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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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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 中国远在秦汉时代,就建立了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秦汉政治制度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顾炎武说:“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谭嗣同也说:“故当以为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他们对秦政的评价虽不尽相同,但都承认历代制度大多承袭于秦朝。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 为什么中国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的初期,而不像西欧产生于封建社会瓦解时期?为什么中国专制主义皇权始终是封建制度的守护神,而西欧专制主义王权却成为封建制度的对立面?为什么中国封建专制皇权竭力压制乃至扼杀资本主义萌芽,而西欧的专制君主却曾经与新兴的资产阶级结成同盟

2、呢?这些,都是很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君主专制的特征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世袭的君主一人行使,而君主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带有很大的专断性和任意性。卢梭说:“专制政治是不容许有任何其他的主人的,只要它一发号令,便没有考虑道义和职责的余地。最盲目的服从乃是奴隶们所仅存的唯一美德。”黑格尔也说,君主权的理念“不外是一种任性的、意志决断的理念”。但是,正如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所指出的:“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君主专制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决不是偶然出现的历史现象,它有特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也不例外。在

3、这个问题上,史学界迄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个体小农经济说;(2)土地国有制说;(3)地主土地所有制说。本文试图对上述三说作一些评论,就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提出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 近两年来,在一些论述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文章中,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 这里,有一个语义学上的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究竟是指什么?如果指的是封建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的话,谁都知道,封建经济(包括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基本上都是由分散的个体小农进行生产的,因此我们通常说,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从这

4、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基础并没有错。但是,如果指的是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形式的经济基础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经济基础”这个概念是有一定科学涵义的。它是指一定的上层建筑赖以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结构,亦即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小农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成分,从来不构成独立的生产方式,因而也就不可能对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形式起决定性的作用。有些同志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由于没有严格掌握“经济基础”这一概念的内涵,这就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分歧。 我们说小农经济不是决定中国封建专制主义这种国家形式的经济基础,这并不是说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长期统

5、治与小农经济没有关系。相反,封建专制主义正是在小农经济这块土壤上吸取自己的营养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第一,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拥有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机构和一支数量庞大的军队,为了养活这些官吏和军队,以及支付皇室巨大的开支,这就需要强迫农民缴纳赋税和从事无偿的徭役。小农经济的繁荣或凋敝,直接关系到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能否从农民那里榨取到更多的剩余劳动,因而也就成为它盛衰的一个重要标志 商君书去强说:“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一直很重视发展小农经济。秦始皇之所以能够统一六国和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秦国的

6、小农经济为他提供了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后来,随着秦朝统治者对农民剥削和压迫的加重,造成“财匮力尽,民不聊生”,以至社会生产被拖人绝境时,这个煊赫一时的专制主义王朝也就被所埋葬了。西汉的情况也有些类似。没有汉初六七十年的休养生息所带来的小农经济的繁荣,就没有封建国家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汉武帝就不可能“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并且把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进一步加以强化。当他为了应付封建国家的巨大开支而加紧对农民的搜刮,加上地主阶级的巧取豪夺,以至迫使大批农民破产流亡时,鼎盛的西汉王朝也就显出危机四伏了。可见,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为了巩固专制主义的统治,就需要维护小农经济的稳定,必须“养鸡

7、取蛋”,不能“竭泽而渔”。谷永说:“王者以民为基,民以财为本,财竭则下畔,下畔则上亡。是以明王爱养基本,不敢穷极,使民如承大祭。”也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封建小农经济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它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诸如生产水平的低下,生产技术墨守陈规,商品交换不发达,生产规模细小、分散和落后等等,造成大多数农民处于一种闭塞无知的精神状态。他们只要能够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挣得最低的生活条件,就会默默地忍受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压榨。封建专制主义正是利用农民的这种不觉悟以维持其残暴统治的。 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陈胜在地主家当雇农时,有一次对佣耕的伙伴说:“苟富贵,无相忘。”他的伙伴取笑他说:

8、“若为佣耕,何富贵也?”连富贵都不敢向往,这正是农民悲惨的生活条件给他们造成的一种精神创伤。秦始皇和胡亥、赵高的暴政,使“天下苦秦久矣”,但是农民在长时间内并没有起来反抗。汉书伍被传中对此有一段很生动的叙述。伍被说,“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当是之时,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馈,女子纺绩不足于盖形”。“百姓悲痛愁思”,“离心瓦解”,可是他们要起来反抗暴秦的统治却非常困难。“欲为乱者十室而五”不行,“十室而六”和“十室而七”也不行。要等到“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父不宁子,兄不安弟,政苛刑惨,民皆引领而望,倾耳而听,悲号仰天,叩心怨上,欲为乱者,十室而八”的时候,才有可能爆发大规

9、模的起义。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一样,带有宗法制的特点。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作为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在父家长的指挥下进行生产的。家庭成员对于父家长的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在一个家族内部,族长也拥有绝对的权威。这种天然尊长的封建宗法关系,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 从战国到秦汉,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都竭力宣扬事君与事亲一体的伦理纲常。孝经开宗明义章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礼记说:“父子之道,君臣之义,伦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董仲舒作春秋繁露、班固撰白虎通义,以阴阳五行的学说解释三纲六纪,更进一步为君权、父权的结合提供了神学的

10、依据。对君权的绝对服从,既是政治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规定,又是伦理纲常上尊卑名分的要求。这一套封建纲纪的说教,不但在统治阶级中,同样也在农民阶级中,起着精神枷锁的作用。 第四,细小、分散和宗法性的小农经济,还使农民群众无法摆脱天命论的支配。他们不仅迷信自己的悲惨命运是命中注定,而且迷信统治他们的皇帝也是上天的安排。他们在政治上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因此,他们不但从小就养成对专制主义皇权的崇敬和畏惧还很容易产生对“清官”老爷的幻想。 东汉桓帝时,刘宠为会稽太守。“山民愿朴,乃有自首不入市井者,颇为官吏所扰。”刘宠到任后,简除烦苛,禁察非法,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当他被征为将作大匠时,山阴县

11、有五六个老叟人赍百钱给他送行。他们说:“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年老遭值圣明,今闻当见弃去,故自扶奉送。”农民就是这样的朴实,只要地方官吏不事诛求,他们就感恩戴德了。顺帝时,广陵张婴领导数万,“杀刺史、二千石,寇乱扬徐间,积十余年,朝廷不能讨”。后来郡太守张纲率领吏卒十余人到起义军营垒,在痛骂一顿地方官吏的“多肆贪暴”之后,宣称“仁圣”的顺帝“思以爵禄相荣,不愿以刑罚相加”。张婴经不住这一番威胁利诱,竟感激涕零地率部投降,一场轰轰烈烈的也就这样被镇压下去了。张纲能够瓦解起义农民的斗志,就是利用了他们对于皇权的幻

12、想和迷信。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所固有的弱点如何使他们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牺牲品。 如上所述,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封建小农经济,不但从物质上,而且从精神上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正因为这样,所以从战国到秦汉,许多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竭力美化小农经济的闭塞性,力图把农民束缚在一小块土地上,不让他们的眼光超出自己狭小的乡里。韩非之所以赞赏老子的思想,不仅因为它提出了“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政治主张,还因为它所理想的“绝巧弃利”、“绝圣弃智”的小农社会,非常有利于专制主义的统治。老子书中说: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

13、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这样一个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和与世隔绝的社会,必然“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专制君主也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吕氏春秋上农说:“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这段话把封建统治者为什么要维护小农经济的用心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小农经济所造成的农民身上的弱点,使得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封建专制主义既顺从又迷信。但是,当我们指出农民身上的这种弱点时,切不要忘记农

14、民是一个具有二重性的阶级,而且在农民群众当中从来就有革命和保守之分。许多同志在论述农民对于专制主义皇权的迷信时,经常引用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所说的那段话。可是有些同志恰恰忘记了马克思在下面接着说:“但是,要很好地了解我的意思。波拿巴所代表的不是革命的农民,而是保守的农民不是农民的开化,而是农民的迷信;不是农民的理智,而是农民的偏见;不是农民的未来,而是农民的过去;不是农民的现代的塞文,而是农民的现代的万第。”列宁在肯定劳动解放社纲领草案关于“专制制度最主要的支柱是农民不问政治和思想落后”的论点的同时,也指出“农民能够同专制制度进行革命斗争”。列宁说:“这不是理论上的矛盾,而是生活本

15、身的矛盾,因为农民的特点就是具有两重性。”法国大革命后的小农和俄国废除农奴制后的农民,其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当然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不同,但是马克思和列宁关于农民具有二重性的分析,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阶级性格同样是有指导意义的。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使他们容易成为专制主义统治的驯服工具,但是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又必然要激起他们对专制主义的仇恨和反抗。农民阶级这种二重性的矛盾,正反映了小农经济本身的矛盾。小农经济是细小的、分散的和闭塞的,但它在地主经济的兼并和封建国家的压榨下,经常受到破产的威胁,因而又是很不稳定的。所以,封建社会农民的常常呈现出这样的规律:当封建剥削比较轻,小农经济有

16、所保障和有所繁荣时,农民很容易安于被剥削和被奴役的地位,他们会称颂“圣明天子”的“仁慈厚恩”;而当封建剥削异常加剧,小农经济遭到严重摧残,以至于农民再也无法生活下去时,他们对于专制主义皇权的幻想和迷信就会发生动摇以至破灭,最后就有可能爆发大规模的。 中国封建社会一些大规模的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专制主义皇权。我们不能只看到农民拥护专制主义皇权的一面,而抹煞他们反对专制主义皇权的另一面。皇权主义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上得到滋长,但它毕竟是属于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专制主义给农民戴上的精神枷锁。有的同志因为看到领袖不可避免地要蜕化变质为封建统治者,就把农民说成是天生的皇权主义者,甚至否

17、认农民有民主主义的思想,这种看法很容易导致混淆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界限。列宁曾经说过:“每个马克思主义者都知道,虽然个别人可以从一个阶级自由地转到另一个阶级,但阶级是各不相同的。”当的领袖变成了热衷于搞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者之后,他已经不再是农民阶级的一分子了。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他的阶级地位的变化,而与小农经济并没有什么关系。领袖人物和领导集团变了,但农民阶级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并没有变。而只要农民阶级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就必然会产生平均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思想。尽管农民的民主主义不可能战胜封建专制主义,但它却是作为后者的对立物而出现的。陈胜当王以后,他的佣耕伙伴去见他。在这位纯朴的农民心目

18、中,陈胜还是自己旧日的伙伴,他并没有把陈胜看做高不可攀的封建统治者。可是陈胜地位变了,他的思想也变了。他听到有人挑拨说“客愚无知,颛妄言,轻威”,就把昔日的伙伴杀了。结果,“诸陈王故人皆引去,由是无亲陈王者”。这件事情很能说明一个农民革命领袖是怎样开始蜕变的,同时也反映了农民民主主义与封建专制主义的尖锐对立。刘邦的部下也有不少是出身下层的劳动人民。这些人在经历了农民战争的洗礼之后,对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权威也并不那么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当刘邦做了皇帝朝会的时候, “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很不成体统。后来靠了叔孙通制订朝议,“令群臣习肄”,才建立起君臣之礼。而刘邦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才恍然大悟

19、说:“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新莽末年的赤眉军大都是贫苦的农民,他们“以言辞为约束,无文书、旌旗、部曲、号令。其中最尊者号三老,次从事,次卒史,泛相称曰巨人”。他们在进军长安的途中,虽然拉了一个刘盆子来当小皇帝,但到达长安以后,一些农民军将领在朝廷上也是“日会论功,争言?呼,拔剑击柱,不能相一”。腊日设宴,毫无秩序,“各各屯聚,更相背向”,如同儿戏。“盆子惶恐,日夜啼泣,独与中黄门共卧起,唯得上观阁而不闻外事。”上述这些事例,都说明在农民群众当中蕴藏着朴素的民主主义热情。那种认为小农经济只能培育出封建专制主义的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的。 主张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的同志

20、,还有一种说法,即强调中国封建社会的直接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而不像欧洲中世纪那样是农奴,仿佛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特点。其实,无论是中国或外国的封建社会,小农经济都是普遍的形态。农奴的私有经济也是一种小农经济。恩格斯曾经明确说过:“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身上所造成的一些弱点,在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和农民身上同样也是存在的。列宁说:“农奴制的特点是:世世代代的停滞,劳动者的闭塞无知,劳动生产率很低。”恩格斯也指出德国的“农民世代相传,习于顺从

21、”,他们常常是“默然忍受一切”。如果说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个体小农经济,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欧洲中世纪,在同样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并没有产生类似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而是出现了政治上的分裂割据状态,以及“贵族民主制”、“等级君主制”等不同政体呢?欧洲中世纪曾经存在过的“所有各地的采邑关系造成了一团乱麻般的权利和义务”21那种状况,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和臣民说来,都是完全不可思议的。可见,用小农经济来说明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征之世界各国的史实,也很难成立。 封建专制主义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要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如果把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说成是小农经济,这在理论

22、上就可以导致如下结论: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不是为地主经济和地主阶级服务,反而是为小农经济和农民阶级服务;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基础不是地主阶级,而是农民阶级。而这种结论显然是站不住的。 二 史学界以往还有另一种意见,即认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提示,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拥有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私人对于土地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就是专制主义皇权之所以具有绝对权威的秘密所在。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东方,主要是指“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22。这

23、个地区的国家在西方殖民者侵入之前,是否始终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我们暂且不去管它。就中国的历史实际来看,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因为中国从秦汉以后已经存在大量的私有土地,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东方各国的农村公社时,多次指出它们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例如,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写道:“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最后的原始类型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23恩格斯也说:“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

24、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24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制度”,究竟应该怎样理解,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以中国的西周时代来说,矗立在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之上的奴隶主国家,虽然具有专制主义的色彩,但它和秦汉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显然有许多差别。西周贵族专制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25,在秦汉以后几乎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关于秦汉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与西周奴隶制的专制主义之间的历史联系和区别,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国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村公社,私有土地依然不存在,那么把封建土地国有制说成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倒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中国从春秋战国以后,农村公社已经瓦解

25、,土地开始成为私有财产,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取得了支配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要说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国有制,就很难说得通了。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改革,从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一直到秦国的商鞅变法,有一个共同的内容,就是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秦始皇兼并六国之后,“使黔首自实田”,则是统一的封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权的正式承认。我们从西周的井田制,到春秋战国的授田、名田制,再到秦朝的“使黔首自实田”,可以看出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的历史轨迹。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上层建筑也在发生变化。封建专制主义制

26、度的确立,就是这种变化的产物。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土地私有化历史过程的完成差不多同时,这决非偶然的巧合。它正好说明,用土地国有制来解释封建专制主义产生的经济基础,与历史实际格格不入。 为了阐明秦汉时代封建土地国有制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关系,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考察的。这就是:(1)废分封立郡县的经济意义。(2)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权的不存在?(3)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质。(4)公田和苑囿池泽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废分封立郡县的经济意义。 秦始皇统一六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26。有的同志认为,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27、表明秦朝的统治者把全国的土地都集中在封建国家手里。也就是说,郡县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的一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呢? 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曾指出郡县制并非秦始皇首创,“当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已为县矣”;郡的设置虽然晚一些,“当七国之世,而固已有郡矣”。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也说,“郡县之法,已在秦先”。春秋战国时代的郡县,虽然不同于秦汉的郡县,但它们无疑是由分封制过渡到中央集权制的重要环节。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推广到全国,这是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项重大措施但是,秦朝所确立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与马克思所说的东方有些国家“主权就是在全国

28、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一回事。因为郡县制下面的土地关系,既有国有土地,也有地主阶级和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郡县的建制,基于编户齐民而与土地多少无关。释名:“郡,群也,人所群聚也。”“县,悬也,悬系于郡也。”从经济意义上说,郡县制的确立只是表明封建国家可以完全控制全国的田租、赋税和徭役。各级官吏已经不能再像从前的封君那样直接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并且把这种特权传给自己的子孙了。他们只能以俸禄的形式,从封建国家那里取得自己在农民剩余劳动再分配中的应得份额。秦汉制度,地主官吏每年年终要派人到京师向皇帝“上计”,包括属县的“户口垦田”和“钱谷人出”27。“上计”的主要依据是户籍,而人民的土地财产则

29、是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居延汉简名籍类中的公乘礼忠有“田五顷值五万”,公乘徐宗有“五十亩直五千”。户籍登记有土地财产一项,当然是出于封建国家征收田租赋税的需要,但它也表明,这种私有的土地财产是受到封建国家的保护的。 秦汉时代的国有土地(“公田”)和私有土地(“私田”)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别。封建国家可以“假民公田”,但却不允许买卖公田。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记载,成帝建始二年,右扶风?C顺为少府,就因为“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而私人土地的买卖,则是完全合法的。这在史书上有大量的记载,从出土的买地券也可以得到证明。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贵族、官僚、地主广置田产,就连皇帝本人也买起土地来。西汉成帝“

30、置私田于民间”28。东汉灵帝以河间王继承帝位之后,也“还河间买田宅”29。这两件事,虽然被当时有些人加以指责,认为“王者臣天下,无私家”,身为皇帝而置私田,是“弃万乘之至贵,乐家人之贱事”30,但它却生动地说明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人们中间所引起的占有土地的贪欲,是如此地普遍和强烈,以至于连“富有海内”的皇帝也不能摆脱它的诱惑了。 (二)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权的不存在? 主张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同志,经常举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诸如限民名田的法令、迁徙豪富的政策等,用以否定土地私有制及其法权观念的存在。其实,这种看法也是很难成

31、立的。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从来认为,土地所有权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马克思说:“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31在封建社会,是不存在所谓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特征既然是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对所有臣民的人身和财产的支配权,那么他自然也可以用各种理由来限制甚至剥夺臣民的私有土地。但是,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封建的土地私有权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土地私有制及其法权观念的存在。 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从秦到汉初,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存在着按等级

32、名田的制度。但这种等级名田制,与其说是对贵族、官僚占有土地数量的限制,不如说是对他们占有土地最低额的保证。汉武帝置十三州部刺史,以六条问事,第一条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32。田宅不许“逾制”,这恰好说明,在制度之内占有的土地是完全合法的。事实上,武帝时候,等级名田制也早已遭到破坏。汉书食货志引师丹说:“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师丹认为文帝时“未有并兼之害”是粉饰之辞,但他说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则是事实。晁错给文帝的上疏中,就谈到商人兼并农民的问

33、题:“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33到了董仲舒时候,由于等级名田制度已经完全破坏,“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所以他才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的建议34。武帝在颁布告缗令的同时,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35,许多商人因为犯令而被没收了土地,可是土地兼并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告缗令实行的时间前后不到十年。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任治粟都尉、领大司农以后,因为实行盐铁专卖和置均输平准,汉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很大改善。在桑弘羊的建议下,告缗令就停止执行了。哀帝时,由于社会危机日益严重,师丹又重提限田限奴婢的建议。师丹的建议总算得到了哀

34、帝的重视,交给群臣讨论,并且制订了一个限田限奴婢的方案。但是因为遭到外戚丁、傅和哀帝佞臣董贤的反对,结果不了了之。从文帝时起,终西汉之世,封建统治阶级中不断有人要求国家对土地兼并之害进行干预,封建国家也曾经试图要限民名田,但终究都未能实现。这种情况说明,“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36。在土地私有制发展面前,国家权力对它的干预和限制所能起的作用,毕竟是很有限的。王莽企图恢复井田制,“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反而造成了社会经济的极大混乱,“天下警?唬?菪陶咧凇?37。在经济必然性的压力下,他也不得不取消禁止土地买卖的“王田”制。这场“土地王有”

35、的闹剧,终于成为促使新莽政权迅速崩溃的重要因素。它从反面证明了一个事实: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权力必须适应和保护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它不可能建立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之上。 秦汉时代的封建统治者对于臣民虽然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但在通常情况下,臣民没有犯罪,是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土地财产的。汉武帝为了扩建上林苑,使吾丘寿王等人“举籍阿城以南,?|厘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鄂杜之民”38。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39。皇帝征用民田

36、,要以公田抵偿,贵族向国家献田,皇帝令论价给酬,这正是土地私有权得到封建国家承认的表现。如果不存在土地私有权,也就不会出现封建国家向臣民变相购买土地这种现象了。西汉前期,封建国家为了强干弱枝,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曾实行过迁徙郡国豪杰和高赀富人充实京师的政策。但是,封建统治者对于这些被迁徙的豪富,并没有采取剥夺土地财产的措施,而是从经济上给予了补偿。例如,汉高祖九年“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40。武帝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41。这些被迁徙的豪富,虽然被迫离开了自己的故土,但在新的地方仍然占有不少土地,其中有的后来还成为有名的世家大族。像东汉

37、的梁氏、窦氏、耿氏等大族、其先世就都是由关东迁到关中的。 汉书匡衡传记述匡衡封临淮郡僮县之乐安乡,因沿旧郡图之误,多收了四百顷的田租,被有司劾奏“专地盗土以自益”。有的同志认为,“专地盗土”是针对封建土地国有制不可侵犯而规定的一项法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匡衡之所以遭到惩治,是因为他非法扩占封地,私吞郡县的田租,并不能由此说明汉代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所谓“专地盗土”的罪名,是据春秋之义引申而来的。东汉的荀悦说:“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42在奴隶主土地国有制还没有瓦解的时候,确实是“诸侯不得专封,大夫

38、不得专地”的,但到了秦汉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早已把这种春秋之义抛到历史的帷幕后面去了。 (三)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43主张秦汉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同志,常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作为自己的理论根据。在以往的讨论中,有不少同志已经指出秦汉时代除了公田的假税之外,一般的地租并没有和赋

39、税合为一体,用马克思的话来套秦汉的历史实际并不合适44。实际的情况是,封建国家或“收泰半之赋”,或“什五而税一”、“三十而税一”,而地主的私租却是“见税什五”。封建国家的田赋有时可以减免,而地主的私租却是从来不会少收的。所以荀悦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大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45如果地租和赋税是合为一体的话,他也就不会有这样的感慨了。 封建国家的赋税是不是属于地租的范畴?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赋税就是集中化的地租,另一种意见认为赋税与地租无关。我认为,说赋税与地租无关是不对的,但笼统地说赋税是集中化的地租也值得商榷。封建

40、国家的赋税主要是田赋和人口税,田赋可以说属于地租的范畴,而人口税则不是。 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不同形式时指出: 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像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

41、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不同地租形式的这种共同性一一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一一使人们忽略了其中的区别。46 按照马克思的意见,凡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包括小农土地所有者对他私有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都可以归人地租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来,秦汉时代的地主阶级和自耕农民对于他们私有土地的产品的占有,都是地租的一种形式。 但是,严格说来,地租不仅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它还是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所以,马克思又说:“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从而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

42、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强制地一一虽然对他的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一一必须向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47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主占有的地租是租种他的土地的农民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而自耕农民的剩余劳动如果不被他人占有,则不构成地租。 秦汉时代,地主阶级向封建国家缴纳的田赋是封建地租的一部分,这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地主阶级并不从事生产,他们缴纳的田赋只能来自对农民剩余劳动的剥削。问题是,既然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果地主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自己而不属于国家的话,那么封建国家根据什么从地主阶级手里拿走这一部分地租呢? 同样的道理,如果自耕农民的土地也是

43、属于自己而不属于国家的,那么封建国家又根据什么向自耕农民征收田赋,占有他们的部分剩余劳动呢?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加以说明。 首先,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封建社会是不可能存在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换句话说,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土地私有权不可能是完整的。土地私有权的这种不完整性,决定了土地所有者不可能全部占有它的经济实现一一地租。封建国家对地租的分割,正是它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的经济实现。 其次,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剥削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都需要维持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养活一大群为它们服务的官吏和军队。所有这些费用,都来自国家的赋税。因此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48又说:

44、“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49但由于国家具有超阶级的假象,因而维持国家机器存在的赋税,就落到了全体居民身上,由他们共同负担。不论是地主的剥削收入,还是农民的劳动所得,都必须扣除支付国家费用的赋税。田赋就是属于占有土地的居民必须缴纳的支付国家费用的部分。 秦汉的赋税既税地又税人,税地是次要的,税人是主要的。作为税人的人口税(算赋、口赋等)以及徭役,与田赋的性质有所不同。因为封建国家对农民这部分剩余劳动的占有,是基于政治上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按照封建国家的规定,农民不论有无土地,都要缴纳人口税和服徭役;有市籍的商人被禁止占有土地,但也要缴纳

45、人口税和服徭役。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既要向地主缴纳地租,又要向封建国家缴纳人口税和服徭役。可见,人口税和徭役与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关系,它们和地租没有合为一体是很清楚的。 秦汉时代的依附农民除了对于封建国家有着一般臣民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对于他们所依附的豪强地主还有一层更加严酷的隶属关系。他们“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50。有的豪强地主“其使民威重于郡守”51。有的甚至仗势不让宾客服国家的徭役52。至于“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53者,更是不乏其例。这种情况说明,秦汉时代与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既有作为主权者的封建国家,又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阶级。

46、农民阶级的依附关系,远比马克思所说的亚洲有些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国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四)公田和苑囿池泽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云梦秦简的出土,使我们对于秦代的土地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些同志把秦简中所反映的授田制,说成是土地国有制,这并不确切,因为战国时代的授田制,实际上是土地私有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另文专门加以探讨。但我们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到,秦国除了授田制之外,封建国家确实还直接掌握了一批国有土地。如田律: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 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又仓律:“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桃躁?藏)之。

47、”所说的都是国有土地耕种的情况。这些国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官奴隶,仓律有关于“隶臣田者”口粮供应标准的记载。 汉代国有土地的数量还不少,但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起秦代来已经显著下降。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军功赏田制度的衰落。从战国到汉初的军功赏田制度,是以封建国家掌握大量可耕的国有土地为前提的。商君书境内规定:“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王翦将兵攻楚,可以“请美田宅园池甚众”54。刘邦建立汉朝之初,也还继续推行“以有功劳行田宅”的赏田制度55。但此后,军功赏田制度实际上已日益衰落而逐渐废弛。文帝时,冯唐曾谈到,当时边塞将士“终

48、日力战,斩首捕虏,上功莫府,一言不相应,文吏以法绳之。其赏不行,吏奉法必用”56。武帝时军旅数发,武功称一时之盛。但一些著名的将领如卫青、霍去病等,每次战役之后,只见增益封户,而不见有赏田。这说明封建国家能用以赏赐的国有土地已大大减少了。除了军功赏田之外,汉代统治者以土地赏赐贵戚和大臣的情况也很少见。汉武帝时代国家掌握的公田是比较多的,但只见武帝赐其姊修成君公田百顷。昭帝时,苏武从匈奴还朝,只赐公田二顷。至于哀帝赐董贤土地二千余顷,即使属实,也是一个特殊的例子57。 第二,国有土地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秦代的国有土地由奴隶耕种,土地的收获物虽然归国家所有,但封建国家要负担奴隶的生活费用。而由于奴隶对劳动没有兴趣,劳动生产率必然是低下的。经济上的不合算迫使汉代的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西汉的公田主要采取“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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