一) 在職船員得憑船員服
23、務手冊(限國輪船員) ,登岸證(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等有關證件查驗放行。(二) 國外航線旅客憑有效護照簽證或登岸證,國內航線旅客憑國民身分證及乘船證,查驗後放行。(三) 在港區執行公務或駐在港區機關之人員,得憑服務證件查驗放行。二、各種營業客貨車及工作、工程車輛進出港區,除依規定請領通行證外,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查驗站申請查驗放行:(一)載運進出口貨物之貨車憑棧埠作業單位開立之通行准單或出倉證明單等證明文件。(二)載運非進出口貨物之貨車可憑海關准單、提貨單或通行(送貨)單等證明文件。(三)裝卸貨物自備機具車輛應憑港務局簽證。(四)工作、工程車輛應檢
24、具相關證明文件。三、臨時通行證有效期間以 1 個月為限。四、人員、車輛入出自由貿易港區,準用本須知規定辦理。附錄六高雄港務局特殊規定(一)通行高雄港區、安平港區之臨時通行證:1、此一通行證因需求為臨時通行某個港區,不得同時申請其它港區通行許可。分人員臨時通行證、車輛臨時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原則以二十四小時為限,洽商事務或會客、探親者,得憑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港警局各查驗登記站辦理換證進入。2、外國僑民得檢附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由具保公司或代理人申請。(二)船舶小修、日用品供應商有關請領港區人、車通行證數量,依本局附件辦理。其它行業別因業務或需要,得經專案申請核准後,
25、不受最高張數限制。(三)本局同仁(含安平港)如需進出港區,依本局核發之員工識別證進出港區,車輛部分則依本規定請領通行證。(四)其他通行證:領有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之車輛,得依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進出港區。(五)本須知特殊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作修正或補充。高附件高雄港務局轄屬港區人員、車輛長通用通行證核發數量標準表行業別 要 件 最高張數 備 考報關業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 報關業執照 50民營工廠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工廠登記證 6進出口(含蔬菜)貿易業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 8航運業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船舶運送業執照 30船舶日用品供應業
26、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供應商執照 8從業人員按照高雄港務局核定人數發給理貨業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理貨業執照 8 理貨從業人員按照本局 核定人數發給勞務業(含油漆船)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勞務業許可證 8 油漆船作業人員需有隨 船作業名冊小修業(含無線電)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小修業許可證 8 船舶作業人員需有隨船 作業名冊公證會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公證業許可證 8裝卸承攬運輸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裝卸業執照 20交通船業 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文件 20 船舶作業人員需有隨船 作業名冊汽車貨運業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運輸業執照 依照實際申請核發拖駁船業
27、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 7 船舶作業人員需有隨船 作業名冊公(工)會 工會立案證書 5公營事業 在港區有實際業務需要 者敘明事實核發機關 在港區有固定工作者敘 述所負責任務核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本 裝卸業執照 港務局核准之許可證內勤員工上限 30張碼頭作業工人依實際作業申請名額發給高雄縣市民意代表高雄縣市現任民意代表包括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及高雄市議員如需進港洽公者發給通行證一張1其它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比照性質相當之業別核 發高雄港務局轄屬港區各機關公司行號所用小自客車港區通行證核發數量表行 業 別 核發張數 備考報關業 基本張數為 2 張民營工業、進出口貿易(包括
28、蔬菜)業、鋼鐵、油脂飼料、水泥、造船(遊艇)業基本張數為 2 張航運業 基本張數為 2 張日用品供應商業 基本張數為 2 張理貨業 基本張數為 2 張勞務、小修、拖駁船、交通船業 基本張數為 2 張裝卸承攬運輸業 基本張數為 2 張汽車貨(運)櫃業 基本張數為 2 張公證業 基本張數為 2 張碼頭及海員工會公用車輛按需要發給(一)海員工會 10 張為限(二)碼頭工會 15 張為限機關 有進出港區業務者,個案辦理。公營事業 有進出港區業務者,個案辦理。其他 與港埠業務或治安有關者,個案辦理。承租碼頭公司行號公司所有車輛按需要發給。員工自有車輛,應在承租碼頭範圍內劃妥停車位置,經會勘不妨礙交通秩序
29、及碼頭作業者,限區發給,無停車位置不予發給。高雄縣市民意代表高雄縣市現任民意代表包括監察委員、立法委員、高雄市議員如需進港洽公者發給自用車輛通行證一張,以一張為限。公(工)會 有進出港區洽辦公務需要者個案辦。民營裝卸公司租用港區碼頭辦公廳舍者,增發三張無車位通行證。附錄七花蓮港務局特殊規定一、本須知所稱花蓮港全區(以下簡稱本港)係以營運作業碼頭及其後線區域為限。二、凡採船邊交(提)貨物之貨主或與港埠業務有關之人員、車輛需臨時進出港區或登輪者,均應由其所屬機關、公司、行號負責人備齊相關證件,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其有效期間由港警局依申請事項之實際需求予以核發,最長不得超過 1 個月。三、凡國籍船員
30、之大陸配偶(含子女)登輪探眷(上下泊港船舶)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向港警局辦理核發臨時通行證,登輪時應由船務公司人員陪同登輪,並限登停泊在港船舶探眷,船舶出港前應即下船,不得隨輪出港:(一)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核發之配偶身分證明文件。(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船公司許可或船長簽署同意登輪探眷證明文件。四、車輛運送爆炸性、壓縮性、易燃性、氧化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或經本局認定之危險物品進出港區,運送車輛及駕駛人應依本要點規定,在運送作業前,由委託作業公司、航商或代理行負責填具花蓮港危險品裝卸搬運申請單親持或傳真經本局許可後,由港警局查驗放行
31、;但一般使用桶裝瓦斯在三桶(一百公斤)以下及氧氣、乙炔鋼瓶合計在四瓶以下,動力機械用燃料油在二百加侖以下可免申請花蓮港危險品裝卸搬運許可。五、港埠工程訂有期限者,其進出港區作業之人員、車輛由所屬公司、行號負責人得依本須知第三點申請核發通行證,期滿繳回註銷。上述工程如為本局自(委)辦工程或其他公務機關(構)因公且經本局同意施作者,由本局辦理或受理單位於有關證(文)件簽章後依本須知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六、因工作需要臨時進出港區之動力機械及特種車輛,應由所屬(租)公司、行號負責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比照車輛進出港區作業規定,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如為裝卸工作需要者,另需由申請人親持相關證(文)件,送請本局棧埠管理處簽認之。七、所領通行證遺失或損毀者,應即通報港警局註銷,申請補發應填具切結書及遺失或損毀證明向港警局辦理。八、原持用之本港通行證未逾效期者,得繼續使用至原核定效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