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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销售的证券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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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十七章第三十七章债务证券选择性销售的证券概要37.01本章载述选择性销售的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规定,而第二十二章至二十六章及三十一章三十六章均不适用于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的发行。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的发行人在或寻求在本交易所上市须符合包括本章修订内容的上市规则。本章的规定与香港发行人及海外发行人(如适用)有关。37.02本章分为下列各部份:A部一般规定B部国家机构C部超国家机构D部国营机构E部银行本章的规定受以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类别(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以权利(第二十七章)、可转换换债务证券(第二十八章)、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第二十九章)及矿务公司(第三十章)有关的适用规定

2、所规限。37.03就以选择性销售方式上市寻求原则上批准的申请须尽快提出。一般会于提交有关文件后获批准上市,此批准的唯一条件为债务证券之发行。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或财务顾问有责任通知本交易所预期发行债务证券的时间。释议37.04下列定义适用:有资产支持指由金融资金支持的债务证券在有关发行时由协议证明,旨在筹集的证券资金,以供支付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之用,惟就不产或其它有形资产直接抵押的全部或部份债务证券除外银行指根据银行条例有牌照的银行,或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银行,而银行监理专员认为该银行在其注册或成立地方,受到当地认可的银行监察机关充份监管不记名证券指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债券证券发指

3、债务证券的发行,在发行中最初只会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行计划目的一部份,其后则会发行另一批或多批债务证券债券证券指债券股分或借贷股份、信用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及其它承认、证明或构成债券(无抵押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以及可转换债务证券选择性销售的指出售或配售予任何数目的注册买卖商或财务机构的债券证券,该证券等注册买卖商或财务机构可以主要出售人身份在市场外转售该等证券(由于其性质,该等证券通常几乎全部由特别熟悉投资事宜的有限数目投资者所购入及买卖)或将该等证券配售予有限数目的该等投资者,而选择性销售一词,亦应据此诠译国家机构指包括国家

4、或其政府或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的任何代理机构、权力机构、中央银行、部门、政府、立法机关、部长、各部机关、官职或公职或法定人士国营机构指由国家机构及或其任一间或多间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或与之相等者)超过50%,或由国家机构担保其全部负债或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任何公司或其它法人超国家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世界或地区机构或组织机构A部一般规定37.05A部载述有关发行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资格、申请程序及规定、上市文件的内容及有关上市协议的规定。就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国营机构及银行发行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方面此等规定已作出若干修订,而有关修订条文分别载于或参阅本章B

5、、C、D及E部。37.06发行人须注意:(1)此等规定并非包罗一切可能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实施附加的规定;及(2)本交易所保留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的绝对权力,而即使发行人符合有关条件,也不一定保证适用上市,或如属担保发行,即使担保人符合有关条件,也不一定保证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可在下述情况下全权决定拒绝发行人的债务证券上市:(i)本交易所认为该等证券的上市并不符合公众人士的利益;或(ii)发行人的股本并没有在本交易所作主上市,而本交易所却未能确信发行人注册或成立的司法地区为股东提供的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及附注:如本交易所相信海外发行人注册的司法地区不能为股东提供至少

6、相当于香港水平的保障,但透过修改海外发行人的组织文件及或上市协议,亦可为股东提供相当于香港水平的保障,则本交易所仍可能会批准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惟海外发行人须按本交易所的规定修改其组织文件及或上市协议。(3)本交易所就可就任何个别情况要求上市申请人提供其它文件及数据。预期发行人(特别是新申请人)因此应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建议是否符合要求。上市资格37.07上市规则第37.08至37.17条载述有关以选择性销售的方式将债务证券上市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该等条件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除非另有说明。有关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以外的发行人须符合的基本条件37.0

7、8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人)担保人各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的规定。37.09如发行人为一间香港公司,则不得为公司条例第二十九条所指的私人公司。37.10新申请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已依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37.11如属新申请人,由核数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十五个月结束。37.12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东资金总值总额至少须为100,000,000港元,而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券证券的面值至少须为50,000,000港元,或本交易所不时

8、指定的其它数额。由发行人根据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发行的债券证券或进一步发行在各方面与某类已上市债券证券相同或将会相同的债务证券,则不受上述规限。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对市场流通量或到满意,可以接纳一较低的最低面值。如属可认购或购买债务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须受适用于将可供认购或购买的指定债务证券的相同限制所规限。37.13(1)寻求上市的债券证券,须依据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而发行;依据该等法例或文件而增设及发行该等债务证券所需的一切批准书,必须均已正式发出。此项规定经在细节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亦适用于由担保人作出的任何有关担保,尤其有关担

9、保必须遵照担保人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而发出,并须符合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而根据此等法例或文件发出担保所需的一切批准书必须均已正式发出;及(2)寻求上市的债券必须可自由转让。37.14如寻求债务证券上市的发行人是由另一法人(并非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担保或保证,则担保人须遵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一如担保人为有关债券证券的发行人。37.15(1)除非发行人本身能执行付款代理的职务,否则发行人须在香港设有一付款代理,直至所有债券证券均已赎回为止。(2)如属记名证券(可以背面及交付方式予以转让的证券除外),则必须规定在香港或本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它地区设置股东名册,同时规定过户文件

10、须在本港地区登记。惟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就香港持有人办理过户文件的登记手续而考虑其它建议。有关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须符合的基本条件37.16上市规则第37.08至37.13条并不适用于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上市必须先符合的基本条件载于上市规则第37.14、37.15、37.18、37.19条,及(1)每类寻求上市的证券的面值至少须为50,000,000港元,或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它款额。由发行人根据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发行的债务证券或进一步发行在各方面与某类已上市债务证券完全相同或将会完全相同的债券证券,则不受上述规限。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对该类

11、债务证券的市场销售力感到满意,将会接纳一较低的最低面值。如属可认购或购买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须受适用于将可供认购或购买的指定证券的相同限制所规限;及(2)增设及发行寻求上市的债券证券所需的一切批准书必须均已正式发出。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行人37.17载列于第二十九章有关上市资格的增设及例外情况适用于选择性销售的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的发行人。稳定作用37.18任何于买卖开始前为稳定或维持债券证券的市价于现行价格以外的水平而进的活或交易,须依据所有适用的法定条文或规例进行。如任何该等活或交易未有依据该等条文或规例进行,则本交易所可拒绝上市申请。授权代表37.19各上市发行人务须注意上市规则第

12、3.05至3.07条的规定,以委任两名授权代表,随时作为发行人与本交易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在选择性销售的证券发行人方面,本交易所准许委任居于香港以外地方的授权代表。申请程序及规定37.20一般而言,申请人在进行预定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推出前须尽早联络本交易所,并向本交易所提供下列数据:(i)如属担保发行人,建议发行人及担保人的姓名及说明;及(ii)如属担保发行,发行人如没有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有关建议发行人及担保人现行的财务资料概要。37.21若有任何文件在提交后予以修订,则申请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相等于首次提交文件数目的经修订文件以备审核,如所修订者符合附录一C部有关项目的规定,申请人还须在页边处

13、加上记录以资识别。该等文件如经修订以符合本交易所提出的论点及作出的所有其它修订,则亦须加上记号。37.22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上市文件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后方可刊发。如初拟或初步上市文件清楚注明为该类文件,则为安排包销、银团贷款及选择性销售可予传阅。37.23申请人就发行债务证券在香港所刊发的所有宣传数据,在刊发前必须获本交易所审核,全部数据并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后方可刊发。此外,该等宣传数据必须符合一切适用的法定规定。就此方面而言,若宣传数据的目的为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将予发行的债券

14、证,则该等宣传资料并不属于有关证券发行的宣传资料。此外,可予传阅的数据包括属推销性质的文件,例如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电传(或以另一传媒发出的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债务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惟因此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债务证券的责銋,须在债券证券获准上市后才需履行。上述文件将不在本条规则的管辖范围之内,毋须事先提呈以备审核。凡与新申请人的建议上市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布,如在本交易所召开考虑有关申请的会议之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提出有关债务证券上市买卖的申请。如宣传数据或公布不如此申明,本交易所可拒绝处理有关上市申请。

15、发行债券证券事宜公布之前,上市发行人必须履行其责任(由上市协议规定),将有关事宜保密。所需文件37.24下列第(1)至(3) 项所述文件必须提交本交易所作初步审核而下列第(4)至(6)项所述的资料及费用在上市委员会聆讯或与本交易所达成同意的其它期间至少足十四天前提交本交易所。(1)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符合上市规则第37.29条及附录一C部有关项目的上市文件的初稿或定稿印本两份;(2)正式通告的初高两份(如属适用);(3)信托契约或其它保证或规限债务证券的文件的初稿两份(如有);该等文件必须符合附录四的规定(第1(1)、1(2)及6(1)各段除外),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符合附录四有关项目的规

16、定;(4)可向本交易所索取其中注明本章、附录一C部及附录四有关发行人及发行所需资料的核对表;(5)本交易所就附录一C部及附录四的适用规定或任可其它事项所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及(6)不获退还的首次上市费。有关首次上市费、上市年费及其它费用(如适用)的详情载于附录八。37.25下列文件必须提交本交易所,新申请人须于上市委员会审理上市申请至少足三个营业日前提呈有关文件,而上市发行人则须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提呈有关文件(或本交易所同意的其它日期):(1)按附录五C2表格形式填具,并由发行人正式授权的行政人员或决策机关的成员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表格;(2)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两份;(3)正式

17、通告的最后定稿两份;(4)申请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经认证副本;或如该等副本在较早前就以往一项上市行已予提呈且不曾作出修订,则须提呈经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授权的行政人员签署的证明书以确认有关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无作出修订;(5)如属并非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及股本证券的新申请人,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或其有关集团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或本交易所接纳的较短期间的周年报告及账目;(6)一份按本交易所指定及规定的形式拟定,并由发行人及担保人代表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较早前如就以往一项上市行已予提呈则作别论)或如属担保发行

18、,发行人及担保人均须各立上市协议。(7)如属上市发行人,可能须提供符合格式的新上市协议,及(8)若适宜,提呈下列文件的经认证副本:(a)发行人在股东大会上授权发行所有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决议案(如有);连同上市文件提及的股东会议通告(有如)一份;(b)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关或其正式授予此等权力的任何其它人士(在此等情况下,连用授权书或授予此等权力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授权发行及分配该等债务证券、按附录五C2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市申请、签署上市协议及刊发上市文件的决议案;及(c)如属担保发行,董事会或担保人的其它决策机关批准及授权发出及签署担保人的上市协议,并授权刊发上市文件的决议案;37.26下列文

19、件须向本交易所提交:(1)如属新申请人,须在上市委员会审理申请后可行的最早日期,但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将下列文件呈交本交易所;如属上市发行人,则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或本交易所同意的其它日期)将下列文件呈交本交易所:(a)(i)上市文件十五份,其中一份必须注明日期,并须由每名上市文件列明为发行人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或如属担保发行,则担保人签署,如属海外发行人,则由发行人的决策机关的两名成员签署或其分别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或如发行人为国家机构或超国机构,则由发行人正式授权的行政人员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ii)如上文(a)项提及的任何文件由代理人签署,则该项签署的

20、授权书的经认证副本;(b)每一函件、报告、财务报表、调整声明、估值书、合约、决议案或上市文件内摘录或提及其它文件中任何部份的经认证副本;(c)任何专家就上市文件以其刊发的形式及涵义转载一项声称为该名专家作出的报告、估值书或其它声明的副本、摘录、概要或引述的声明所发出的同意书的经认证副本;(d)上市文件英文版及中文版(如有)各25份一份呈交本交易所的交易大堂;及(2)正式通告两份在准许买卖生效日期前呈交。上市文件37.27选择性销售的债务证券项目须有上市文件支持。本交易所在任何特别情形而认为适宜时会要求将该等附加或其它有关资料作出披露。若干发行人可能无法符合下文所述有关上市文件的所有规定,本交易

21、所会批准有关数据的删节或修订以适应特殊情形,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指引,以便确定在个别情况下会否获得进一步豁免。37.28除下文所列载的详细规定外,上市文件须:(1)符合有关选择性销售的债务证券在其发行的选择性销售的债务证券市场一般认可及接纳的规定;(2)所有由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就初次申请人上市的债券证券(并非发售予现有股东)而刊发的上市文件,其首要原则是必须载有根据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及寻求上市债务证券的性质属可协助投资者分别对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业务、资产及负债、财政状况、管理、前景、溢利及亏损及该等债务证券附有的权利作出精明评估所必需的数据。(3)

22、刊载一项声明,以限制该等上市文件及任何其它与债务证券的发售或认购邀请有关的资料的分发,并限制向为选择性销售对象的人士发售或出售债务证券。(4)所有上市文件须在面上或面内页刊载下列清楚可办的否定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责任。;及 (5)清楚指出于收取认购款项及发行债务证券的时间(截止日期)之前,可随时取销发行;37.29上市文件须载有上市规则第37.28条及上市规则第37.30条所列附录一C部各段指定的各项数据,但须受下列修订及豁免所限制:(1)附录

23、一C部第2段所述的责任声明可由本交易所认为适当的其它人士作出,包括以选择性销售方式上市一贯采用的公司声明;(2)(a)下列有关发行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财政数据报表(可采用比较图表形式),通常可代替附录一C部第42段所规定的会计师报告:(i)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每年的损益账,或(如于是次发行前两年内注册成立)有关发行人或担保人自注册或成立后每个财政年度的损益账;如最近期的资料乃与一段于是发行三个月前结束的期间有关,须说明自该日期后并无编制任何账目;(ii)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包括任何译释),以及有关采用的会计准则及于上一次资产负债表日期的比较数字的报表;(iii)核数师报告全

24、文连同该报告表所述的最近账目。如经审核账目并未制备,核数师应按在此等情况下一般采用的格式编制的一份报告,刊载于上文上市文件内;及(iv)自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所公布的中期财务报表,如发行人或担保人过往常以其它基准编制账目,则该报表毋须为综合报表;已有债务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可省略附录一C部第42段所需的数据和上述数据;(b)除非发行人或担保人过往常以其它基准编制账目,否则该报表(就上市文件的目的而言)须以综合基准编制。如发行人或担保人的账目可提供重要的附加数据,该等账目亦应包括在内;(c)本交易所将保留有权向发行人和(如属担保发行)向担保人(如发行建议乃由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国营机构、银

25、行或本交易所承认的另一个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国际发行人以外的发行人提出者)查询有否采用国际认可的会计准则及核数师在其执业国家内的会计专业地位;(d)发行人的核数师必须独立于发行人及任何其它有关公司;及(e)本交易所如允许采用非属香港会计师公会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批的会计标准编制报告,可于考虑海外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司法地区的情况后,规定在报告内说明其所据标准与上述任何一种标准间的重大分别(如有)所产生的财政影响。(3)遵照附录一C部第37(1)段的规定时,可采用概述有关发行人或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性质的形式;(4)附录一C部第39段规定的市值声明须截至最近的可行日期而毋须包括债

26、项声明;(5)为符合附录一C部第48段的规定,只须将注册办事处列入;(6)遵照附录一C部第49(1)段的规定时,可采用一项声明的形式,指出有关董事在股本中拥有全部权益连同该等股本所附的任何期权;(7)附录一C部第52段规定有关发行的合约详情,可局限于与发行直接有关的合约,如信托契约,担保书及财务或付款代理及认购或包销协议;及(8)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额外的文件以供查阅;及(9)在其注册或成立(或上市,如有分别)国家须履行金开申报及送呈有关文件存案的责任的海外发行人,可将该等公布文件一并刊载于上市文件内。37.30(1)依据上市规则第37.29条,因选择性销售的债务证券而刊发的上市文件,

27、至少须载有附录一C部下列各段所指定的数据(视乎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性质及情况以及债务证券的类别而定):第1、2、4、5、8(1)及(2)、10、12、13、14、(14(4)及(11)除外)、15、16、18、32、33、37(1)、39、42、43、45、48、49(1)、51、52及54(5)段;及(2)尽管本交易所上市规则、法定规则就海外发行人规定任何责任,或香港法律规定任何责任,然而,海外发行人在上市文件或账目内提供的数据,应不少于海外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地方规定须予提供者。37.31(1)除非公司条例规定必须随附附有中文译本,否则上市文件毋须包括中文译本。然而,上市文件必须以

28、英文编写或随附附有经认证的英文译本。但在下列情况下则除外:如属新申请人,上市文件的英文本可与中文译本分开来派发(而且,反之亦然),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在每一个该等文件的派发地点及在派发期间,两个文本均可供取用;及(2)发行人须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账目)如为英文以外的语文,必须附以经认证的英文译本。若本交易所如此要求。则须在香港委任由本交易所指定的人士预备额外的译本。有关费用由海外发行人支付。(3)新申请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均须以印刷本形式印发。然而,新申请人可在符合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其本身组织章程文件的情况下,以下列形式向公众提供额外文本:(a)以电子格式收载录在只读光盘;及或(b)以电子格式将上市

29、文件持续收载于新申请人的网站上至少5年(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新申请人若根据上述(1)及(2)项容许的其中一种或全部两种方法提供额外文本,则必须确保:(i)另行提供上市文件的只读光盘及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新申请人网站上的有关版页包括:(aa)一项声明,确认上市文件的电子格式内容,与上市文件的印刷本内容完全一致;及(bb)确认上市文件同时备有印刷本,并提供派发地点的地址;及(ii)任何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日后的任何修订能同样以印刷本及电子形式提供(同样采用发布主要或首份上市文件时所用的上文(1)及(2)项所准许的方法),届时,新申请人必须同时遵守上文(ai)项的规定,将其中提述上市文件及申请表

30、格之处,诠释指为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修订。37.32下列机构就选择性销售的证券而刊发上市文件的特别规定为:国家机构参阅上市规则第37.40条及37.41条超国家机构参阅上市规则第37.43条及37.44条国营机构参阅上市规则第37.46条及37.48条银行参阅上市规则第37.49条37.33只有在附录一C部所指示的情况下才须作出否定声明。日后事件37.34倘发行人于任何债务证券开始买卖前获悉下列事项,必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1)曾发生重大转变,影响上市文件所载的任何数据;或(2)曾发生一件未出现过的重大事件,而假若是在刊发上市文件之前发生,有关该事件的资料应已刊载于上市文件内。就此方面而言,

31、重大是指对上文上市规则第37.28(2)条所述数据作出精明的评估十分重要。本交易所将按个别情况考虑应采取的行,并决定应否刊载有关该项转变或事件的资料。刊登37.35(1)在准许债务证券买卖生效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于报章上刊登载述下列资料的正式通告,而该正式通告的尺寸不得小于12厘米X16,厘米(约4吋X6吋):(a)发行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b)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数额及名称;(c)刊登记告日期;(d)如属不限量发行及根据债务证券发行计划(除非本交易所另行同意)所有上市发行,根据该项安排将予发行债务证券的总额;(e)参与选择性销售的机构名称

32、;(f)表示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有关债务证券上市买卖的声明;(g)表示该正式通告只为提供参考而刊登,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债务证券的邀请或建议的声明;及(h)预期债务证券在本交易所开始的生效日期。(2)有关选择性销售的证券发行的正式通告标准格式载列于附录十一,作为对发行人的指引。上市协议37.36所有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与本交易所签署一份形式由本交易所指定及规定的上市协议。根据该协议,发行人承诺履行持续责任,作为其债务证券上市的一项条件。下列每项上市协议形式连同有关其释议及应用的附注,转载于附录七D及E部;D部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棤蓂;及E部(i)除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以外的选择

33、性销售的证券的发行人;及(ii)国营机构及银行。此等责任旨在确保:(i)发行人将可能会影响债务证券持有人权益的各项因素通知其债务证券持有人,并以正常的方式对待其债务证券持有人;及(ii)任何可影响证券价格的数据必须在作出某项决定后立即予以公开。在公开该等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格遵守数据保密的规定。如发行人未能遵守该等规定,本交易所可(如该等规定与刊发资料有关)自行刊发该等资料。相反,本交易所亦可因应个别情况免除、修改或豁免遵行上市协议条款的规定,但在此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有关发行人签订一项附属协议,作为免除的条件。37.37发行人必须明白上市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其发行具约束力。如不遵守上

34、市协议的条款或上市规则第26.06条所述公布更多数据的规定,可能会招致其债务证券遭停牌或除牌的后果。规限文件及所有权文件37.38如无编制规限债务证券的信托契约或同等文件,上市文件及所有权文件须在发行条款及条件中加入适当的条文,以符合附录四的有关规定(第6(1)及7段所载者除外)。B部国家机构申请程序及规定37.39上市规则第37.25、(4)、(5)及(8)条并不适用于国家机构。然而,所有授予权力的政府或立法机关的法案、批准书、同意或法令的副本均须送呈本交易所。上市文件37.40本交易所可规定刊载下列附加资料:(1)国家机构的组织及行政详情;(2)经济概况(按发行人的类别而定)(a)国家机构

35、(i)一般数据;(ii)过去两年按经济界别区分的国民生产总值;(iii)按经济别区分的生产趋势:过去两年主要生产行业的分类资料;(iv)过去两年的价格、工资及就业趋向;(v)过去两年按经济界别及国家区分的出口及入口趋向;(vi)国际收入支差额;(vii)黄金及货币储备;(b)国家机构的地区机构(i)一般数据;(ii)主要收入来源的概况;(iii)按经济界别区分的生产趋势:过去两年主要生产行业的分类资料;(c)国家机构的地方机构(i)一般数据;(ii)主要收入来源的概况;(3)财政(a)过去两年的收入与支出及该年度的预算案预测;(b)过去年两年的公债。37.41国家机构可略去上市规则第37.30

36、条就附录一C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数据项:第2、4、5、18、37(1)、39、42、43、45、48、49(1)、51及52段。C部超国家机构申请程序及规定37.42上市规则第37.25(4)、(5)及(8)条并适用于超国家机构。然而,所有授予权力的批准书(如政府及立法机关的批准)的副本及规限发行人的任何有关合约或类似组织文件的副本均须送呈本交易所。上市文件37.43本交易所可规定刊载下列附加资料:(1)超国家机构的组织及行政详情及所在地区;(2)超国家机构的业务概况;(3)财政(a)过去年两的收入与支出及该年度的预算案预测;(b)过去两年公开发行的债务证券。37.44超国家机构可略去上市规则第

37、37.30条就附录一C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数据项:第2、4、18、37(1)、39、42、43、45、48、49(1)、51及52段。D部国营机构申请程序及规定37.45上市规则第37.25(8)(a)条并不适用于国营机构。上市文件37.46国营机构可省略上市规则第37.30条就附录一C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数据项:第49(1)、51及52段。37.47上市规则第37.11条并不适用于国营机构。本交易所通常不会要求附录一C部第42段有关在香港注册成立或以其它方式成立的国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方面所载的数据按上市规则第37.29(1)条作出修订。如属由香港政府或其它地区机构或地方机构或由香港的国营机构所发行或担保的债务证券,本交易所在决定此等申请规定的应用时会考虑已向公众人士所提供的数据。37.48国家机构对担保或承担发行人责任的程度(如有),及其股本(或相当于股本的资本)详情,以及该等股本(或相当于股本的资本)中由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的区域或地方机关实益拥有的数额资料,均须列明。E部银行上市文件37.49银行可省略上市规则第37.30条就附录一C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数据项:第51及5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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