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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98009 上传时间:2018-08-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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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 中山市地震办- 250 -中山市地震办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中山市地震办设立依据:粤机编20006 号、粤机编1995239 号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2、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

2、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4、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5、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6、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8、

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中山市地震办行政处罚(16 项)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

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 中山市地震办- 251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三、不进行地震安

5、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种类

6、: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

7、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六、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 中

8、山市地震办- 252 -七、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八、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9、;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千元以

10、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1、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千

1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 中山市地震办- 253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

13、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14、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15、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

1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 中山市地震办- 254 -十五、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

17、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六、擅自发布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山市地震办行政许可(1 项)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核准意见书核准办理期限:15 天法律依据: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18、第九条“省、市地震局(办)分别负责省级与市级(含辖区内市级以下)第六、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立项论证中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批准。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论证前(对因立项论证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应在工程正式设计前)将拟建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送省、市地震局(办) ,以审定批准其设防标准。 ”第十条“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经济开发区及城市建设规划方案论证时,必须审查其是否持有经省、市地震局(办)批准的该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 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 中山市地震办- 255 -中山市地震办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1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 1995.4.12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2.173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行政法规4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9.1地方法规1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4.3.1部门规章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国家地震局 2002.1.28省政府规章1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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