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省审计厅召开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有关审计业务工作、机关.doc

上传人:达达文库 文档编号:17931387 上传时间:2023-03-0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审计厅召开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有关审计业务工作、机关.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省审计厅召开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有关审计业务工作、机关.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省审计厅召开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有关审计业务工作、机关.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指出,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只有无法进入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的信访事项,才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启动信访办理、复查、复核程序,防止用信访终结替代司法终结。全省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省直各部门要梳理列出本系统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的清单,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根据审计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诉求类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省厅对审计系统处理信访诉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了湖北省审计机关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

2、依据清单(简称清单),并已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现将清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审计厅2015年6月24日 湖北省审计机关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 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政府裁决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3、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010年)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三、行政复议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

4、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5、审计署令第1号 2000年)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第四条 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二)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三)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四、复查复核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

6、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审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

7、7年)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

8、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9、,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14)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

10、息依申请公开公正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六、行政监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第31号 2010年) 七、行政处理不服本单位人事处理、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 2005)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

11、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八、仲裁(一)人事争议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

12、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

13、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关系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

14、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信访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审计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国务院令

15、第431号 2005年)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16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事务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