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夏幸福基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八十 一 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 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 公司2020 年 上半 年担 保预计 额度 的 独立 意见 本次 担保预计事项,系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发生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为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融资的顺利开展,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类项目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担保预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关 于在廊 坊银 行办理 存款、结算 业务 的关联 交易 的独立 意见 公 司 在 廊 坊 银 行 办 理 存 款 及 结 算 业 务,出 于 风 险 防 范 考 虑 设 置 单 日 存 款 余 额 上 限100 亿元,使公司风险相对可控,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议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 事:朱 武祥、张奇 峰、王京伟 2019 年 1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