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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国立中山大学总务处处本部公文处理作业规范-会计室.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89129 上传时间:2018-08-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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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會計室)98 年度 4 月份室務會議會議記錄壹、時間:98 年 4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30 分貳、地點:行政大樓第三會議室參、主持人:會計主任 盧蜀昌肆、出席人員:會計室全體 紀錄:林清華伍、主任工作提示:一、宣導 98 年度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主辦會計人員業務研討會,重要指示及會計政令宣導(98 年 3 月 26 日-27 日) ,有關會議記錄傳閱。二、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抽查本校 96 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缺失改善情形及教育部 98年 4 月 3 日台會(一)字第 0980053625B 號函轉審計部 98 年 3 月 9 日台審教字第0981000694

2、號抽查成大、清華、交大、台北護理學院 4 校 97 年度 1 至 8 月份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缺失案,查有無類此,缺失請同仁審核憑證時予以注意。三、請同仁依行政院主計處 97.9.25 行政院授主會字第 0970005183 號函,有關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分案本校執行情形 ,其中項目四,對於暫收款、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內之懸記帳項及其他應清結繳庫款項,請營繕組、事務組、出納組、對有存入保證金建立資料,積極清理、到期者主動通知辦理退還。四、提升行政效率、多研讀法令、充實專業、加強服務態度。陸、討論會計經費審核核銷共同異議事項:整理結論如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年度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會

3、計室 98 年度 4 月 22 日室務會議整理記錄)事項 規 定一般事項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驗或保管人員分別蓋章。惟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未達 1 萬元之小額採購憑證粘存單,請註明付款方式,例如逕付廠商、人已墊付、已預借費用等。 預借費用核銷時,應全案一併送出,不得拆散,一次核銷,並註明沖銷借支 。 實付金額小於發票金額時,應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註明差異原因與實付金額,並由經手人蓋章。 一筆採購案須分多期付款者,結報時應加附分期付款表,其訂有合約者,

4、應於第一次付款結報時檢送合約副本。 粘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請經手人在改正處簽章證明。 2 動支經費申請單、估價單、驗收記錄、發票等有關之品名、規格、數量應一致。 刻印費請於收據背面或清單上加蓋樣章。 影印費請於用途欄擇要註明影印資料名稱。 郵票費請以郵局所開立之購買票品證明單報支。 便當訂購請款,請附會議議程、課程表或其他證明文件。 會計憑證至少要保留 10 年,原始憑證用紙請勿使用回收紙影印。 收據請依日期順序粘貼,每一請購案,粘貼憑證以不超過 10 張為限。1 萬元以上款項不得代墊 依公庫法第 15 條:支票非因付給政府債權人,不得簽發。非零用金單張發票或收據超過 1 萬元含以上之公

5、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因特殊事由已先行墊付者,應填具經費(計畫)代墊款核示單 ,簽奉核准後,方可將款項撥還墊付人(代墊款以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為限) 。採購方式 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化整為零分批辦理。 未達 1 萬元之小額採購,學校授權各單位自行辦理,以提升行政效率。 集中採購項目(項目可洽事務組) ,不可自行辦理,會計室網路請購時,請點選 10 萬元以下請購。支出分攤表 同一採購案,要由兩個以上經費來源分攤支應時,應作支出科目分攤表處理,結報時應加附支出分攤表 ,全案一併送核。 假設有 A、B 兩個計畫共同分攤一筆支出A全案結報單據之正本+支出分攤表B全

6、案結報單據之影本+支出分攤表單據之正本應附於主計畫或金額較大者。支出證明單 辦理採購而對方無法提供發票或收據者(例如市場攤販) ,可使用支出證明單結報。 支出證明單請填妥單價、數量、金額、敘明不能取得單據之原因,由經手人蓋章證明。 分期付款表 一筆採購案須分多期付款者,結報時應加附分期付款表 ,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結報時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統一發票應具備要項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統一發票如記載不明,請購單位應即請廠商補正,不能補正者,應3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品名欄若以

7、原文書寫者,應由經手人譯註本國文字。 品名之數量為一批或一式者,應檢附明細清單。 本校為非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若取具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發票,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並粘貼核銷。 收銀機發票應註明買受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發票上未列出品名者,經手人應註明品名、數量、單價並蓋章證明。 依財政部 81 年 5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811661406 號函規定,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之收據,除水電、郵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統一發票外,儘量以統一發票為原始憑證報銷。 支出憑證(如發票)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者,應檢附原立據人(廠商)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政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

8、提出原本之原因,簽奉 校長批准後報支。一般領款收據 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免用發票收據應具備要項 免用發票收據應註明之項目:同統一發票應具備要項。 免用發票收據要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編號從缺者,應請廠商於收據上貼足印花(收據金額之千分之四) 。 免用發票收據應加蓋廠商店章及負責人私章。若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廠商即有逃漏稅之行為,應請廠商改開立統一發票。 辦理採購新台幣二千元以上者,請儘量洽有使用統一發票(或有統一編號)之廠商購買。人事費用 聘僱人員薪津,應於第一次之結報案檢附奉准之案據(簽

9、呈或公文) 。 臨時工資請註明工作日數及標準,其申請日數、印領清冊、工作記錄單應一致。 印領清冊左上角請填列申請購案單號,右上角經費來源請填列會計室計畫編號及名稱;校內教職員工請領研究津貼、技術津貼、鐘點費、工作費等請先行代扣 6所得稅(受款人代碼請登打 0001) ,印領清冊請送一式二份(如支出憑證需送補助單位者請送一式三份) ,請購金額達壹萬元以上者,請補申請單一份。 校內工讀金全面採用工讀助學金格式報支,請購金額達壹萬元以上者,請補申請單一份。 演講費請註明講題及演講之起訖時間、地點。 鐘點費請註明時數及標準,請領鐘點費者之服務單位、住址及身分證號,並附課程表。 稿費、審查費等請註明字數

10、及核支標準,並檢附稿件明細或目錄備4註。 結報論文口試費或指導費,請註明支給標準及人數,並附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 報支出席費應註明會議名稱及日期,支給上限 2,000 元,並附會議簽到紀錄。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

11、則辦理。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國內旅費-交通費 搭飛機、高鐵者,必須檢附機票或登機證存根、高鐵票根。 其他交通工具,核實報支免檢據。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核實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 、停車等費用。同車人員不得報支交通費。 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請專案簽准)外,不得報支計程車費。國內旅費-膳雜費 出差單位供膳 2 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 報支雜費。 參加訓練或

12、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2 餐以上及住宿費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練機構未提供膳宿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 1/2 支給膳費。 每日膳雜費報支數額:簡任(含 9 等年功俸) 薦任以下 技工、司機、工友550 500 450國內旅費-住宿費 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應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 1/2 列支。 斗六以南及墾丁地區以當天往返為宜,當日往返不得報支住宿費,如因特殊原因需過夜者,請附註說明並蓋章。 5 每日住宿費報支數額:簡任(含 9 等年功俸) 薦任以下 技工、司機、工友1,60

13、0 1,400 1,200國外旅費-交通費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出國者,請補填列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一份。國外旅費-生活費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40%報支。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 1 個月者,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打折。 出差獲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打折。 日支生活費之標準,公佈於會計室網頁。

14、國外旅費-手續費 出國手續費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國外旅費-匯率換算 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差旅費應以出國前 1 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教育部補助經費 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 教育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各計畫經常門與資本門經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相互流用。 若需辦理保留,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每年一月五日以前函報教育部,經轉陳行政

15、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結餘款以納入校務基金方式處理。但未執行項目(或子計畫)部分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投保意外險 依據 97.06.27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行政院 87 年 3 月 23 日台(87)人政給字第 001923 號函,出國人員應向中央信託局投保綜合保險,保險額度為新台幣 400 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6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等六項。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意外保險費(須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始得投保,補助投保金額以新台幣 4 百萬元為限) 。 本校接受補助或委託之研究計畫,參與計畫人員若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應以計畫核准之經費範圍內,投保意外險(投保金額以新台幣 4 百萬元為限) 。柒、結論:落實以服務導向之內部審核工作,並加強與業務單位間之溝通,利用適當時機或方式宣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其他經費報支、會計審核等相關規定,妥適運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合理確保財務報導可靠性,增進營運效率與效果及促進法令之遵行,有賴同仁繼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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