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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給付請領書-遺屬年金.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92322 上传时间:2018-08-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0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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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 遺 屬 年 金 請 領 書( 填 表 前 請 詳 閱 背 面 說 明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04.10.7 起適用養老年金領受者姓名身 分 證統一編號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檢附證件 1.養 老 年 金 領 受 者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2. 養 老 年 金 領 受 者 死 亡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3.法 定 受 益 人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如 所 有 受 益 人 無 法 同 時 請 領 , 請 另 填 寫 法 定 受 益 人 證 明 書 遺屬超額年金遺屬基本年金 養老年金領受者最後服務機關 (學校)政府 (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金 額

2、 如 無 法 核 算 , 以 貴 部 核 定 金 額 為 準 )新 臺 幣 萬 仟 佰 拾 元 整養 老 年 金 領 受 者 之 受 益 人 共 人 , 資 料 填 寫 如 下 : (如 不 敷 填 寫 , 請 依 下 列 格 式 自 行 影 印 另紙 填 寫 ) 養 老 年 金 領 受 者 如 未 婚 , 請 注 意 其 是 否 有 子 女 ; 其 若 有 子 女 、 養 子 女 或 未 出 生 之 胎 兒 亦 應 列 為 法 定 受 益 人 。 請領遺屬年金者,限匯入受益人在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帳戶,並附存摺封面影印本1.受 益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稱

3、謂1.受 益 人簽 名 或 蓋 章 請 領 類 別:遺屬年金展期遺屬年金配 偶 :1.結 婚 日 期 : 年 月 日 2年 齡 : 歲 3 是 否 領 有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郵局代號:700 (靠右填寫,左邊補零)局號:-帳號:-(靠左填寫,不需補零)銀 行 分 行 總 行 代 號 : 帳號:聯絡地址聯絡電話E-MAIL2.受 益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稱 謂2.受 益 人簽 名 或 蓋 章請 領 類 別:遺屬年金展期遺屬年金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 1.年 齡 : 歲 2. 是 否 領 有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父

4、 母 : 1.年 齡 : 歲 2.每 月 工 作 收 入 : 元郵局代號:700 (靠右填寫,左邊補零)局號:-帳號:-(靠左填寫,不需補零)銀 行 分 行 總 行 代 號 : 帳號:聯絡地址聯絡電話E-MAIL本請領書收件日期為 年 月 日,請領書所填各項資料及檢附證件,經查屬實且符合規定。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代號 名稱經辦人要保機關聯 絡 電話 ( )人事主管主管以下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填寫 經辦: 審核: 核定:機關 (學校)印信或公保專用章請 領 養 老 年 金 領 受 者 死 亡 遺 屬 年 金 之 說 明一、請領養 老 年 金 領 受 者 死亡之遺屬

5、年金者,應填送本請領書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憑辦。二、須檢附之證件,請勾選正面檢附證件欄。如係影印本者,須字跡清晰且各頁齊全,戶籍謄本影印本須加蓋人事人員職名章或受益人簽章,其他證件之影印本須加蓋原 要保機關(構)學校印信、公保專用章或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三、請領遺屬年金者,限採入戶之方式辦理,應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並注意戶名必須為受益人本人,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戶名及帳號應清晰、完整,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靜止戶 、結清戶 、 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 ,以免無法辦理入戶事宜。四、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時,其遺屬得就以下方式之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一)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扣除

6、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後,給與其餘額(以下簡稱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 。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之計算,以其死亡時最近一期核付養老年金給付所 據平均保險俸額為準。(二)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五、受益人之領受順序:(一)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時,其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或遺屬年金應由其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養老年金領受者下列順序之受益人平均領受之:1.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兄弟姐妹。(二)養老年金領受者無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受益人時,由其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其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或遺屬年金,由(一)各款受益人依序領受。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

7、並平均領受;如有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但所定第一順序(即 1.子女)之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三)養老年金領受者生前預立遺囑,於(一)之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無(一)受益人時,得由養老年金領受者指定受益人,其得指定之受益人範圍包括養老年金領受者之親友,或國內公益法人。六、請領遺屬年金之規定:養 老 年 金 領 受 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依規定子女之代位領受者(即孫子女)或父母,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並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領受順序依說明五規定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配偶須未再婚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年滿 5

8、5 歲且婚姻關係於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時已存續 2 年以上。未滿 55 歲者,得自年滿 55 歲之日起支領。2.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養老年金領受者死亡時已存續 2 年以上。(二)子女或依規定子女之代位領受者(即孫子女),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未成年。2.已成年惟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三)父母須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 280 俸點折算之俸額。未滿 55 歲者,得自年滿 55 歲之日起支領。七、其他:(一)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受益人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如因故無法共同請領時,其他受益人得分別按其擇領種類及本說明五規定之比例請領。承保機關核付後,如另有未具名之同一順序受益人申請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二)養老年金領受者居住在大陸地區之遺屬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請領。八、請領公保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九、本說明如有未盡事宜,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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