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 港 排 球 總 會 教 練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教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隸屬香港排球總會(下稱總會),乃總會執行委員會轄下委員會之一;負責香港排球總會屬下所有註冊教練之培訓及訓練班之教練工作。教練委員會以組織章程所賦予之權力,行使對註冊教練員之審核及監管等責任,教練員在認同組織章程所列各項,自願註冊為本會註冊教練後,所有組織章程條款對其有約束力;香港排球總會註冊教練行為守則 (附件 A)中具體列出各項,乃所有註冊教練員應遵守之共同準則。一)宗旨)委員會為總會屬下委員會之一,以提高香港排球教練之專業素質及執教水準,進而提升香港排球運動水平為目標;)以標準化及有效地培訓本港排球教練;以達
2、統一教學方法及內容, 有系統地培訓本地排球運動員;)增進註冊教練之間之聯絡與溝通,以達共同提高之目的。二)組織)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總幹事為當然委員教練委員會設主委一人(由總會執行委員會委任) ;執行委員 7-11 人,包括教練委員會秘書,男女成年港隊主教練、助理教練,男女子青年隊主教練、助理教練,沙灘排球教練主委,軟排球教練代表及邀請資深教練等。 )委員會可視實際需要設立工作組,開展工作。2.1 行政組: 負責處理委員會之日常行政工作,編排教練員工作及發放教練費等。2.2 培訓組:負責開辦教練訓練班及對現職教練之培訓工作。2.3 教練資格審核組:負責審核註冊教練之專業資格。2.4 紀律仲裁組:
3、a.負責對所有違反本委員會章程及會員守則之教練員,實施紀律聆訊,並作出有關處分裁決。b.對所有會員間之糾紛,進行仲裁。2.5 康樂聯誼組:負責組織會員康樂聯誼活動,以增進彼此了解與溝通。三)責任1) 主 委:召集及主持會議,處理會務及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工作,統籌及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對外則代表委員會開展有關工作。2) 執行委員:委員會工作由全體委員共同策劃推動;執行委員有義務出席委員會工作會議;參與有關工作組;協助總會推動發展本港排球運動。四)任期:每屆任期二年。五)委員會會議1) 法定人數為委員總人數50%或以上。2) 每二個月舉行工作例會一次,如有需要主委得隨時召集舉行會議。六)註冊教練
4、資格1) 年滿 18 歲及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証 及2) 具總會認可之教練員資格(*持有總會或其他國家或地區同等資歷之有效排球教練證書。 )及3) 註冊成為本港註冊教練。七)會員登記辦法:1) 填妥委員會會員申請表格後,連同身份証副本、教練證書副本、 相片 2 張、劃線支票 HK$100(抬頭請寫“香港排球總會”)及有關文件副本,寄或交回香港排球總會教練委員會。2)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每單數年辦理新年度申請手續。如申請獲接納,本會將派發註冊年度的註冊教練資格證。若未獲接納者,則獲發還申請費。 3) 外地移居本港具有原居地教練員資格証明之教練員,可於每年向總會辦理申請手續。4) 所
5、有會員必須遵守會員行為守則之各項規定,若有違反者,將交由紀律仲裁組決定其申請要求應否獲得接納。每年度會員費有效期為該年 1 月 1 日至雙數年 12 月 31 日止。八)福利1) 參加本委員會舉辦之聯誼、交流、講座、觀摩等活動; 2) 香港排球總會推薦出席本地或外地的排球教練深造課程及研討會;3) 可享香港排球總會有可能提供的優惠;4) 獲邀請出席排球教練聯歡節目。5) 可免費借閱香港排球總會的書籍及錄影帶。九)教練員服務獎懲辦法1) 每年均選出出色年度服務及成績優異之教練加以獎勵(此項獎勵須視乎香港教練培訓委員會之“教練獎勵計劃”而定) 。2) 若教練員違反教練員行為守則之有關規定、或有損香
6、港排球總會及教練委員會聲譽者,則按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2.1 口頭警告,記錄在案。2.2 發信書面警告,並存案。2.3 即時停止委員會編排之教練工作(按情節嚴重程度,可作停止三個月至一年教練工作之處分) 。2.4 取消該年度會員資格,所繳會費不獲發還。2.5 不接納下年度之入會申請。2.6 情節嚴重者則交由香港排球總會執行委員會處理之。十) 法律責任:所有會員如發生任何違法之情事,應由其本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會一概無關,並可因此予以取消註冊教練資格。十一)此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隨時修訂之。香港排球總會二零零六年十二月 【附件 A】香港排球總會註冊教練行為守則教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以香港排
7、球總會(下稱總會)及組織章程所賦予之權力,行使對會員之監管及審核等責任,教練員在認同章程自願註冊後,所有章程及其附件內之條款對其有約束力;香港排球總會註冊教練行為守則中列出具體各項,乃所有會員應遵守之共同準則。香港排球教練員行為守則1. 教練員應為遵守運動道德精神之典範,並應具有誠實、謙遜、有禮的風度。2. 不得擅自改動行政組編定之教練員工作安排,惟:2.1) 若因要事未能出席服務者,須於事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總會,以便重新編排工作。2.2) 若因病或突發事故未能出席服務者,須通知總會,以便安排他人代替工作。2.3) 若因天氣情況惡劣影響,須聯絡有關機構負責人,確定是否仍須繼續。若有取消或改期,須
8、通知總會作更改。3. 應於服務開始前十分鐘抵達場地。不得遲到(超過十分鐘作半小時論;超過三十五分鐘作缺席全課論) 、無故缺席或早退離場。 (惟遲到後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作書面解釋。若無書面解釋者,本會有權採取紀律處分。 )5. 執教時須穿著運動制服受和裝束執行教練工作。6. 若訓練或比賽中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有關教練員須於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報告總會。7. 每二年度必須參加至少一次由本會主辦之“溫故知新班”或研討會。8. 會員須繳交費用 8.1) 註冊費:每二年繳交註冊費 HK$100(於提交會員申請表時一併繳交) ,委員會每年檢討收費。 8.2) 運作費:註冊教練執教由香港排球總會教練委員會編排之外展訓練班,教練均須繳交所收取教練費之 5%為委員會運作費。9. 若教練員違反守則條文者,委員會將按照“教練員服務獎懲辦法”第九項第 2 條規定處理之。10. 本守則若有未盡善處,教練委員會可隨時作出修訂,並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