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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99063 上传时间:2018-08-24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1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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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中债字20088 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19 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见附件),并已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 予以发布,从 2008 年 2 月 15 日起实施。有关业务联系单位见下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受理单位及部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2、座 5层 100032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7 号 30 栋201203发行业务联系部门发行服务部010-88087997 88087959 88087975 88088099 登记托管、代理兑付业务联系部门托管部010-88087978 88086325 88087972 交易流通受理业务联系部门托管部010-88086295 88086343市场二部021-68797986信息披露业务联系部门发行服务部010-88087997 88087959 88087975 88088099 市场二部021-58555221PDF 文件提交地址特此通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

3、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二八年一月三十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200530 号公告(以下 简称“30 号公告”)和200719 号公告(以下简称“19 号公告”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书;(二)发行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中央结算公司依

4、据上述文件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第三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 简称“ 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手续如下:(一)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T-5),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以下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司债券招标时间: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发行人账户开立文件;2、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发行的批文复印件;3、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4、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 WORD 格式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二);5

5、、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T-3),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 货币网披露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三)招标日(T),发行人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券种要素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签署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承销商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商需选择登记托管机构及承销额度。第四条 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时,具体手续如下:(一)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1、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2、发行人盖

6、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3、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 WORD 格式电子版);4、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格式见附件四);5、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格式见附件五)。如果公司债券跨市场发行,对于本项第 5 目,须注明各承销商在其他交易场所债券的发行量。(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进行公司债券券种注册。(三)跨市场发行的,中央结算公司与相关交易场所进行分市场发行承销额度核对,无 误后,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扣除在其他交易场所发行量后的各承销商的承销额度,在承销商债券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公司债券数额。第五条 在公司债券缴款截止日前,中央结算公司

7、根据公司债券承销商的指令办理承销商和认购人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认购人没有开户的,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第六条 发行人应于公司债券缴款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款到帐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公司债券的债券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第七条 发行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其他交易场所已完成发行或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手续。其中对于第四条第(一)项第 5 目,发行人还须提供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托管总量。第八条 对于已办理跨市场交易流通手续的公司债券,有跨市场交易资格的投资

8、者可以申请办理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及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在该系统开立的代理总账户进行。投资者将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具体手续参照中央结算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投资者将托管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中央结算公司的,具体手续按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对于跨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前 10 个工作日停止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恢复转托管。中央结算公司在公司债券暂停跨市场转托管后,与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进

9、行跨市场托管余额核对,核对无误后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第十条 公司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司债券本金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不迟于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日终,将上述公司债券本息款向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预留资金账户划出。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一)依法公开发行

10、;(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 亿元;(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 30%。第十三条 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 )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其中,第(三)、 (五)、 (六)、 (七)项材料须提供 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 JPG 图片:(一)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目录表;(二)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四)公司债券持有量

11、排名前 30 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 30 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五)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七)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于收到材料的当日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布该债券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并安排其交易流通。对不符合条件的公

12、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第十五条 同业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为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 远期交易等提供交易服务。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公司债券的做市行为提供报价、成交等服务。第十七条 同业中心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的相关报价、成交信息。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披露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以下材料:(一)公司债券募

13、集办法或发行章程;(二)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四)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第二十条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 6 月 30 日之前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时提交如下信息披露材料,材料应为 PDF 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包含单位签章的 JPG 图片:(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披露。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

14、重大事件时, 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按照中央结算公司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定或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附件一:发行人账户预留印鉴卡新增 变更

15、发行人账户(新开户不填): 开户单位基本资料开户单位全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 邮编注册地址 邮编资金清算资料栏(请选择一种)支付系统成员 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开户行名称:资金清算账号: 户名:非支付系统成员 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开户行名称资金清算账号: 户名:招标业务经办部门及联系人招标业务联系人 经办部门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兑付业务联系人预留印鉴章栏法人公章:(与开户单位名称一致) 法人代表签章/签字: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注:1、请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2、印模须清晰、周正;签字应清晰、易 辩。3、变更时,所有内容重新填写,并及时递交。4、一式四份,提交三份,一份自存。附件

16、二: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发行人资料发行人中文全称发行人英文全称发行人中文简称发行人英文简称发行人中文注册地址发行人英文注册地址发行人中文邮寄地址发行人英文邮寄地址主承销商资料主承销商中文全称主承销商英文全称主承销商中文简称主承销商英文简称债券资料在其他市场债券编码附件三:公司债券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拟通过贵公司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公司债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招标业务的相关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贵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

17、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操作授权 注销授权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四: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发行批文名称:批文号:公告日: 年 月 日债券名称: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计划发行额度: 万元 实际发行额度: 万元债券期限: 年计息方式:贴现式利随本清 利率: %附息固定 利率: %附息浮动 利率: % 基础利率: %,说明:付息频率:按实际天数付息 按年利率的平均值计算利息选择权: 发行人选择权 说明:投资人选择权 说明:发行开始日: 年 月 日 起息日: 年 月 日发行结束日: 年 月 日 付息日: 年 月 日分销开始日: 年

18、月 日 兑付日: 年 月 日分销结束日: 年 月 日 缴款日: 年 月 日计息期限: 发行价格: 元债券形式:担保单位:主体评级:债项评级:评级机构:承销额度分配表是否由承销商提供:发行范围及主承销商:其他要素:另:如本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提供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则以主承销商签章后的为准。发行人(签章)年 月 日附件五: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我单位发行的 债券(债券代码为: ),现将本期债券承销团承销额度分配结果通知如下,请贵公司据此为相关承销商进行承销额度注册:跨市场承销额度分配(万元)序号 承销商名称 债券账号(中央结算公司)承销总额(万元)银行间市场 上交所 深交所合计发行量总计发 行 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发行的 公司债券(简称: )发行款已到账,共计人民币 万元,明细如下:单位:万元序号 机构名称 债券账号 认购面额 到账金额12345合 计请贵公司按此办理相关登记托管手续。(发行人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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