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 韵升 公 告编 号:2017-018 宁波韵 升股份有限公 司2016 年 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 配比 例 A 股每 股现 金红 利 0.20 元 相关日 期 股份类 别 股权登 记日 最后交 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 利发 放日 股 2017/6/6 2017/6/7 2017/6/7 差异化 分红 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 届次和日期 本 次利 润分 配方 案经 公司 2017 年 4 月 27 日的 2016 年 年度 股东 大会 审议 通过。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 度:2016 年年度 2.分派对 象:截
2、 至 股 权登 记 日下 午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在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 国结 算上海 分公 司”)登 记在 册 的本公 司全 体股 东。3.分配方 案:本次利 润分 配以 方案 实施 前的公 司总 股 本 557,486,925 股为 基数,每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0.20元(含 税),共 计派 发现 金 红利 111,497,385 元。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 别 股权登 记日 最后交 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 利发 放日 股 2017/6/6 2017/6/7 2017/6/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 法(1)无
3、限售 条件 流通 股的 红利委 托中 国结 算上 海分 公司通 过其 资金 清算 系统 向股权 登 记日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收市 后登 记 在册 并 在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各会 员 办理 了 指定 交易 的 股东 派 发。已 办 理指 定 交易 的 投资 者可 于 红利 发 放日 在 其指 定的 证 券营 业 部领 取 现金 红利,未办 理 指定交易的 股东 红利 暂由 中国 结算上 海分 公司 保管,待 办理指 定交 易后 再进 行派 发。(2)派送 红股 或转 增股 本 的,由中 国结 算上 海分 公 司根据 股权 登记 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 记在 册股 东持 股数,按
4、比 例直 接计 入股 东账 户。2.自行发 放对 象 公司股东 韵 升 控股 集 团有限 公 司、竺 晓 东、宁 波韵升 股 份 有限 公 司回 购 专用证 券 账 户、刘忠林、谢 海飞 的现 金红 利,由 公司 自行 发放。3.扣税说 明(一)无限 售条 件的 流通 股(1)对 于持 有公 司股 份的 自 然人股 东和 证券 投资 基金,根 据 关于 上市 公司 股 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 所得 税政 策有 关问 题的通 知(财 税2015 101 号)、关 于实 施上 市 公司股 息红 利差别化个 人所 得税 政策 有关 问题的 通知(财税 2012 85 号)有关规 定,持股 期 限超 过
5、1 年 的,股息红 利所 得暂 免征 收个 人所得 税。持股 期限 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 息红 利所得全额 计入 应纳 税所 得额;持股 期限 在1 个月 以上 至 1 年(含1 年)的,暂 减按 50%计 入应 纳税所得 额;上 述所 得统 一 适用 20%的 税率 计征 个人 所得税。按照 上述 通知 规 定,公司 派发 股息红利时,公 司 暂不 扣缴 个 人所得 税,每 股派 发现 金 红利 为 0.20 元;待 其转 让 股票时,中国 结算 上 海分 公 司 根 据 其持 股期 限 计算 应 纳税 额,由 证券 公 司等 股 份托 管 机构 从其 资 金账 户
6、中扣收并划 付 中 国结 算上 海分 公司,中国 结算 上海 分公 司 应于 次 月 5 个 工作 日内 划付公 司,公 司在收到 税款 当月 的法 定申 报期内 向主 管税 务机 关申 报缴纳。(2)根 据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 于中国 居民 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 息代 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国税函 2009 47 号)的 规定,QFII 取得 来源 于中 国境内 的股 息、红利和 利息 收入,应 当按 照企业 所得 税法 规定 缴 纳10%的 企业 所得 税。如 果是 股息、红利,则由派发 股息、红利 的企 业 代扣代 缴。QFII 取 得股 息、红
7、 利和 利息 收入,需 要 享受税 收协 定(安排)待遇 的,可 向 主管 税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主管 税务 机 关审 核 无误 后 按照 税收 协 定的 规 定执行。因此,对于 持有A 股 的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QFII”)股 东,本 公司 按10%的适 用税 率代扣代 缴所 得税,扣 税后 每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为 0.18 元。(3)根 据 财政 部、国家 税 务总局、证监 会关 于沪 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 策的 通知(财税 2014 81 号)的规 定,对 香港市 场投 资者(包括 企 业和个 人)投 资上 交所 上 市 A 股 取得
8、的股 息红利 所得,在 香港 中央 结算有 限公 司不 具备 向中 国结算 提供 投 资者 的 身份 及 持股 时 间等 明细 数 据的 条 件之 前,暂 不执 行 按持 股 时间 实 行差 别化 征 税政 策,由上市公 司按 照10%的 税率 代扣所 得税,并向 其主 管 税务机 关办 理扣 缴申 报。对于香 港投 资者 中属于其 他国 家税 收居 民且 其所在 国与 中国 签订 的税 收协定 规定 股息 红利 所得 税率低 于 10%的,企 业 或个 人 可以 自 行或 委托 代 扣代 缴 义务 人,向 上市 公 司主 管 税务 机 关提 出享 受 税收 协 定待遇 的 申请,主管 税 务
9、机 关审 核 后,应 按已 征 税款 和根 据 税收 协 定税 率 计算 的应 纳 税款 的 差额予以退 税。因 此,对于 香 港市 场 通过 沪股 通持 有A 股的投 资者(包括 企业 和 个人),本 公司 按10%的 适用 税率 代扣 所得 税,扣税 后每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为 0.18 元。(4)对 于其 他机 构投 资者 和 法人股 东,公 司将 不代 扣 代缴企 业所 得税,实际 每 股派发 现金红利 为0.20 元,由 纳税 人 按税法 规定 自行 判断 是否 应在当 地缴 纳企 业所 得税。(二)有限 售条 件的 流通 股(1)对 于有 限售 条件 流通 股 的自然 人股 东及 证券 投资 基金,实际 税负 为10%,每 股实际 派发现金 红利 人民 币0.18元。(2)对 于其 他机 构投 资者 和 法人股 东,公 司将 不代 扣 代缴企 业所 得税,实际 每 股派发 现金红利 为0.20 元,由 纳税 人 按税法 规定 自行 判断 是否 应在当 地缴 纳企 业所 得税。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 益分 派方 案如 有疑 问,请 按照 以下 联系 方式 咨询:联系部 门:公司 证券 法务 部 联系电 话:0574-87776939 特此公 告。宁波韵 升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会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