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級專業技術服務中心設置要點本校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會議通過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跨院、跨領域整合型研究暨產學合作,以達卓越發展與永續經營之目標,且為規範各校級專業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之設置與管理,特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級專業技術服務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服務中心的設立,須備妥成立計畫書及第一年營運計畫書,依下列任一方式提出申請:(一)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再經各學院審查。(二)各學院逕行提出。上述二方式皆須送行政會議核定後正式成立,但因應校務發展必要需求,經校長核定者不在此限。三、服務中心之設置應先成立籌備小組,並由小組
2、召集人提出具體成立計畫書。前項成立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設立宗旨及具體目標。(二)具體推動工作內容。(三)組織及運作管理方式。(四)近、中及長程規劃。(五)人員編制及職掌。(六)經費來源與運用。(七)空間規劃。(八)預期具體成效。四、服務中心設主任一人,由產學營運總中心主任邀集相關系所之主管與院長會商後,簽請校長遴選聘任之。五、服務中心屬計畫性質之任務編組,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六、服務中心成立滿一年後,每年必須向產學營運總中心提出工作報告及規劃,並接受第一次評鑑,爾後每年評鑑一次,由產學營運總中心專案委員會執行各服務中心評鑑工作。七、評鑑辦法由產學營運總中心專案委員會另定之,評鑑工作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二)符合設置宗旨之技術研究、服務活動、人才培訓及產學合作成效。(三)參與服務中心營運人員及其具體貢獻。(四)年度經費收入支出總額及明細。(五)相關管理制度之建立情形。(六)未來展望。八、服務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裁撤:(一)經服務中心主任提出裁撤申請者。(二)經產學營運總中心評鑑不符原設置目的,或經評鑑未達原設置功能,已無存續必要者。前項情形經產學營運總中心專案委員會決議,並送行政會議核備,該服務中心應於核備後三個月內將決議執行完畢。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