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Keypoint to consider when selecting an excellent labor unit and individual as a model in promoting safety and hygiene一、為公開表揚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以鼓勵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二、參加選拔對象如下:(一) 優良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優良之有關團體。(二) 優良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
2、之人員。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如下: (一) 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二) 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前三年平均值。(三) 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四) 受選拔前五年度其事業未曾獲得國家工安獎。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如下:(一) 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1. 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2. 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3. 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4.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5. 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
3、動。6. 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7.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8. 其他有關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項目。內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內勞字二一五六號發布施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台(七六)勞安一字第七二六六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三)勞安一字第七五一五九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勞安一字第七二九五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九十)勞安一字第一八三九二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勞安一字第九二一八一二七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3 月 27 日勞安一字第 0960
4、145182 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4 月 24 日勞安一字第 0980145312 號令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12 月 5 日勞安 1 字第 1010146595 號令修正。附件一(二)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應至少有下列之一具顯著績效者:1.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計畫之執行。2.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 協助推行安全衛生或健康促進活動。4. 協助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5. 研究、開發及引進勞工安全衛生或職業災害防止最新技術。6. 積極主動協助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重要工作。7. 其他有關協助勞工安全衛生項目。五
5、、優良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 推動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二)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三) 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四)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有害物作業環境測定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五)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工作,具有顯著績效。(六)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六、參加選拔方式如下:(一) 優良單位:1. 推薦方式:(1)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
6、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2)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表(附表二) ,向初審單位推薦。2. 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二) 優良人員:1. 推薦方式:(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
7、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三) ,向初審單位推薦。(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三) ,向初審單位推薦。2. 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三) ,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初審單位自薦。七、選拔程序如下:(一) 初審: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初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實施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當地
8、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實施現場評鑑時,應聘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安全衛生專家等二人協助辦理。(二) 決審:由本會組設小組開會決定之。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辦理。八、決審決定之獎項及名額,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五星獎及優良獎:得考量事業單位規模、性質遴選獎勵單位,但總數至多為六十單位,且其中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單位至少為六單位。(二) 功績獎及技術獎:獎勵人員合計不超過十五人。九、獎勵標準如下:(一) 優良單位:1. 五星獎: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並經本會決審為優良獎者。2. 優良獎:辦理或協助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足為
9、其他單位之楷模者。(二) 優良人員:1. 功績獎: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2. 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者。獲得前項最高榮譽五星獎者,該事業並得參選國家工安獎。十、獎勵措施: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除優良單位五星獎由本會公開表揚外,其餘獎項由初審單位公開表揚。本會得就前項獲獎單位及人員透過新聞、網路、觀摩會等活動表揚其績優事蹟。獲得第一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助政府推動安全衛生促進工作。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五月完成初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獲選之優良單位或優良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相關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