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 年 9 月 21 日【生效日期】1999 年 11 月 1 日【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广字(1999)第 247 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 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
2、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
3、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三、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 2000 年月日起,停止使用。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 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